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质净化厂运营规范》.docx
ICS13.020CCSZ60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5632024代替SZJG342011城市水质净化厂运营规范SpecificationofoperationandmaintenanceformunicipaIwasterwaterpurificationpIant2025-01-01实施2024-12-20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24 总则25运营能力要求36 工艺运行管理47 设备设施管理88 检测管理109 安全管理1110 环境管理1211 成本管理1312信息管理13附录A(规范性)取样点及分析内容15附录B(规范性)水质净化厂设备设施报废条件16附录C(规范性)水质净化厂水质检测项目及检测周期17附录D(规范性)水质净化厂污泥检测项目及检测周期20附录E(规范性)水质净化厂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限值及检测周期21附录F(规范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检测周期22附录G(规范性)成本数据分析及上报信息23参考文献24-X-刖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SZJG342011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规范,与SZJG34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a)增加了倡导水质净化厂应用新型技术、智慧高效、韧性弹性、集约节约、资源再生、绿色低碳、生态宜人等现代化高质量运营管理方面的内容(见4.34.9、4.11、4.12);b)增加了深圳市目前普遍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形式构筑物运营管理方面的内容(见6.1.86.1.11、6.2.1-6.2.3>6.3.116.3.13,6.4.26.4.5、7.2.10、7.2.11、7.2.13、7.2.18);c)修改了污水处理工艺运营管理方面的内容(见6.2.36.2.5、6.3.2-6.3.6,2011年版的6.116.15);d)删除了未在深圳使用的处理工艺运营管理方面的内容(见2011年版的6.21);e)增加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工艺及臭气处理工艺管理方面的内容(见6.3.1、6.3.7、6.3.8、6.5.1、6.5.46.5.8、6.6);f)增加了污泥、大气污染物及噪声等检测方面的内容(见8.3、8.7、8.9);g)修改了安全作业、危险场所、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相关方、应急措施等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见9.19.7,2011年版的9.1-9.27);h)增加了水质净化厂清洁生产、环境友好、对公众开放及规范标识等环境管理内容(见10.10. 3);i)增加智慧化水质净化厂运营管理方面的内容(见12.6-12.13)o本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排水管理处、深圳市供排水行业协会、深圳环境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水务有限公司、深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水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海涛、李心立、张明、曹世锋、邓佩文、孟浩、刘璐、黎洪元、吴阳、王庆娇、刘波、陈树俊、严勇、崔和平、王越兴、钟颖、姚纵为、蔡敬、何子昂、王维康、李明军、喻子书、李旭、荆晶、李庆贵、何园缘、骆冠琦、王锋、李运宝、王钊、张佳乐、刘勇波、吴路林、曾志学、邢佳炫、黄昱霖、徐斌、林倩、罗京、张俊武、蔡嘉欣、许凤娟、黎楚光、罗秋萍、马晋毅、阳晓娟。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1年首次发布为SZJG342011;本次为第1次修订。城市水质净化厂运营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水质净化厂运营总则、运营能力要求、工艺运行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检测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及信息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水质净化厂的运营和管理。注:处理规模在1万11i7d以下的水质净化厂运营规范可参考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GBGBGBGB50841234816297184861891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GB/TGB/TGB/TGB/TGB/TGB/T1892018921191061977219837199232348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次氯酸钠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景观环境用水质地下水回灌水质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2418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GB/TGB/TGB/TGB/TGB/T24600246022503125499319623389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单独焚烧用泥质制砖用泥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膜生物反应器通用技术规范CJ/T158CJJ/T182CJJ/T243CJ/T314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HG/T20546.2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第2部分:设计工程规定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工、NL-N等)安装技术规范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DB4403/T64水质净化厂出水水质规范DB4403/T87园林绿化管养规范DB4403/T473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城市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的总称。3.2城市水质净化厂municipaIwastewatertreatmentpIant对城市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厂)。3.3运营服务合同OPeratiOnalservicecontracts政府与水质净化厂运营企业签订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营合同。3.4精确曝气aerationvoIumecontroI通过建立生物处理单元的活性污泥数学模型,根据相关参数计算出需氧量,采用自动程序对鼓风机和阀门进行联合控制,使生物系统供氧量接近需氧量,从而以较小能耗实现出水达标的过程。3.5精准力药accuratedosing通过建立模型和采集处理单元的进水量、出水量、水质数据计算出需要的药剂投加量,采用前馈或者后馈的方式自动控制加药泵,从而以较小药耗实现出水达标的过程。3.6臭气odor水质净化厂在污水、污泥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的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4总则4.1城市污水处理属于公用事业,应公平、公正地选择水质净化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4.2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水质净化厂应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节能降耗、减污降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4.3应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和应急处置等相关职责,不应对周边的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以利产生邻利邻喜效应。4.4 应与管网、泵站、调蓄池等排水设施协同联动;探索旱雨季、高低峰期运行模式,提高运行效率和韧性,实现污水处理系统提质增效。4.5 应设置运营管理机构,配备工艺、设备等专业技术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运营数座水质净化厂的企业,同一地区的机构及人员可考虑资源共享。4.6 6应提升精细化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成本控制,降本增效。4.7宜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结合实际,升级设备设施,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水质净化厂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水质净化厂。4.8地下或半地下式水质净化厂应结合厂外管网、地势及厂内配电系统等因素,评估淹溺、火灾等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护标准和等级。4.9宜开展水质净化厂低碳运行评价,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挖掘碳减排潜力,减少设施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达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目的。4.10应采取措施提高污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水平。4. 11应结合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提升出水水质,改善水环境质量。5. 12应结合项目特点,在满足污水处理功能的基础上,美化厂区环境,促进生态和谐。5运营能力要求6. 1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省级规定的相关能力,并满足本文件的规定。7. 2水质净化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下列五类:a) 一类:50万m3/d10075m3/d;b) 二类:20万niVd50万m7d;c) 三类:10万m'd20万m*/d;d) 四类:5万n?/d10万m'/d;e) 五类:1万m,d5万m3/d。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5.3 运营各类水质净化厂应具备表1列出的基本条件,同一运营企业下设多座水质净化厂的,人员可统一配备,但应不低于最大规模水质净化厂对应的要求。表1运营各类水质净化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单位:万m7d条件规模一类水质净化厂(50100)二类水质净化厂(2050)三类水质净化厂(10-20)四类水质净化厂(5-10)五类水质净化厂(15)运营企业运营经验D运营同等级水质净化厂2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50万m7d2)同期运营的同等级水质净化厂总规模不小于100万m3dD运营同等级水质净化厂2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20万m7d2)同期运营的同等级水质净化厂总规模不小于50万m3dD运营同等级水质净化厂2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10万m3d2)同期运营的同等级水质净化厂总规模不小于20万m3d1)运营同等级水质净化厂2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5万m7d2)同期运营的同等级水质净化厂总规模不小于10万m3d运营同等级水质净化厂2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3万msd,或运营(或合作运营)同等级水质净化厂3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1万m3d表1运营各类水质净化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续)条件规模一类水质净化厂(50100)二类水质净化厂(2050)三类水质净化厂(1020)四类水质净化厂(5-10)五类水质净化厂(15)运营项目生产或技术负责人职称及从业经验D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10年以上D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10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8年以上D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8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D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2)6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D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2)5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工作3年以上运营项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人数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9人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7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2人运营项目操作人员职称及人数高级工、技师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不少于15人高级工、技师不少于4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不少于12人高级工、技师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不少于7人技师、中级工以上(含中级)不少于5人技师、中级工以上(含中级)不少于3人注1:聘用退休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30%。注2:职称指任职资格。注3:表中“同等级”指处理深度相同或以上等级。5.4 运营企业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O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TOT)、政府一社会资本一合作(PPP)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注1: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指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和设施转让的特许经营模式。注2:TOT是TranSfeL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指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建设和再转让的特许经营模式。注3:PPP是PUbI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缩写,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模式。5.5 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5.6 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检测管理、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保障运营项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可靠机制,具有水质净化厂运行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生产调度等信息管理经验。5.7 运营企业更换水质净化厂负责人,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6工艺运行管理6.1一般规定6.1.1水质净化厂应按照CJJ60的规定,并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合同的要求,做好工艺运行管理工作。在确保水质净化厂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情况下,实现碳减排和资源充分利用。6.1.2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岗位责任制度,编制工艺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制定旱雨季、高低峰生产运行方案。6.1.3工艺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负责水质净化厂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应按照CJJ60和工艺运行管理制度的规定巡检,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6.1.4应科学合理运营,确保进厂污水全部经过处理,并达标排放,不应擅自减产、停产。6.1.5 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拍照取证、留存异常水样,根据出水水质达标情况,适时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异常情况如下所列:a)进水水质异常,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进水水质异常如下所列:D水质超过设计标准;2)可生化性差(如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BOD5CODCr)小于0.3),导致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碳源不足(如生化需氧量/总磷(BOD5ZTP)小于17或生化需氧量/总凯氏氮(BOD5ZTKN)小于4),影响生化系统除磷脱氮;4)纳管排污单位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符合GB/T31962的要求,致使水质净化厂的生化系统受到冲击。b)水量、污染物负荷超出水质净化厂设计峰值,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C)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用电、紧急限电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或主要设备、控制系统遭到雷击等造成停产,影响正常运行的;d)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影响正常运行的。6.1.6 应制定进水水质异常、突发停电、重大设备故障等生产相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出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预案。6.1.7 应根据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线的投运数量和相关运行参数,并保证投入运行的生产线的水量、水质满足工艺要求。6.1.8 应观察各工艺段运行工况,不便于观察的,可设机器人或在线监测设备。6.1.9 宜使用副产物少、残留低等环境友好的化学药剂,抽检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同时应按照生产用化学药剂的种类、有效期、贮存条件确定贮备量和贮存方式,确保化学药剂储存安全。6.1.10应根据潮汐变化及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排海泵站运行工况。6.1.11尾水排放口的设置应报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排放口的环境保护图像标志要求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设置在排放口旁醒目处。6.2一级污水处理工艺6.2.1调蓄池应根据上游管网、下游处理单元的运行情况,统一调度、协同运行,开展进水水质、水量监测,放空及清淤冲洗次数不少于1次/年。6.2.2提升泵房应按泵坑液位及后续工艺单元的处理能力调整开启台数;宜采用一定数量机组变频控制,满足水量调节需要。6.2.3格栅宜控制过栅流速为0.6msl.0m/s,栅前栅后液位差宜设置为20cm30cm,液位差超过设定值时,应及时加大运行频率或进行人工清理,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6.2.4应根据不同除砂池的作用原理,调整除砂池运行参数,及时排砂保证除砂效果。平流沉砂池水平流速宜为0.1511s().30ms,水力停留时间宜大于30s;曝气沉砂池气水比宜为0.l0.3,水力停留时间宜为5minIOnIin;旋流沉砂池进水渠流速宜为0.15ms0.6m/s,水力停留时间宜为InIirr3mino6.2.5初沉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不小于1.5h,采用间歇排泥时,根据排泥浓度合理控制排泥次数和排泥时间,防止排泥管堵塞;连续排泥时,及时调整排泥量;注意观察刮泥机等运转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修复;同时关注浮渣撇渣系统的运行,发现堆积或堵塞渠(管)道,及时处理;当进水悬浮物(SS)远低于设计标准或生化需氧量/总凯氏氮(BOD5TKN)<4时,宜超越初沉池。6.3二级污水处理工艺6.3.1 应每周核算生物处理系统的污泥负荷(F/M),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污泥浓度或进水负荷,以满足工艺运行要求。6.3.2 应每天核算生化处理系统的碳源和碱度,如果发现不能满足运行要求,应采取外加碳源和碱度的方式来调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可选用符合相应要求的有机废水作为外加碳源。6.3.3 应每周分析配水、配泥、配气和加药的工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工艺运行要求。为满足低碳、高效运行的要求,水质净化厂宜完善精确曝气系统和精准加药系统。6.3.4 应观察活性污泥的颜色、气味和絮体状态及泥水混合程度等性状,并通过观察生物相,结合附录A的检测数据,了解污泥品质,及时调整运行工况。6.3.5 当生化处理系统产生异常泡沫和浮渣时,应分析泡沫和浮渣产生原因,及时调整运行工况,采取喷洒水、投加杀菌剂或消泡剂、降低污泥龄、投加絮凝剂和填料等措施,恢复正常运行。6.3.6 应根据生化处理系统溶解氧控制要求,及时调整曝气系统设备投运台数和工况,合理分配曝气量。应观察搅拌和推流等设备运行工况是否良好,发现故障及时处理;观察曝气是否均匀,发现不均匀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清洗或更换曝气器。6.3.7 应每周核算混合液回流比,一般回流比控制在100%300%,新工艺根据其要求调整。6.3.8 应检查污泥泵房的外回流泵和剩余污泥泵的工况是否正常,视现场工况及时调整外回流比例,若有多条线的剩余污泥需要排出,应注意排泥的均匀性。6.3.9 3.9应观察二沉池泥位、有无污泥上浮或污泥膨胀现象,每天开展污泥沉降比和污泥容积指数试验,指导调整工艺参数。6.3.10 3.10应定期检查二沉池吸泥管,保持吸泥管路畅通;检查浮渣斗与排渣管道的排渣情况,及时清除浮渣;检查各池进水,保证配水均匀;检查出水堰,保证出流均匀,堰口无堵塞。6.3.11 3.11曝气生物滤池(BAF)应观察生物膜生长和脱落、滤料流失、曝气均匀性等状况,检查反冲洗强度等是否正常。6.3. 12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MBBR)应查看生物池内填料流化状态;观察填料挂膜情况并每周开展镜检;检查拦截筛网前填料堆积、堵塞情况;及时补充破损、流失填料。6.4. 13膜生物反应器(MBR)应控制进入的纤维类及油脂类等物质,及时根据跨膜压差进行清洗;在确保膜清洁的情况下尽量降低吹扫曝气量;控制污泥浓度在合理范围内。6.5. 级污水处理工艺1.1.1 1化学除磷应根据总磷浓度和水量调整加药量,有条件时宜精准加药;药剂类型及加药量应根据烧杯试验确定;投加点位及投加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先选择后置投加。1.1.2 高效沉淀池应控制进水SS,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变化及时调整混凝剂和絮凝剂的投加量和配比浓度;在运行中应确保其配套的加药系统、回流系统及排泥系统稳定运行;观察介质流失情况,及时补充。1.1.3 滤池应控制进水SS,并根据进出水水质、水头损失等调整各组滤池进水量、反冲洗周期和反冲洗强度,防止板结或堵塞;观察过滤介质情况,及时补充或更换;滤布滤池及精密过滤器的滤网不应接触尖锐物体。1.1.4 反硝化滤池应每日核算脱氮效率,根据滤池进、出水总氮(TN)和化学需氧量(CODCr)情况及时调整碳源投加量;观察反冲洗均匀性、滤料性状并及时调整。1.1.5 消毒工艺应按规范要求操作,确保达到消毒效果。紫外线消毒应符合GB/T19837要求,当消毒效果无法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更换灯管;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应及时调整投加量,确保出水余氯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同时不对受纳水体或受纳场所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次氯酸钠应低温、避光存贮,并应设置防泄漏措施,符合GB/T19106要求。药剂储罐的布置应符合GB50160及HG/T20546.2的要求,储罐周围区域应设置围堰,地面做好防渗防腐处理,必要时设置事故存液池。6.5污泥处理处置工艺1.1.1 1污泥设施运行应根据出厂污泥标准或合同约定,并结合后续处置要求,选用相应药剂和工艺参数,优先使用中水作为污泥处理用水,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1.1.2 污泥应日产日清,及时清理洒落污泥,并保持沟渠或设施无积泥。1.1.3 应每周核算污泥浓缩回收效率,并根据后续处理工艺控制浓缩后含水率。重力浓缩应确保初沉污泥和活性污泥排放时混合均匀;机械浓缩应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确定药剂投加。1.1.4 离心/叠螺等方式脱水应通过试验确定药剂类型及投加量,核算污泥回收率;板框压滤脱水进泥前应进行污泥调理,采用化学调理时应通过试验确定药剂类型及投加量,采用电磁调理时应监控电磁污染情况,应根据泥性选用滤布,合理安排滤布的清洗和更换。当采用焚烧(电厂掺烧)处置时,不应使用石灰,根据处置设备要求及污泥中氯离子浓度,合理使用含氯药剂。1.1.5 污泥热干化宜优先选用余热、热泵或新能源作为干化热源,应控制粉尘及氧含量,并保证干化设备的密封性,防止臭气及热量泄露。1.1.6 污泥输送应做到全程密封,观察口、取样口等应及时关闭;污泥运输应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宜配备视频监控,运输车辆出厂前应清洗,清洗区域宜封闭。1.1.7 应做好污泥进、出厂的计量工作,并按规定上报,落实联单管理制度。1.1.8 污泥处置应优先市内处置,以焚烧(电厂掺烧)为主,建材利用、堆肥等为辅。污泥处置应符合GB/T24602、CJ/T314、GB/T25031、GB/T23486、GB/T24600的要求。6. 6臭气处理工艺6.6. 1应加强各工艺段通风、除臭工作,及时清理渣、砂、泥,做好臭气源的密闭,无跑、冒、滴、漏现象,从运行管理上降低臭气的产生量,并对厂界、主要臭气源、除臭设施定期进行臭气检测。6. 6.2应根据运行工况调整臭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生物除臭应确保滤池进气均匀,控制滤料湿度和氢离子浓度指数(PH值),每季度测定滤池阻力,及时更换破损、板结等失效滤料;化学除臭应控制除臭塔的PH值、氧化还原电位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补水频率和时间;离子或紫外光除臭应及时更换失效灯管;活性炭除臭应及时更换饱和活性炭,妥善处理废弃活性炭。7. 6.3应将臭气源封闭设施纳入日常巡检,确保封闭间活动门、窗在无人作业时关闭;应检查、记录并及时处理封闭设施变形、破损、开裂等情况,确保封闭间处于负压状态;需要进入除臭封闭间内作业的,应执行相关安全操作管理规程。6.6.4应每日检查除臭风机运行工况(噪音、电流、震动、皮带、臭气泄漏等)、风管系统风压、阀门开度、管道破损和冷凝水泄漏情况。6.6.5污水预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宜配置新风系统。可通过计算流体动力学数值模拟进行气流组织,对主要人员活动区域立体送风,新风宜流经人体呼吸区;负压收集的密闭空间不宜送风。6.6.6环境敏感的水质净化厂,应结合全流程的污水处理工艺来制定臭气治理策略,依据CJJ/T243和DB4403/T473建设除臭设施,加强臭气全过程管理。采用多重加盖密闭方式控制臭气不外溢;科学组织收集管路,确保臭气的有效收集;加强除臭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臭气达标排放;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强化臭气监测。鼓励水质净化厂在污泥储存装置、厌氧处理单元附近厂界和主导风向下风向厂界安装臭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7设备设施管理7. 1一般规定7.1.1 水质净化厂应建立完善的设备及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重点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7.1.2 设备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检修、维修、故障鉴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应按照CJJ60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种设备、设施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7.1.3 应制定设备、设施的大修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技术改造年度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主要工艺单元及金额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7.1.4 应采用计划维修与故障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大、中、小修理,按照维修作业流程进行,及时更换易损、易耗件。需要停产或部分停产检修维护时,应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抄报生态环境部门。出现紧急停产维护和抢修时,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7.1.5 应建立并执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设备设施报废应符合附录B要求。7.1.6 应按设备重要性分类管理设备,每年评价和分析厂内主要设备的效率,加强重点和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建立设备运行台帐管理的制度;应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每台设备的润滑均应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期。7. 1.7应建立设备三级巡检和二级维护的管理体系,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和各级巡视人员的职责;应建立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和工单管理制度。7. 1.8各种设备完好状况应符合以下要求:a)机械设备各部分装置无破损、缺件,无明显锈蚀、脱漆,内外整洁、润滑良好、无泄漏;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达到出厂标准,满足工艺运行需要;设备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温升、噪音、振动值不超过设备出厂标准;b)电气设备装置完整,操作灵活,绝缘等级达到设计要求,保护装置安全可靠,每年检测;C)计量监测仪表准确可信,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校正;d)自控系统实现全厂主要工艺设备运转状况的实时监控,控制可靠灵敏。7. 1.9主要设备完好率不应小于95%,无备用设备完好率应不小于98%。设备完好率应每月统计一次,按公式(1)计算:M=-X100%(1)式中:M设备完好率;a设备完好台时;b设备总台时。7. 2机械设备和设施7.2. 1应加强各类格栅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日常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检查各部件工作状况、易损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机械部件运行是否有异常噪音,发现设备堵塞或缠绕物应及时清除。1.1.1 2.2应定期检查水泵、污泥泵的电压、电流、轴温等各种仪表显示值是否正常、稳定,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及时清除水泵叶轮、闸阀和管道的堵塞物,检查潜水泵的泄漏报警装置。7.2.3 应检查填料密封的水泵和污泥泵填料泄露情况,滴水是否正常;潜污泵停止使用后,应防止泵内留下沉积物。7.2.4 应根据各类除砂机械工作原理和进水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行周期,加强现场监视,及时发现和处理机械故障;应根据设备设施的要求,加强日常维护保养。7.2.5 应定时观察搅拌器和推流器运行状况,并根据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吊出水面检查。7.2.6 应观察鼓风机、曝气机的风量、风压、电压、电流、轴温等各种仪表显示值是否正常、稳定,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冷却、润滑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并做相应记录。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故障排除前不应开机。7.2.7 应及时清理生物池的淤积,更换损坏和破损的曝气器,维修水下管路、排除气阀内积水。7.2.8 应定时检查刮(吸)泥机和污泥浓缩机的负载情况,行走是否平稳、走偏,是否有异常振动和噪声,并记录电流、电压等数据;应检查刮(吸)泥机易损件和其他部件,及时维修;应利用二沉池清洗时机,检修刮(吸)泥机水下部件。7.2.9 应观察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应每月检查传动装置的润滑和油位情况,及时保养;应检查和维护电动机、电缆,发现故障隐患应立即停车检修;应测量水下机电设备的绝缘性,每年至少对水下机电设备吊起检查一次;长期不用的机电设备应从水中取出,不宜长期浸泡在污水中。7. 2.10应检查空气压缩系统及液压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管线压力在规定的范围内,压力表、安全阀保持良好状态,压缩空气及液压系统无水及杂质;如需检修气动及液压设备,应停机并在能量隔离及释放后进行。7. 2.11应按设备使用要求定期清洗和维护膜生物反应器(MBR)膜组件,清洗和维护应符合GB/T33898的规定。1.1. 2.12应每日检查紫外线消毒设备,及时清洗和更换灯管、套管和光传感器等部件,确保工作环境良好;采用其他方式消毒的,应根据消毒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的设备管理维护制度。1.2. 13应检查加药设备及相关管线,观察是否有振动、异响,检查液位计、电磁(电动)阀、背压阀、流量计的工作状态,防止出现断流、过流情况;应检查脉冲阻尼器气压,进行排气、加气处理,如药剂浓度有变化,需及时调整配药比例。1.3. 14应清洗或疏通污泥脱水系统冲洗喷嘴、集水槽、药泵、各种转子流量计、加药管道和溶(投)药池,停止工作后,应立即清洗脱水设备、投泥泵和地面。1.4. 15应定期检查和维修脱水设备的主机和各种附属设备,校准投药系统和进泥流量系统的计量装置,并更换各种设备易损件。8. 2.16应定期停机检查、维修板框压滤机行走设备,检查和清洗喷头。7.2.17 当进泥的瞬时流量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时,宜及时拆卸进泥泵定转子,检查磨损情况,磨损严重应及时更换。7.2.18 应清理干化机组的内部灰尘,包括板式过滤器、袋式过滤器、冷凝器、蒸发器等重要部件;每天检查并及时清理切条机铜梳上的异物。7.2.19 应检查、维护除臭装置的喷淋、加药和自控系统,保障排放气体达标。7.2.20 主要计量装置应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检测,运营企业不应私自拆封计量装置进行调校和检修。7.2.21 宜每季度开启热备设备,保证能随时投入使用。7.2.22应检查、维修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和支架等,并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常开、常闭的阀门和闸门等应定期运转,保证能随时启用。7.2.23应按CJ/T158要求涂饰各种工艺管线油漆和涂料。7.2.24构筑物之间的管道和明渠等连接设施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若有淤堵应及时清理,各管道、管件、闸门应无破损,无明显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7.2.25应每年检查各工艺构筑物池底沉积情况,必要时放空清洗,放空前应采取措施,避免池体上浮。7.2.26应每年检查构筑物渗漏、地基下沉、墙体裂缝与位移等情况,及时修复损坏的墙壁、池壁和池底混凝土抹面与防腐涂层,设施表面不应出现鼓起和脱落现象。7.3电气仪表自控设备7.3. 1变电、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7.3.2 应定时巡视变电、配电等主要设备,记录相关运行参数及调度指令,应按照电力行业的规程要求清楚标注各种标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开展预防性试验。7.3.3 应每年汛期前开展全厂电气、构筑物、建筑物防雷测试,及时整改不合格的接地极。7.3.4 应按规定进行电气安全工器具试验和检查,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电气工器具。7.3.5 应校正各类检测仪表的传感器,确保其准确、可靠;应加强仪器、仪表的巡视检查,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工作;不应随意移动按工艺需要布设的现场监测点;当检测仪表出现故障时,不应随意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设置在户外的在线监测仪表,应采取防雨、防晒、防雷击等措施。7.3.6 应按照CJJ60的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动控制系统日常维护;每周检查、维护自动化系统采集、控制、显示、网络传输等硬件,清理工控机,检查备份各种程序、数据;应根据水质水量调整精确曝气、精准加药系统参数。7.3.7 应保管化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摆放在固定位置;不宜随意搬动大型检测分析仪器;应维护和检验仪器、设备,发现故障,交由专业技术人员检修或上报;应由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检修和检定精密计量仪器;贵重仪器的维护保养应按贵重仪器管理规定执行。7.3.8 应配合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不应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坏在线监测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8检测管理8.1 水质净化厂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8.2 水质净化厂污染物排放应根据其污染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关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GB18486、DB4403/T64;再生水利用按照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地下水回灌、工业用水、农田灌溉等用途执行GB/T18920>GB/T18921、GB/T19772、GB/T19923>GB/T25499、GB5084;污泥处理处置执行GB18918>GB24188;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8918、GB16297、DB4403/T473;噪声控制执行GB12348,具体控制指标见运营服务合同。8.3 应加强污水、污泥、废气、噪声等的检测管理,利用人工或在线检测手段,指导生产调度和管理,保障污染处理效果及污染物合规排放。8.4 应依据CJJ/T182分级设置检测化验室,配备必要的分析仪器、仪表。8.5 检测化验室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完整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8.6 化验检测人员应接受培训后持证上岗,宜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8.7 应开展污水、污泥的检测及废气、噪声的限值检测。污水应涵盖进水、出水及工艺过程段相关指标控制;污泥应涵盖污泥处理过程及外运污泥;废气为厂界(防护带边缘)、有组织排放的排放口等排放的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