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建设标准.docx
SJG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SJG1002021公共住房建设标准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PublicHousing2021-07-23发布2021-08-15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住房建设标准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PublicHousingSJG10020212021深圳-XX.-IL-刖三本标准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等文件,由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等文件中关于深圳市住房建设发展的相关要求,推进深圳市公共住房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水平建设,持续提升公共住房的居住品质,实现住有宜居,标准编制组对标先进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依据有关规范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最终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9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与规划、住房单体、配套设施、建筑设备与智能化、装饰装修、验收与交付。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业务归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大厦,邮编:518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龙玉峰、于克华、颜小波、金潇雪、黄力平、刘丹、钟中、齐奕、T宏、赵晓龙、焦杨、李小敏、刘晖、饶少华、林武胜、林恒、刘俊跃、王欣、张春燕、赵毅、彭佳冰、陈娟、符润红、张晶、周天养、黄杰、赖俊亨、胡艳鹏、周鹏、张辛、黄海山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晓锋、周家明、张毅、杨水波、徐立、李世钟、王晓东、何敏鹏、徐岩宇本标准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薛峰、陈叶军、林文阶、胡荣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选址与规划54.1 建设选址54.2 土地利用54.3 规划布局74.4 交通组织84.5 住区环境85住房单体115.1 一般规定115.2 套型空间125.3 公共空间156配套设施176.1 一般规定176.2 公共设施176.3 交通设施186.4 市政设施187建筑设备与智能化207.1 一般规定207.2 给水和排水设备207.3 电气设备217.4 暖通和燃气设备237.5 智能化248装饰装修258.1 室内装修258.2 立面装饰259验收与交付26附录A深圳市公共住房智能化系统配置标准参照表27附录B深圳市公共住房智能化点位参照表29本标准用词说明30引用标准名录31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44 SiteSelectionandPlanning54.1 SiteSelection54.2 LandUse54.3 PlanningandArrangement74.4 TrafficOrganization84.5 EnvironmentoftheResidentialArea85 HousingMonomer115.1 GeneralRequirements115.2 SpaceWithintheDwellingUnit125.3 PublicSpace156 Facility176.1 GeneralRequirements176.2 PublicFacility176.3 TransportationFacility186.4 MunicipalFacility187 BuildingEquipmentandIntelligence207.1 GeneralRequirements207.2 WatersupplyandDrainageEquipment207.3 ElectricalEquipment217.4 HVACandGasEquipment237.5 Intelligence248 DecorationandSculpt258.1 InteriorDecoration258.2 FacadeSculpt259 AcceptanceandDelivery26AppendixA:IntelligentConfigurationStandardReferenceTableforConstructionofPublicHousinginShenzhen27AppendixB:InteriorIntelligentConfigurationStandardReferenceTableforConstructionofPublicHousinginShenzhen29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0ListofQuotedStandards311总则.o.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公共住房的方针政策,规范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公共住房的建设活动。1.0.3公共住房建设应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人口结构等变化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健康、和谐友好、智慧人文的原则,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做到公共住房高质量、高标准、可持续发展。1.0.4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公共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各类条件要求的居民的住房,包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2.0.2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2.0.3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配租配售的住房。2.0.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限定的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2.0.5配建公共住房是指招拍挂居住用地、城市更新和产业园区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住房,配建方式包括集中配建和分散配建。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公共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公共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的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2.0.6套型是指由居住空间、厨房和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居住单位。2.0.7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2.0.8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套型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3基本规定3.0.1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3.0.2公共住房建设应保留场地及周边的文脉特征,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传承。3.0.3公共住房建设应结合深圳市土地资源情况和居民追求宜居生活的迫切需求,集约化利用土地和空间,高质量、高效率开发建设。3.0.4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3.0.5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规定,兼顾适老化的使用需求。3.0.6公共住房建设应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lM)技术。3.0.7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整体性能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二星级的要求,非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应满足所属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3.0.8公共住房建设应执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由公共住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全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本标准优化设计方案。4选址与规划4.1 建设选址4.1.1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4.1.2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4.1.3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4.1.4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1.1.1 土地利用4.2.1 公共住房建设应优化场地竖向设计,减少土石方外运,合理控制边坡支护高度,促进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1.1.2 公共住房建设应进行地上空间的立体开发与共享利用。1相邻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之间宜设置天桥或公共连廊联通,实现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和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共享;2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单一面积大于100Itf的裙房屋面应设置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屋面平台应有通达室外地面或室内公共空间的通道、楼梯或电梯;3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架空层,架空层除入户大堂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均应设置为开放的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4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避难层内应与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架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其净高不应小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且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架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总面积的1/3;5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塔楼屋面应合理规划机电用房、设备管线和风井烟道,预留空间作为公共晾晒场地、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1.1.3 公共住房建设应进行地下空间的统筹开发与综合利用。1相邻公共住房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宜连通,整体开发利用;2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等独立占地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空间可与所在项目地下停车空间整体规划利用,并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1.1.4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在轨道交通上盖屋面平台时,应综合考虑安全防护、消防疏散及物业管理方面的要求。4.3 规划布局4.3.1 公共住房建设的规划布局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与所在区域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和人文环境保持联系与融合,形成有机的整体。4.3.2 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享受共同的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公共空间和同等的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4.3.3 社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应方便居民使用,利于区域共享,避免与居住功能相互干扰。1为城市片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宜设置在可见性强及交通便利的地段;2当与配套不完备的旧住区相邻时,配套设施宜设在新旧住区结合部;3为公共住房内部服务的配套设施宜设在居住区内部且靠近中心绿地或广场;4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对外服务且人流较为集中的设施,应妥善处理人流、车流、货流及地面停车之间的关系。4.4 交通组织4.4.1 公共住房建设应人车分流,并采取措施在公共活动场地与机动车道及地面停车设施之间进行分隔。4.4.2 社区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公交站点500m半径覆盖范围内或轨道交通站点100Om半径覆盖范围内。4.4.3 社区内应规划通往公共交通站点及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步行线路,并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连接。4.4.4 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社区宜设置通行宽度不小于2.4m的风雨连廊,与架空层、骑楼等空间结合,形成联系住区内居住单元、配套设施和社区人行出入口的连续的步行空间系统。4.4.5 社区内室外步行系统及主要活动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城市无障碍系统衔接。4.5 住区环境4.5.1 社区内应保证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及景观条件,场地内的声环境、光环境、风环境、热环境及建筑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内环境噪声值应小于或等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2室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照明等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3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有利于建筑冬季防风和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1)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1.5m处风速宜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宜小于2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宜小于2;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宜大于0.5Pao4场地内应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荫措施的面积比例不宜小于20%;5公共住房应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关于建筑日照的规定,受建设条件制约的公共住房楼栋或单元,其建筑面积55Itf及以下的套型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建筑日照规定的套数不应少于项目中该类套型总套数的50%o4.5.2 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儿童游乐场地: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rtf;4.5.3 开敞式,应保持良好的可视性;3场地应保证空气清洁、通风采光良好并应避开强风的袭扰;4场地内严禁配置有毒、有刺、有飞絮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5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游乐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4.5.4 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老年人活动场地: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rtf;2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并有遮荫措施;3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休闲设施、不少于6人的座椅。4.5.4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室外健身运动场地:1场地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且不少于lOOitf;2场地应通风采光良好,并有遮荫措施;3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5件健身器材。4.5.5 社区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运动健身步道,并与城市慢行系统衔接。4.5.6 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室外公共晾晒场地,场地面积不宜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2o4.5.7 社区内绿化植物品种不宜少于30种,乔木配置不应少于3株/100nf,常绿乔木配比不应少于60%。5住房单体5.1 一般规定5.1.1 公共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5.1.2 公共住房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模数化的套型。5.1.3 公共住房层高不应小于2.8m。居住空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5.1.4 ,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居住空间使用面积的1/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3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5.1.5 其面积不应大于厨房、卫生间使用面积的1/3o5.1.6 公共住房建设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开敞式外廊设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2楼栋公共人行出入口上方防护设施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5m;3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户门;4应采取防止外墙饰面材料、装饰构件、外挂设备及外窗坠落伤人的有效措施。5.1.7 公共住房的楼层平面布置、套型空间布局及门窗的设置方式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单一朝向的套型外窗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12%o5.1.8 公共住房的内天井、凹槽、透空空间可参照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计。当凹槽作为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不宜大于3:1,开口宽度不应小于1.5mo5.1.9 公共住房应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布置形式,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机电管线布置方式。5.2 套型空间5.2.1 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最小套内建筑面积(m2)27496387109套型建筑面积区间(Itf)35-4065-7085-90115-120145-150居住空间个数1-233-44-5三5可使用人数1-23三4三4注:1面向高层次及其他特殊人才群体租购的人才住房,当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另有规定时,套型基本指标从其规定。2建设条件受限制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5.2.2 人才住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表5.2.2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区间(Itf)35-4065-7085-90115-120145-150起居室(厅)(m2)1010101215双人卧室(Itf)9991012单人卧室(m2)5588厨房(m2)4456卫生间(三件洁具)(Itf)2.52.52.533.5卫生间(两件洁具)(Itf)2.02.02.02.52.5注:1套型建筑面积区间为35-40112的套型的卧室可与起居室合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o2套型建筑面积区间为35-40亩的套型可设置与其他空间合用的开放式厨房,对其使用面积不做要求。3本表中卫生间设置三件洁具包括便器、洗浴器及洗面器;卫生间设置两件洁具包括便器和洗浴器。5.2.3 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表5.2.3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最小套内建筑面积(Itf)4963套型建筑面积区间(11)2)65-7085-90居住空间个数33-4可使用人数1-3三4注:建设条件受限制的安居商品型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5.2.4 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2.5 的规定:表5.2.4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区间(面)65-7085-90起居室(厅)(m2)1010双人卧室(Itf)99单人卧室(m2)55厨房(m2)44卫生间(三件洁具)(m2)2.52.5卫生间(两件洁具)(m2)2.02.0注:本表中卫生间设置三件洁具包括便器、洗浴器及洗面器;卫生间设置两件洁具包括便器和洗浴器。5.2.6 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应符合表5.2.5的规定:表5.2.5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基N,指标最小套内建筑面积(Itf)2738.545.559.5套型建筑面积区间(Itf)35-4050-5560-6580-85居住空间个数1-22-333-4可使用人数1-22-34三5注:建设条件受限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确保最小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区间的上限可适当突破。5.2.7 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2.8 的规定:表5.2.6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区间(Itf)35-4050-5560-6580-85起居室(厅)(m2)10101010双人卧室(Itf)9999单人卧室(Itf)555厨房(m2)3.544卫生间(三件洁具)(m2)2.02.52.52.5卫生间(两件洁具)(Itf)2.02.02.02.0注:1套型建筑面积区间为35-40Itf的套型的卧室可与起居室合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o2套型建筑面积区间为35-40的套型可设置与其他空间合用的开放式厨房,对其使用面积不做要求。3本表中卫生间设置三件洁具包括便器、洗浴器及洗面器;卫生间设置两件洁具包括便器和洗浴器。5.2.9 公共住房的套型应满足下列要求:5.2.10 方正实用,方便家具摆放,且应具备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2套型内应设置收纳空间,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成品柜体。玄关处收纳柜体深度不宜小于03m,卧室内收纳柜体深度不宜小于0.6m;3独立式厨房应设置外窗,开放式厨房对外窗可不做要求;4卫生间宜设置外窗,套型建筑面积40Itf及以下的套型,其卫生间对外窗可不做要求;5套型建筑面积60-90Itf的套型宜设置分离式卫生间。5.3 公共空间5.3.1 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入户大堂,入户大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itf。同一住区内,各楼栋单元入户大堂使用面积、空间净高宜相同。5.3.2 公共住房的入户大堂、电梯厅、内走道等单元公共空间宜设置可开启的外窗,窗洞口高度和宽度均不宜小于1.2m;无可开启外窗的入户大堂、电梯厅、内走道应设置空调、风扇等通风、制冷设备。5.3.3 入户大堂及电梯厅内设备管井门应排布整齐,当设备管井门设置在正对户门或电梯门的主要装饰面时,应采取隐蔽措施。5.3.4 公共住房应设置信报箱,合理预留快递分拣及收取空间。5.3.5 公共住房电梯配置标准不应低于1台/100户,当套型建筑面积40Itf及以下的套型数量超过楼栋单元套型总数一半时,电梯配置标准不应低于1台/120户。6配套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公共住房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和居住群体需求特点相适应,并应与公共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6.1.2 公共住房配套设施的材料应易清洁、易更换、安全、环保、耐用。6.2 公共设施6.2.1公共住房建设宜根据居住群体需求特点,结合项目所在区域配套设施的配置情况,选择性地增设公共会客厅、公共书吧、公共健身房、公共厨房、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等社区公共设施。1公共会客厅及公共书吧宜结合架空层或入户大堂设置,公共会客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2公共健身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2;3公共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m2;4公共食堂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2;5公共洗衣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o6.3 交通设施6.3.1 公共住房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6.3.1的规定。表6.3.1公共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套型分类单位配建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区间(m2)35-40车位/套0.4-0.6;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50-5560-70车位/套0.6-1.0;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80-90115-120车位/套1.0-1.2;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145-150车位/套1.2-1.5;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6.3.2 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机动车总停车位数的10%o6.3.3 自行车停车位指标宜结合项目所在区域情况合理设置,不宜少于0.3辆/套。6.3.4 无障碍停车位与入户大堂或电梯厅的距离不宜大于20mo6.3.5 社区内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设施。6.4 市政设施6.4.1 社区内应根据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洗手盆和照明设施。6.4.2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社区应设置垃圾房,垃圾房建筑面积按不小于5m2100户设置,且不宜小于30Hi2o6.4.3 当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等市政设施布置在公共住房居住空间的主要朝向时,与塔楼垂直投影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m,设施周围宜设置景观绿化进行遮蔽。6.4.4 公共住房建设宜设置供社区内部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IOm2,且应设置无障碍厕位。7建筑设备与智能化7.1 一般规定7.1.1 公共住房建设应设置给排水、消防、暖通、电力、电讯、智能化等设备设施。7.1.2 公共住房机电设备与管线的性能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具有质量检测证书。7.1.3 公共住房建设中有噪声、震动及电磁污染的设备用房应远离居住空间,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及管道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及消声措施;2设备用房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3变配电房采取电磁屏蔽措施。7.2 给水和排水设备7.2.1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受条件限制需加压供水时,应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供水方式及加压供水设施,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和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SJG79的相关规定。7.2.2 公共住房应设置独立的计费水表,分户水表应设在公共部位管井内或单独的水表间内。7.2.3 公共住房的室内给排水管道应布置到户内各用水器具。7.2.4 公共住房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I64、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0的规定,坐式大便器应选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7.2.5 高层公共住房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7.2.6 排水管道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7.2.7 卫生间宜采用污废分流的排水系统。7.2.8 污废水排水立管应每层设置检查口。7.2.9 阳台排水排入污水系统应采取防臭措施。7.2.10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7.2.11 避难层设置消防水池时,水池底板与盖板不应与住户的楼板共用。7.2.12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7.3 电气设备7.3.1 公共住房电气设备应选用通过国家或深圳市认证的产品,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7.3.2 公共住房各套型用电负荷指标应符合表7.3.2的规定:表7.3.2公共住房各类套型用电负荷指标值类型用电功率或负荷密度套型建筑面积区间(m2)35-404kW套50-556kW套60-908kW套115-150IOkW/套7.3.3 公共住房空调插座、厨房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客厅空调设置单独回路,其余房间分体空调宜两台设置一个回路。7.3.4 公共住房套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根据电压状态对相线和中性线同时进行分合的功能。7.3.5 除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7.3.6 安装在距地面1.8m以下位置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每个居住空间应设置至少1个带USB接口的插座。7.3.7 公共住房设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及厨房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并应敷设到位。7.3.8 每套住宅应设一个户内配电箱,设置位置应确保箱门能顺利打开。不宜设置在预制墙体上,在分户墙上嵌墙安装时,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00mm,分户墙两侧箱体的位置应错开20Omm以上。7.3.9 预制墙体上设置的开关、插座的接线盒,其预埋预留位置不应影响结构安全,且需预留进出管线的空间。7.3.10 公共住房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电梯厅、地下停车场等场地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智能控制等节能控制措施。7.4 暖通和燃气设备7.4.1 公共住房的厨房宜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7.4.2 公共住房燃气设备应选用通过国家或深圳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7.4.3 公共住房燃气设计相关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现行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程深圳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技术规程SJG20等的规定。7.4.4 公共住房厨房应设置具备止回、防串烟、防串味及防火功能的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7.4.5 当采用竖向排气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7.4.6 厨房及卫生间排气道应选择国标、地标图集。当排气道存在位置转换时,应与生产厂家配合,确保满足排放要求。7.4.7 公共住房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地集中排放,冷凝水穿墙套管洞底距顶棚高度不应小于400mmo7.4.8 公共住房室内宜设置新风系统。7.4.9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能够顺畅地向室外散热,并保持室外机的良好通风环境;2应有合理的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空间条件;3室外机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4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7.5智能化7.5.1 公共住房建设智能化系统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安全的居住环境、舒适的生活方式、快捷的信息交流及完善的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需求。7.5.2 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它住房智能化系统的设置标准一致,形成一体化的系统。7.5.3 每套住房应设一个智能家居配电箱。智能家居配电箱不宜设置在预制墙体上,在分户墙上嵌墙安装时,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00mm,分户墙两侧箱体位置应错开200mm以上。7.5.4 在预制墙体上设置的电视、电话、信息等插座的接线盒,其预埋预留位置不应影响结构安全,且需预留进出管线的空间。7.5.5 公共住房的电视、电话、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7.5.6 公共住房智能化系统设置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o7.5.7 公共住房智能化点位设置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o8装饰装修8.1 室内装修8.1.1 公共住房应采用全装修交付,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协同进行,一体化设计施工。8.1.2 公共住房宜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部件,宜采用装配式装修。8.1.3 公共住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应安全、耐久、易清洁、易维护、易更换,宜选用不易结露、防霉防腐的饰面材料。8.1.4 配建公共住房公共区域的装修标准应与所在项目其它住房标准一致。8.2 立面装饰8.2.1 公共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大方、尺度适当、色彩明快,与周边环境协调。8.2.2 公共住房应选用安全、耐久、环保、抗污染、易清洁、易更换的立面材料。8.2.3 配建公共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等方面应与所在项目其它住房保持一致。9验收与交付9.0.1公共住房建设应落实土建施工样板验收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图纸搭建“工序样板间”、“成品样板间”,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验收。9.0.2公共住房全装修交付应落实装修样板间验收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全装修内容进行公示,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验收。交付住房所使用的材料、部品、设备等应与样板间一致。9.0.3公共住房室内装修应通过搭建装修样板间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预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规模化的装修施工。9.0.4公共住房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住房接收人进行预验房,并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9.0.5公共住房交付时应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附录A深圳市公共住房智能化系统配置标准参照表系统名称配置要求防范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电子巡更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紧急求助按钮无线对讲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厨房燃气报警系统信息通讯网络系统光纤入户(电话、网络)系统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WIFI覆盖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物业管理系统自动抄表系统(公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液位监测)电梯控制系统访客管理系统机房工程消防与安防监控室弱电机房电信间智慧社区系统智能门锁系统智能家居系统电子信报箱系统出入口人脸识别系统注:1为必选系统;为非必选系统。2开放式社区对周界防范系统可不做要求。附录B深圳市公共住房智能化点位参照表空间设备位置入户大堂可视对讲主机室外入口处一层及屋顶楼梯门禁室外入口处摄像机对准室外入口处入户大堂、电梯厅信息发布插座候梯处入户大堂摄像机对准室外入口处电梯轿厢监控摄像机轿厢顶对准入口入户门口门铃按钮开门侧玄关或入户通道智能家居配线箱入门处可视对讲主机入门处或方便操作处厨房燃气报警探测器天花客厅电话插座沙发边网络插座电视墙面中心电视插座电视墙面中心主卧、起居室电话插座床头柜中心网络插座电视墙面中心电视插座电视墙面中心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