水产公司水产种苗采购合同.docx
水产公司水产种苗采购合同甲方(采购方):公司名称:甲方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代表姓名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供应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代表姓名地址:乙方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从事水产养殖业务,有采购水产种苗的需求,乙方具备相应的水产种苗生产和供应能力,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水产种苗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采购产品详情1 .种苗品种:具体水产种苗品种名称,如南美白对虾种苗、草鱼种苗等2 .种苗规格:规格描述,如体长凶厘米以上,体重凶克以上等乙方应确保所供应的种苗规格整齐,个体差异不超过允许的差异范围数值,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以及甲方的养殖要求。3 .采购数量:本次采购种苗的数量为凶尾/只/株(大写:大写数量),具体数量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二、质量要求1 .乙方供应的水产种苗应健康无病、活力强、体表无损伤、色泽正常,不得携带任何传染性疾病、寄生虫或其他有害生物,并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产种苗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检疫要求。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售水产种苗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地证明、检疫证明等相关文件,证明其质量合格且来源合法。三、价格及付款方式1 .种苗价格:每尾/只/株种苗的价格为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此价格为乙方将种苗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的交货价格,包含运输费用、包装费用等一切费用,但不包括甲方因特殊需求(如加急运输、额外的检疫检验等)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有此类情况,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费用承担方式和金额。2 .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凶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凶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种苗送达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凶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凶,即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剩余合同总金额的凶作为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在种苗投放养殖后的质量保证期时长,如30天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长内,如种苗未出现因乙方种苗质量问题导致的大规模死亡或异常情况,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凶个工作日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乙方;若出现上述问题,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赔偿。四、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1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具体交货日期前将全部采购的水产种苗送达甲方指定的养殖场(地址:详细养殖场地址),具体交货时间可根据甲方的养殖计划和实际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适当调整,但乙方应提前凶天书面通知甲方。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养殖场内指定区域(如种苗暂养池旁等),乙方负责将种苗卸至该地点,并承担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3 .运输方式:乙方应采用合适的运输方式,如活水车运输、充氧袋运输等确保种苗在运输过程中的成活率和质量,运输过程中的水温、水质、溶氧等条件应符合种苗的生存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种苗受到挤压、碰撞等损伤。五、验收方式及标准1 .甲方有权在种苗送达后的验收期限,如2小时内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包括甲方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种苗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2 .验收方式采取抽样检查,甲方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惯例,从每批次交货中抽取一定比例(如X%)的种苗进行检验,如抽样检验的种苗合格率达到合格标准比例,如95%以上,则视为该批次种苗整体合格;若合格率低于此标准,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次种苗,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如24小时内重新补足合格种苗,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重新补足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项,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地闲置损失、人工成本增加、预期养殖收益减少等。3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种苗存在质量问题(如疾病、畸形、活力不足等),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检验报告等),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响应时间,如1小时内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若因种苗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在养殖过程中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种苗死亡损失、养殖成本增加、因减产导致的收益减少等。六、包装要求1 .乙方应对水产种苗进行妥善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环保、卫生标准,且具有良好的保湿、保温、防震、防漏等性能,确保种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2 .每个包装单元应标明种苗的品种、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运输注意事项等信息,以便甲方进行验收和后续养殖管理。七、技术服务与支持1 .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种苗养殖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种苗投放前的池塘准备、水质调节、饲料选择与投喂方法、疾病预防与治疗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确保甲方能够正确养殖乙方供应的种苗,提高种苗的成活率和养殖效益。2 .乙方应在甲方养殖过程中,根据甲方的需求,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甲方养殖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解答甲方在养殖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培训甲方的养殖人员掌握科学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方法;如因乙方技术指导不当或未履行技术服务义务,导致甲方养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1 .乙方保证所供应的水产种苗不涉及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如因种苗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索赔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2 .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养殖数据、客户信息等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该保密信息。本条款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保密期限时长,如5年内。3 .如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保密信息被泄露给第三方并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违约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款项的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凶日的,乙方有权暂停供货,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已交付种苗的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种苗积压损失、运输费用增加、资金利息损失等)。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等要求交付水产种苗,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养殖计划延误损失、种苗紧急采购额外费用、预期养殖收益减少等)。3 .若乙方交付的种苗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合格种苗,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种苗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养殖的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法正常上市销售,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召回费用、客户索赔、市场信誉损失、销售利润损失等),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不可抗力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台风、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法律法规调整等)、战争、疫情等。2 .如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期限,如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相互配合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对对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一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其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十二、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十三、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期限;如有一方提出不再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条款与补充协议的条款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