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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参考模板(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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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参考模板(2024).docx

    XXX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有效防控政府采购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管理是对(局、办、中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邵阳市财政局制定和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的通知规范采购。(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第四条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一)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政府采购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三)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中央、省、市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切实落实邵阳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邵财购202213号)文件要求,协助供应商合同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四)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办、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行为。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六条政府采购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第七条本单位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机关财务负责人组成,对按职责对采购相关事项进行决策(一)审定本单位采购计划;(二)审定本单位重大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三)审定本单位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四)审定采购需求科室(二级机构)提请的其他采购事项。(五)审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六)确定具体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名单;(七)对政府采购验收结果进行审定;(八)对需求科室(二级机构)提请的政府采购项目支付申请进行审定。第八条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工作小组”),由办公室主任任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为主要负责部门,负责采购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一名采购专员进行各需求科室(二级机构)工作的协调对接,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二)汇总审核各科室(二级机构)编制的采购计划,将采购意向按流程进行公开,再办理本单位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三)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四)会同采购需求科室(二级机构)审核采购合同,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六)负责政府采购归档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七)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和电子卖场采购的组织实施;(八)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第九条采购专员工作职责:(一)负责政府采购各科室(二级机构)沟通衔接工作;(二)负责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公开上传工作;(三)负责政府采购归档资料的档案整理工作;(四)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和电子卖场采购的线上流程操作工作。第十条本单位各科室(二级机构)为采购管理的执行机构,各科室(二级机构)分管领导是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采购预算、申报本部门的采购意向、提出采购申请及采购需求;(二)年初进行采购预算申报,报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交采购工作小组留存;(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资料申报、审核报批招标文件、评标、合同文本拟定,并会同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签订、验收、付款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处理;(四)处理涉及本科室(二级机构)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五)采购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H一条成立采购监督小组,为本单位采购监督机构。由分管财政资金监督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政资金监督股成员组成,对采购过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十二条绩效目标。采购项目所涉科室(二级机构)及责任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填报,绩效目标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目标指标、政府采购投入指标、政府采购过程指标、政府采购结果(产出和效果)指标、政府采购生态绩效指标和实施主体。采购项目涉及科室填写下个年度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机关财务汇总。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建立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自评机制。各项目需求科室(二级机构)进行自评,汇总后由采购工作小组向局采购领导小组提交采购绩效自评报告。评价工作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预算支出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采购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或低绩效项目,优化资源配置。第四章政策落实及营商环境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乡村振兴等。第十五条公平竞争。坚决执行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第十六条全面公开采购信息。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全面公开,采购意向、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公告、监督处理公告等采购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湖南省邵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切实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七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文件要求,采取降低门槛、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方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由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成本。及时支付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等方式,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第五章采购预算第十八条单位确定采购工作小组协同机关财务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归口管理,各需求科室(二级机构)各自进行预算需求编制。要求各需求科室(二级机构)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在保障其履行职能或完成单位事业发展目标、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同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历年采购情况、存量资产情况,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采购标准和品目分类编制采购预算,第十九条确定采购预算资金来源。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资金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均可以作为采购预算资金来源。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一)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确定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二)采购预算编制流程各科室(二级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合规、完整的项目采购需求预算(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采购工作小组初审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机关财务将审批通过汇总后的采购需求预算申报纳入年度单位预算编制范围,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依“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原则,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通过后,再报采购项目预算。需要立项的工程类等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要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同一采购项目只可以安排一次采购计划。确有特殊情况,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局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要按照xx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要求填报,不得缺项,不得化整为零。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二十一条需求科室(二级机构)负责编制本科室所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并由采购需求实际编制人承担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采购工作小组设立一名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网的公示及备案工作。采购工作小组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在采购预算批复后按规定时间公开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以及经过专家论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的,需求科室(二级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标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科室(二级机构)对采购标的进行市场调查(包含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行程调查记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当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各需求科室(二级机构)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采购需求。经需求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科室分管领导确认。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需求科室(二级机构)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并报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审定。第七章政府采购验收'履约与备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一)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规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相关部门商议后草拟采购合同,经使用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电子卖场采购合同一式两份,采购部门留存一份,一份做为报账附件交财务部门;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需一式四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纪检监察部门,一份交供应商,一份由采购部门留存)。(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部门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四)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办应当将需要备案的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五)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1 .采购物资名称、供应商地址、联系人、交货时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详细内容。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应视为合同内容。2 .双方的权利、义务(含质量保证金)和一般责任。3 .质量的要求、检验及验收的方式,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4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合格证明和质量标准。5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6 .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7 .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四条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需求部门、纪检部门、法规部门、财务部门组成。第八章电子卖场管理第二十五条电子卖场采购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邵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进行采购。预算单位依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的通知自主选择电商平台、实体商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小额零星采购除外。第二十六条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生成后,及时履约验收并支付款项。第二十七条电子卖场采购出现异议后,要及时处理到位,不得拖延。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局、力、中心)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九条采购办必须按照法定情形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要求采购部门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准。单位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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