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院药品质量管理制度.docx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1、目的: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保证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所经营的药品的质量符合法定的标准。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59条3、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负责人。4、责任:企业负责人对本职责的实施负责。5、工作内容:5.1 组织本企业的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确保企业所有的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5.2 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管理人员,支持并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在经营与奖惩中落实质量否决权;5.3 积极支持质量管理人员工作,经常指导和监督员工,严格按GSP要求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严格企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范、记录表格的执行和落实。5.4定期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听取质量管理人员对企业质量管理的情况汇报,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5.5指导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及其他各岗位人员。依据各岗位人员的报告和管理记录,确认是否正确进行了相应的管理;5.6 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做到帐、货、物相符,质量完好,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和变质,以及差错事故的发生;5.7 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经营环境、储存条件达到药品的质量要求。5.8 做好人员工作职责及班次的组织安排;5.9 人员关系的维护和协调;增进团结,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5. 10重视顾客意见和投诉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工作的改进。5.11努力学习药品经营的有关知识,不断收集新信息,提高自身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重视员工素质的训练与培养。5. 12经营场所形象的布置,气氛的营造。6、直接责任:对本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7、任职资格:熟悉药品管理法规、经营业务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1、目的: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0、71、72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6条。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药品购进的质量管理。4、责任:采购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o1药品采购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o2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5.3 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品.5.4 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规定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如购货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时,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限。5.5严格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标签、说明书、物价批文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进。5.6 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现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5.7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好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药品购进记录和购进票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5.8 8药品购进记录应包括:购货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有效期、批号、采购员、备注等内容。5.9 药品购进台帐由药品采购工作人员负责。5.10 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1、目的: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企业。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4、75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7条.3、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所购进药品的验收。4、责任: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本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兼职验收员,药品验收人员与药品采购人员相互不兼任。检查验收人员应经过专业和岗位培训I,由地市级(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5o2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5o3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5.4药品质量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药品外观性状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检查。5.5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5o6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5.7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要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行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5o8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5.9凡验收合格入库的药品,必须详细记载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签名等项内容。进口药品验收记录,加上产品注册证号,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中药材有进口药材批件。验收员要签字盖章,检查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检查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5.10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5.11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由验收人员及时填写拒收报告单,进入不合格品库,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5. 12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置于相应的区,并做好记录。5.13药品验收记录和药品拒收报告单等台帐由药品验收工作人员负责。5o14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1、目的:确保所储存药品数量准确和储存过程中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出库发生差错。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8、79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0条,3、 适用范围:企业药品的储存管理4、责任:保管员、养护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药品储存的原则是:安全储存,收发迅速准确。5o2在库药品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5.3药品保管人员应依据验收员的验收结论将药品移入相应的区。5o4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020冷库08,各库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品名和外包装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也应分开摆放。5. 5按单轨制管理的药品应设专柜并加锁储存.5.6 在库药品实行分区管理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5.7 库存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放,并与墙、柱、屋顶保持30CM的距离,与地面保持IOCM的距离。5.8 库房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5.9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药品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5o10药品上柜台前应做好质量检查。对储存中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的药品不得上柜台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5)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有吸潮、发霉等变质现象。5o11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口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1、目的:为确保企业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6、77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1条。3、 适用范围:企业药品的陈列管理4、责任:营业员、养护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5、内容:5.1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5.2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企业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销售。5o3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5o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5o4按单轨制管理的药品应设专柜并加锁储存。5o5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5.6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空包装。5o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有冷藏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应陈列5.8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标签按“前上后下原则粘贴。5o9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5o10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5.14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1、 目的:为确保所陈列和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8条3、 适用范围:企业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4、 责任:养护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 内谷:5.1 药品养护工作的职责是: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5o2依据陈列和储存药品的流转情况,制定养护计划,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抽样送检.5.3药品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每月对各类养护设备定期检查,并记录,记录保存二年。5.4对陈列和储藏的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一般药品每季检查一次;重点品种(包括近效期在一年以内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和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每月或每周检查一次;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及时抽样送检.对六个月到失效期的近效期品种,按月填报效期表。5.5养护人员应配合仓库保管人员对库存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药品区一一黄色;合格品区一一绿色;不合格品区一一红色。5o6养护人员应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每天上午9-10时、下午3-4时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温度:常温库030、阴凉库。20、冷库。8,湿度在45%75%之间)。根据温湿度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措施,重点做好夏防、冬防工作。5o7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与药品特性相适应的方法养护。5o8建立健全重点药品养护档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5o9在药品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5o6养护人员应定期对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设施进行检查.507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1、 目的: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0、81、82、83、8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2条.3、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4、 责任: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 内容:5.1 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5.2 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5.3 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易串味药品分开、品名与包装易混淆的药品分开,药品要按用途陈列.5o4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5o5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5o6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所有从业人员应佩戴标明姓名、岗位、从业资格等内容的胸卡。5.7 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执行,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5o8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双轨制管理药品除外)。5o9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5o10药品拆零销售按照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执行。5o11销售中药按照中药经营管理制度执行。5. 12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5.13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5. 14销售药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5.15药品营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性能,不得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o16店堂内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5o17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员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5.18做好各项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5019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管理制度1、 目的: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8、77、83条3、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管理。4、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采购员、保管员和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 内容:5.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5o2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5. 3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共同在记录上签字。5.4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5o5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5o6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5o7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5.8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5o9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5o10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5o1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5、 12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5o13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药品拆零管理制度6、 目的:为加强拆零药品的质量管理。7、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2条8、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拆零销售的药品。9、 责任: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10、内容:1.1 1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无药品说明书,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1.2 营业员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每日上午对拆零药品的进行一次检查,如有变质等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情况按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进行。1.3 企业须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柜,并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操作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品。5o4工具使用完后,应保持清洁,放置于干净包装袋或盒中,以避免受污染。5.5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或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在拆零或销售过程中如怀疑或发现拆零的药品有质量问题(如被污染),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质量不合格的,按不合格药品处理。5o6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及标签。5.7拆零药品储存有温度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的温度条件存放.易串味的拆零药品放回到易串味药品专柜。5o8拆零的药品销售时必须放入拆零药袋中,标明顾客姓名、药品的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等,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5o9对调配好的拆零药品进行复核,确认药品、包装袋的内容无差错后,将药品发给顾客,详细说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5010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中药经营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中药(包括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保证中药质量和保障人们使用中药有效。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3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3条。3、 适用范围:企业中药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销售。4、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采购员、保管员和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 内容:5o1中药的采购:5.1.1 应向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购入中药。5.1.2 所购中药应有包装,包装上除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还应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5.1.3购进进口中药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5.Io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5.2中药的验收5o2o1验收员根据质量标准对中药进行品名、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级、外观质量、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逐项验收。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5o2o2检查中药包装的完整性、清洁度.塑料袋装的饮片检查是否密封完好,有无水汽、霉变等或其它污染.5o2.3对中药进行纯净度检查,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5o2.4对中药的外观性状进行鉴别,看形状、大小、色泽、表面特征、质地、断面特征及气味等是否与真品相符。5.2.5 应着重检查中药的含水量,保证含水量在安全范围内。5.2.6 出现虫蛀、发霉、泛油、变色、气味散失、风化、潮解溶化及腐烂等现象应判定为质量不合格.5. 3中药销售5.3o1中药配方营业员在配方时应思想集中,严格按处方要求核对品名配药、售药。5o3.2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5o3o3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执行。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5.3o4审方工作由具有中药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审方主要把握处方有无配伍禁忌、超剂量用药,有无孕妇、婴幼儿和高龄老人的禁忌药等,如确属病情需要超常规使用,必须由处方医师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临时缺药等处方变动,由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5.3o5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审方一-配方一-核对一一发药的程序.5o3.6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严禁串规、串级,按规定价格算方计价。5o3.7按方配制,称准分匀,称取饮片时,按照“等量递减”、“逐剂复裁”的原则,分剂量间隔堆放。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复核员复核,严格复核无误后签字,包装药品,并在包装袋上写清顾客姓名,才可发给顾客。5.3.8应对先煎、后下、包煎、分煎、烂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5.3o9配方时对有捣碎或其他临方炮制要求的中药按规定处理.5.3o10发药时认真核对顾客姓名、取药凭证和汤药剂数。向顾客讲清用法、用量、用药或饮食禁忌。回答顾客提出的有关用药问题。5.3o10处方调配,一般应留存处方,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药师必须做好中药饮片处方调配登记。5.3o11做好药品销售台帐,处方保存两年备查.5.3.12每天配方前必须校对衡器,配方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厨内外清洁。5o3o13中药饮片来料加工的场所、工具应保持清洁,人员符合有关规定。5.3.14中药上柜必须执行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不合格饮片一律不得上柜。503015严把中药饮片销售质量关,装斗前应复核中药饮片的质量等情况,防止混装、错装。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以中国药典和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为准,若没有规定的,以通用名为准);及时清理格斗,保持清洁卫生。5o4中药的储存与养护5.4.1常温储存的温度不超过30,相对湿度45%75%.5.4.Io1植物类药材:一般常温储存。5.4.1.2贵细药材:阴凉和冷藏存放。5.4.Io3动物类中药:极易生虫,泛油,并具有腥臭气味。适宜储存在冰柜中并与其他药品隔离。这类药材易造成鼠害,应加强防鼠。5o4o1.5易燃药材应密封在阻燃的容器内,并按消防管理要求安全储存。5。4。2根据中药的品种、性质和保管要求、储存条件,分库、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5o4.3品名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开存放.5o4.4中药必须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每季度检查一遍,并依据中药的性质采取干燥、降氧、熏蒸、晾晒等养护措施,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措施,并做好养护记录。出现质量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5o5中药的临方炮制5o5.1临方炮制指根据顾客的需要进行中药饮片规格的特殊加工。5.5o2炮制必须在单独的炮制场所进行,并按规定配置好酒、蜜、醋、盐、麦熬等炮制辅料.5.5o3炮制房应做好消防、通风等设施。5o5o4炮制的过程及用料严格按中国药典和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进行,并做好炮制登记。5.5o5炮制过程中如发现所用辅料已变质或可疑时停止使用,定期检查辅料的质量状况。5.6中药质量检查必须贯穿在企业饮片经营全过程中,任何与饮片流通有关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507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1、 目的: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7条3、 适用范围:企业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4、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采购员、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 内容:5o1不合格药品指:5.1.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5o1.2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5oIo3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5o1.4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5.1.5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5o1.5来源不符合规定的药品.5. Io5药监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使用的药品.5.2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5o3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5o4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同时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视合同是否允许退货情况按相应手续进行.5o5在库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养护员应指导保管员将药品移入待验区或挂上黄色的“质量可疑”标志,填写不合格(可疑)药品确认、报告表,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经质量负责人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通知保管员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如经质量负责人复核确认不属于不合格药品,指导保管员将药品移回合格区或去除“质量可疑”标志。5o6已确认的不合格药品如购销合同规定可以退货的情形(假劣药品不得退货),将药品移入退货区,按退货手续办理,不能退货的品种进入接报损程序处理。5.7 在调配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如将药品掉落地面造成药品污染等情况)产生不合格药品,可简化程序,将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报质量负责人处理。5.8 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5o9发现不合格药品,质量负责人要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5.10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5.11凡属报废药品,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经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企业负责人核准,按规定进行销毁.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假劣药品销毁事先报告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由药监执法人员到场监督销毁,或上交药监部门统一销毁。5o11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5o12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有关记录保存三年。5013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1、 目的:加强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0条。3、 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4、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 内容:5o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5o1.1重大质量事故:5. IoIo1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5.1. Io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5.IoIo3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100O元以上的.5.IoIo4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5.1.2一般质量事故:5o1.2.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 1.2o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5.2质量事故的报告:5o2o1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质量负责人。5.2o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管理人员在24小时内上报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3质量事故处理:5o3.1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5o3.2质量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负责人,必要时上报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3o3质量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5o3.4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5o3o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5.3.6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5o3o7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一定的质量责任。504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 目的:加强对本企业所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2、13、15、16、29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50、74条。3、 适用范围: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发生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4、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负责。5、 内容:501定义:5o1.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5.1.2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5o1.3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的;2、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机能不全的;3、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的。5.2 质量管理人员为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负责人员。5.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5.4 发生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应根据患者的不同反应情况作出停药或其他相应的措施,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5.5报告范围:5.5.1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5.5.2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5o6报告程序和要求:5o6.1企业对所经营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营业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本企业所经营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质量管理人员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月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5o6.2企业如发现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可疑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以快速有效方式报告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5.6.3发现非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者可直接向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5.7处理措施:5.7o1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和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o7.2本企业对发现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08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1、 目的:规范本企业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7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1条、64条。3、 适用范围:本企业环境卫生质量管理.4、 责任: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 内容:5.1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5.1.1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无污染物.5o1.2营业场所门窗、玻璃柜明亮清洁,地面无脏迹,货架无污渍。5.1.3营业场所墙壁清洁、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洁的死角。5o1.4药品包装应清洁卫生;5.1.5 资料样品等陈列整齐、合理;5.1.6 拆零药品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5o2仓库的环境卫生管理:5.2.1办公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不能对储存作业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5.2o2库房内墙壁和顶棚应光洁、平整,不积尘、不落灰,地面应光滑、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并采取防虫、防鼠、防尘和防止其他污染的设施,保证药品不受损害。5.2.3库房、仓间墙壁、顶棚、地面应光洁平整。定期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和药品卫生。1.1 2.4中药饮片分装用具和质量养护检查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5.3 各单位的卫生工作应定期检查,详细记录,奖惩落实.5.4 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个月考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