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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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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及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同组成。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第五条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申报主体通过公开征集,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拟改造企业名单。2 .申报主体数字化改造完成后达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二)数字化服务商应通过公开遴选,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名单。(三)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申报主体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北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2 .申报主体运营、财务状况及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 .申报主体具备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所需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项目实施经验。(四)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与企业形成产业链配套关系。2 .申报主体运营、财务状况及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未被纳入失信衲丸行人名单。3 .产业链龙头企业应在主板上市(包含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估值不低于10亿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链主企业主导产品处于产业链下游关键环节,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具有整合上游资源及带动产业链发展能力。(五)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北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2 .申报主体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未被纳入失信被丸行人名单。3 .申报主体具备服务所需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相关服务经验。第六条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第三章支持方向及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列入试点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第三代半导体行业相关领域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相关工作开展。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支持标准如下:(一)支持中小企业“诊转一体”数字化改造支持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建立数字化诊断档案,形成企业数字化诊断报告,开展生产过程、产品生命周期和产业链供应链等关键业务环节的深度数字化改造,推进数据采集、场景集成和系统互联互通。对企业购买数字化诊断服务费给予最高100%资金补助,对企业采购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业务系统、云服务(含租赁、算力)、网关、路由及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投入,给予核定投资最高30%资金补助。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最高支持10万元,其中数字化诊断服务费最高支持3万元;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的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其中数字化诊断服务费最高支持3万元;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其中数字化诊断服务费最高支持5万元;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四级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其中数字化诊断服务费最高支持10万元。同一企业政策实施期内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批次仅可申报一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晋档提升。(二)支持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1个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或国家级区块链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应用,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并形成技术专利,推动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建设相关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系统开发费等投入给予核定项目投资最高50%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支持“小快轻准”服务产品应用支持数字化服务商开发“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对在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形成成熟应用,且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名录的“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每个服务产品最高奖励10万元,每家入选数字化服务商最高奖励30万JL(四)支持“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赋能1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及数字化服务商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通过“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赋能供应链上下游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在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开展试点应用,且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名录的“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每个服务产品最高奖励25万元,每家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最高奖励50万元。2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及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打造“链式”转型创新模式,加快“卡位入链”,引领带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强链补链能力。支持3个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第三代半导体细分行业“链式”转型参考架构,支持3套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整体数字化转型样板,每个最高奖励25万元。(五)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1 .数字化水平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及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要求,完成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能力评测(含数字化水平能力评估),最高支持350万元。2 .数字化转型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技术、应用等需求,面向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分层分类制定培训工作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开发培训课程,开展线下、线上及“一对一”定制化培训,最高支持200万元。3 .数字化转型宣传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组织开展产品发布、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引导企业“看样学样”,策划样板企业、优秀产品等系列宣传,提升数字化品牌,最高支持150万元。4 .数字化转型综合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全面策划、统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实时监督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推进及成效。组织服务商开展中小企业走访交流、供需对接,推进建立数字化诊断档案;完成文档管理、信息报送,定期梳理总结实施工作情况;协助区经信局编制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推进中期绩效评价、实施期后绩效评价等工作,最高支持300万元。5 .数字化转型项目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完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管理工作。审核数字化服务商及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对中央资金项目,围绕质量、进度、投资等提供全过程、体系化、标准化监督管理,核定奖补资金,最高支持250万元。(六)其他列支范围根据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的工作。第九条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或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第四章资金申报及审核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区经信局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补助、奖励项目,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制订发布征集通知及实施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等内容。第十二条区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第十三条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奖励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政府审议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的,区经信局发布公告,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十五条区经信局制定绩效目标、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资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第十七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收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附件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要求,编制的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竞争性评审,纳入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范围,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励。为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目标任务(一)聚焦企业需求,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为契机,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具备一定数字化基础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市场、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等实际价值提升情况,满足中小企业不同场景、不同级别的数字化转型需求,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二)强化数字赋能,培育高水平“小快轻准”产品。充分调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等各方积极性,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开发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高性价比的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鼓励支持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市场需求强烈但供给相对不足的领域,研发攻关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三)推动“链式”转型,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聚焦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转型效益明显的重点产业链,推动链主企业加强转型能力输出与业务协同,引领带动链上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卡位入链”,提升强链补链能力。发展数字化供应链,推动大企业通过订单牵引、技术扩散、资源共享等方式,赋能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产业园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载体的作用,推进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助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三'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申报条件及要求、支持方向及标准、资金申报及审核、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附则六部分。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支持背景、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管理基本原则。在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部分,明确支持对象要求。在第三章支持方向及标准部分,明确资金支持方式,明确支持中小企业“诊转一体”数字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快轻准”服务产品应用,支持“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赋能,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五个支持方向及支持标准。在第四章资金申报及审核部分,明确各类资金支持方式的申报及审核流程。在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部分,明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获得支持企业资金使用要求及资金收回资金的情况。在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实施有效期。四'创新特点办法具有“全面覆盖、精准施策、分级分类、重点突出”特点: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对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及改造,给予“诊转一体”支持,根据改造后企业达到的数字化水平等级核定最高支持额度,鼓励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在数字化产品及模式方面,支持涵盖面向行业、园区的“链式”转型创新模式,“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小快轻准”服务产品应用,构建多维度数字化转型产品体系。在数字化转型服务方面,支持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化转型人才、技术、应用培训,产品发布、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建立全面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五、涉及范围办法适用范围为企业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六'新旧政策差异办法为首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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