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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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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ocx

    公共卫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强化教师工作职责和教学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根据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杭师大教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院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一次,在每年6月组织考核。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以评促改、重在激励的原则,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坚持突出课堂教学效果、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原则,促进提高教学质量。坚持程序规范、结果公示的原则,保障考核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和学院督导和各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学院考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考核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对本学院教师提出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和复议。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教学工作量等三部分。(一)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得的评价情况,主要是学生评价。(二)教学建设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或参与的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情况、教学研究论文与教材(论著)、教学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学改革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习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三)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科竞赛等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的工作量。第四章考核等级与比例第八条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学院相应等级标准的具体评价指标如下:(一)优秀:教师在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两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且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有下列情况者,考核不得为优秀:教师考核学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考核学年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位居所在专业后50%者。(二)合格:教师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在考核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学生评价满意,教学效果尚可;能够按照学院(系)要求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三)不合格:教师在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教学工作量三方面中至少有两方面表现明显不足。有下列情况者,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的事件;考核学年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基本工作量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学生评价成绩位居学院(系)考核教师数后40%者;任课班级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提出要求撤换任课教师且理由充分。第九条学校对优秀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学院(专业/系)评定的优秀等级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数的20%。其他等级比例学校不作限定。第十条教师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并排名第一)和教学名师奖、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或教改项目(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和第一完成人),或者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连续五年为优秀的,自获得荣誉起至五年内享受免考核待遇,考核等级直接定为优秀,且不占学院(系)优秀的比例。享受免考核的教师在免考核期间,每学年学生评价成绩在学院(系)考核教师数前30%的,享受终身免考核待遇。享受免考核的教师在免考核期间,学生评价成绩在学院(系)考核教师数后50%或一学年无正当理由未给本科生上课的,终止当学年及以后的免考核待遇。第十一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项目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必须为排名第一位的指导教师),且教学工作量饱满的,在当学年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直接定为优秀,且不占学院优秀的比例。第十二条管理岗位不在教学单位的双肩挑教师不计入任教学院(专业)的考核人数,根据所在专业学院学评教分数排列情况折算等级,位于学院(专业)排名前30%的定为优秀。第十三条享受免考核待遇的教师不计入学院(系)参加考核教师总数,其他直接定为优秀等级的教师计入学院(系)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第五章考核办法与程序第十四条考核办法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主要从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教学工作量等三方面进行核算,突出教学效果评价权重。具体由教学效果评价分数和学院考核分数二部分组成,其中教学效果评价分数占考核总分的70%,学院考核分数占30%。(一)教学效果评价分数:该部分主要指考核学年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成绩。学校每学期组织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一次测评,由教务处将上、下两个学期的成绩合成后发给学院。具体评价办法见杭州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实施办法。(二)学院考核分数:该部分主要指学院根据考核实施细则对教师教学建设与研究、教学工作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所得的分数。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教师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以突出教学建设与改革、促进内涵建设为导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合理设定评价指标和权重。第十五条考核程序(一)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和教师大会通过且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二)学院依据本院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工作,分专业实施考核,对教师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教学工作量等方面进行核算,确定教师考核分数和考核等级。(三)考核结果须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应予以解释、核实或复核,并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结果反馈给教师。如教师对学院反馈的最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该结果通知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四)公示结束后,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同时应将全院教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六章考核结果使用第十六条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评奖、评优、聘岗、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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