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路”为径读懂宋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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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路”为径读懂宋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论文.docx
以''路为径,读懂宋代的地方行政制度摘要:“路”是宋代重要的地方行政机构,也是新教材中增加的新知识。本文从路产生的历史背景、运行机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探索。同时通过对“路”的历史价值的辩证分析,把握“路”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发展历程中承上启下的作用。以路为径,让学生读懂制度,了解制度的时代生命力和其变化发展的历史推动力,是历史课堂教学的重要使命。关键词:宋代,路,地方,行政制度引言:在部编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中提到“宋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州(府、军、监)和县两级,后又改道为路,主要职责是监督州县各级官吏,从而形成路、州(府)、县三级制。”部编中外历史纲要中,也提到宋代“在地方,包括转运司在内,先后设立了平行的四个路级机构,合称'四监司T从不同方面对各州进行监控。”何谓“路”?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对此几乎没有涉及。面对新教材中出现的新知识、新问题,一线教师既要不断充盈自己的知识储备,同时也可以此为契入点,通过知识的探索,提升学生的历史学习素养。一、读懂"路产生的历史必然地方行政制度、机构的变化与统治区域、人口以及经济发展条件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材料1:秦汉的郡县两级制,就因设郡数较多,中央集权对地方的管理因幅度太大而存在力不从心的困难。所以到东汉便呈现出向州郡县三级制发展的趋势自秦汉至唐宋,封建经济日益繁荣,人口不断增长,统治区域逐渐扩大,这都要求地方行政制度要与之相适应。材料2:唐代道制的改革发展经历了景云一开元、乾元一大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个阶段的特点是逐渐向实体的地方管理层级机构的方向发展。第二个阶段的特点是受战争影响,与节度使制结合。逐渐形成三级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唐代的道对地方三级行政运行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实践。但是藩镇割据的出现,让宋代统治者有了必须进一步完善地方行政制度的迫切性。材料3:宋朝建立以后,在全国大力增设地方机构和官员来加强统治。公元997年,废除了沿用唐制的道,并在全国重新设立了路这一新型的地方统治机构,于是全国在地方形成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行政体制在交通、通讯等相对落后的时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增加行政管理层级,是加强对辽阔疆域管理的必然举措。从汉至宋,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是路产生的历史必然。公元997年,宋全国共分为15个路,后又增至23个。二、多维探“路,读懂"路的运行机制宋代的“路”,包括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等机构,称为四监司。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认识四监司,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路在宋代地方行政体制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探究四监司的主要职责转运使司“主管一路财计;审讯刑狱;察访官吏;了解公私利害。”提点刑狱司提刑司初设时,职权限于审理案件和按勃违法官吏。此后职权有所延伸,增加了一定的财政、民政职权。提刑司还有一定的兵权,兼管巡检盗贼公事。提举常平司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依照每年农业的丰歉而加以敛散。并专举刺官吏之事。安抚使司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帅其属,而听其狱讼,颁其禁令,定其赏罚。四监司所承担的民政、财政、治安、司法等职责,是地方行政实体的基本特征。这表明宋代路的职能绝不仅限于监督所属官员,还拥有相当广泛的行政权力。这一点,对教材的表述还有深度拓展的必要。当然,各司所承担的监察职责,也反映出宋廷通过路来加强对地方控制的强烈意图。(二)探究路级机构之间的关系宋代“打破了历代一直采用的完整制,前所未有地使用了分离制,在每一高层政区建立多个机构。路级机构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在课堂教学中,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话题。材料4:见今诸路监司互相察举如法,或庇匿不举,以其罪罪之。公元1106年,诸路监司互察法规定诸司若有违法不公行为,要互相举报,不仅诸司之间要互相察举,诸司属官与长官之间也要互相举报。宋代“路”级机构,职能上互有交叉,部门之间还相互监督、考核。这种制度设计,其目的就是让任何一个机构都无法形成专权。为更好的处理地方事务,尤其是在涉及民政、治安等关乎地方稳定的重大事务上,宋廷明确要求四监司互相合作,相互配合。1077年,福建发生叛乱,宋廷令该路各司“应干捕贼事并同商议”。1064年,为赈济水灾,英宗下令“水灾逐路安抚、转运、提点刑狱督责知州、通判存恤被灾人户。(三)探究路与州县的关系路与州县的关系,教材更多地在强调路对州县的监察。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是宋廷设置路的重要目的。路级机构对所属州县的监察重点包括,防止下级官员贪赃枉法,考核官员的行政能力与实际政绩,监督地方的税收与财政等方面。四监司通常以巡查的方式监察地方,一般一到二年巡查一次。除了监察地方,“路”还拥有对州县行政事务进行领导的责任。“夫监司付以一路,守臣付以一郡Uw),县令付以一县,皆与天子分地而治。其户口、赋役、钱谷应听断之事,率举以法,若不能决,则禀于监司。从宋廷的地方制度设计的思路可以看出,“路”与所属州县是完整的上下级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四)探究宋廷对路级机构的控制宋代,路级官员的任免权主要由中央控制,自祖宗肇造区夏,划削藩镇,分天下为十八路,路置转运使、副、提点刑狱,皆命于天子。宋廷非常重视对路级官员的考核。中央有专门的考核机构和明确的考核标准。考核一般是一年进行一次,主要由尚书省、御史台等中央机构负责。考核上,更关注对路级机构行政实绩的考核,凡考监司以七事,一日劝农桑,治荒废;二日招荒亡,增户口;三日兴利除害;四日劾有罪,平狱讼;五日失案察;六日屏盗贼;七日举廉能。三、明晰内涵,正确认识“路的历史价值路的设置,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演变的重要转折点。在教学中明晰路的内涵,有助于学生更加深刻的把握它所承载的历史价值。(一)路的设置,是促进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健康发展的制度创举之一秦汉以来,中央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和促进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但是,分裂割据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宋代路的设置理念,为后世统治者提供了一把加强国家统一,防止分裂割据的制度钥匙。财权与军权分置。路级“四司”,各司其职,其中最关键的是将财权与军权进行了有效地分离。军、财权的分置,使得地方很难具备产生分裂割据的实力。犬牙交错。唐代“道”的划分,遵循“山川形便”的原则,更多地是考虑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交通便利。宋代的淮南东路,其辖区就包含皖北的亳州、宿州等地;隶属于京东东路的下坯、宿迁等地却穿越淮南东路的辖区,直达淮河北岸。这种犬牙交错的行政区划,有意打破了地理界限,将不同地理区域内的州郡置于一路之中,有利于消除滋生分裂割据的地理因素。固边守远。宋与多个民族政权并立,加强对边远地区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宋而言,至为重要。路的设置,也明显体现出宋政权加强对边远地区管理的意图。河东路东际常山,西控党项,南尽晋、绛,北控云朔。-宋代及以后,地方割据现象未再大规模出现,“路”制的设计理念,对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健康发展是积极有效的。(二)路的设置,对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漫长的演变过程中,路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承上指的是,路的设置使得地方行政二级制向三级制的发展趋势更加明显,地方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基本确立。启下主要体现在路既构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沟通的桥梁,适应了疆域、人口等不断变化的管理需要,又为后世摸索出了一条防止地方尾大不掉的制度设计。元行省虽握有行政、财政、司法等大权,但是,却没有出现类似于汉唐的割据现象,这得益于行省的权力运行机制。元行省的核心领导层通常由6、7人组成。行省的运行机制主要采取“圆议连署制”和“分领制”相结合的方式。“圆议连署制”是指重大事务决策,由行省核心官员共同商议,并联名签署方才有效。分领制是指行省事务,由行省官员按职责分别处理,各司其职。这两种制度让行省的运行机制呈现出集体决策,分别实施的特点。行省长官既分工合作,又彼此制约,最终听命于中央。明代在行省基础上设立布政、提刑按察、都指挥等三司,分别负责行省的民政、财政、军事等事务,三司各自向中央部门负责。同一行省的三司,在管辖区域上也有区别。如颍州在民政上隶属于凤阳府,而军事上则属于河南都司。元、明地方行政机构,“在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上所贯彻的分而治之、相互牵制、特别是军财分离的精神。与宋代路的制度设计理念是一脉相承的。(三)解决路存在的问题,说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发展与创新路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因此,对地方行政机构的权力分化、牵制成为其制度设计的主要着力点。但路在运行中出现的权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四司互察,又容易激化路级机构之间的矛盾。加之“州县的兵、开I、政、财各项权利权力逐渐转移于诸司之手。”“路”成为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抓手,导致州县权力日益衰微,行政积极性大大下降。路的设立虽有利于中央集权,但是制度的弊端也成为导致宋代积弱积贫的重要因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与发展。“路”的积极性为后世所继承与发展,而其存在的问题,也在后来的发展中得到不断地调整与完善。元代的行省制度,就在中央集权和地方拥有必要行政资源的平衡上进行了很好地探索,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明清时期,行省设立督抚,加强了对省级行政机构的统筹,提高了行政机构的运转效率。中学政治制度史的教学,关键在于让学生读懂制度,了解制度的时代生命力和其变化发展的历史推动力,学会用辩证的观点去审视政治制度的历史影响及价值。参考文献1张海鹏、徐蓝: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6页。2张海鹏、徐蓝:中外历史纲要(下)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CM49Mo35摘编自郭锋:唐代道制改革与三级制地方行政体制的形成几历史教学,2002(6):95、107.4摘编自张小稳:宋代的路:划时代的地方行政制度设计J.贵州社会科学,2014(5):164.6冉大伟:宋代路级监察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第5页。789宋会要食货四九之一,第5638页下。转引自贾芳芳:宋代地方政治D.河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7、8页。10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提举常平司,第3968页。转引自贾芳芳:宋代地方政治D河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页。11文献通考卷职官十六。转引自贾芳芳:宋代地方政治D.河北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10页。12余蔚: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见历史研究,20054):118.13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3至4。转引自王晓龙: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之研究几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10):106.142223张小稳:宋代的路:划时代的地方行政制度设计几贵州社会科学,2014(5):165、167.15宋李素: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923页。16宋会要辑稿,瑞异3之3。转引自王晓龙:宋代路级机构在地方政务管理中的分工与合作几云南社会科学,2009(4):141.17国朝诸臣奏议卷7乞行考课监司郡县之法。转引自江晓敏:宋代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的任用、管理与监察几南开学报,1994(1):32.18宋会要,职官47之11。转引自郑世刚:略论宋代“路州县”三级行政体制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1):48.19宋李素.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1177页。20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版,第2610页上。2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转引自贾玉英:唐宋时期“道”“路”制度区划理念变迁论略几中州学刊,2006(6):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