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范本.docx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浙水农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温政办201872号)、关于同意鹿城区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批复(温鹿政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集中式的农村饮水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工程,是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饮水工程,包括集中式的联村或单村饮水工程,不包括城镇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即农村饮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具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所有;(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第四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原则:公益为主、有偿供水、自主经营、安全可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水水源、饮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六条区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规划的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负担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局。为农村饮水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供水工程水费收取的监督和管理。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水源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与其他部门一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级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电力保障及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程所有权人)为辖区农村饮水工程主管单位,负责组建或采取承包方式等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依法实行供水管理与经营,并接受区水利、发改、财政、卫计、生态环境、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负责辖区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保护及其供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查处或配合相关单位查处农村供水安全违法事件。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实行业主负责和委托专业化维护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工程所有权人对工程运行和安全供水负总责。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护工作,包括运行操作、安全生产、取水及水源保护、应急管理、计量收费、财务、档案、供水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管网等相关设施的巡查管护工作等;加强水质管理,负责或委托专业机构水处理工艺相关的制水及其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指导和日常水质检测管理工作等。第九条工程所有权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村本工程实际,建立运行操作、安全生产、水源保护、应急管理、计量收费、财务管理、培训考核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根据相关的规程规范,做好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养护指导及水质的日常检测管理等相应委托事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供水安全。第十条工程所有权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村本工程实际,配备工程统管人员及属地村居管护人员,其中统管人员至多可统管4个村的农村饮水工程,不同岗位人员可相互兼岗,具体管理人员配置原则如下:(一)单点日供水规模大于或等于200吨(IV型)小于1000吨的农村饮水工程,按最少3人配置,其中统管人员1名,属地村居管护人员至少2名;(二)单点日供水规模小于200吨的农村饮水工程,按最少2人配置,其中统管人员1人,属地村居管护人员至少1人。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取水构筑物、制水、泵房及输配水管网、厂区(管理房)及其设备和水质检测等具体管理工作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执行。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员名单应在供水建筑物上公示,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第十二条运行管理涉及的取水许可、卫生许可和经营许可以及管理人员涉及的健康合格证、岗位资格证和劳动用工管理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归档资料包括工程档案及供水档案。工程档案含:农村饮水工程招标合同、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档案含: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水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用水户档案、日供水量台帐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管理规范。第十四条农饮饮水工程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范围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组织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工程应根据主管单位的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标识,设立宣传标语或宣传栏,保证管理范围内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卫生。第十六条运行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和配合上级部门对用水户进行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等知识普及宣传,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区域实行用水限量管理。第四章水质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取水水源水质的监控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对农村饮水工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及时向主管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反馈,做好水处理工作,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查明原因,责成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并立即整改,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水安全事故发生,必要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八条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须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对全区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进行监督与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水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检验员和检验设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标准,开展供水水质日常常规检测及月度专项检测,检测结果报区卫生健康、水利部门备案,并定期向供水区域通报水质管理工作情况和水质动态信息。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的监督,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九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区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镇(街道)须相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质预警方案,并根据制定的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反应措施,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第五章计量与收费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第二、第三产业及其他用水。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依法核定。其中生活饮用水水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及经营用水水价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核定,同时根据农村饮水工程水资源费免征范围相关文件精神,我区部分农村饮水工程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具体根据属地镇(街道)的指导意见,由工程所有权人或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决议(意见),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水价的基本构成应包含: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维护维修费、原水及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费、公益金、税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日常水质检测管理、生产电费)等。第二十一条水价应在受益范围内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按户收取水费;水费收缴工作原则以村为单位,由运行管理单位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水费收入纳入相应的经济组织统一核算、自负盈亏。第二十三条用户新装水表应经校验后使用。用水户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或表黑无法抄见的,应及时向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反映。确实无法确定用水量的,可按下列办法计量:(一)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二)按前月抄表数的用水量计算;(三)按实际生活、生产用水情况推算。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与用水单位、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质量标准、水费结算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收取水费必须开具统一的合法票据。第二十五条农村集镇环卫、绿化等市政用水原则上不得从农村供水管道或其消防栓上取用,特殊情况确需取用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并按计量缴存水费,水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第二十六条用水单位(用水户)确因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要求照顾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水费减免优惠,原则限于生活用水的减免,减免的限额水量按当月(或当季、当年)结算,不结转至下月(或下季、下年)。具体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根据用户申请,经村居集体研究并报属地镇(街道)审核同意和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因减免造成的核算差额(包括总表结算差额),原则在水费的公益金、生产维护结余或所属经济组织的其他项目中分摊解决。第二十七条水费收入除主要用于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供水以外,其中原水及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费用于取水或水源保护涉及的相邻村居的适当补偿支出;公益金用于村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支出。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公示)水费的收缴、使用支出以及减免等明细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自觉保护供水设施和遵守供水管理相关规定,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上述行为经劝导后仍不执行则可停止供水。第三十条农村饮水工程入户管网工程部分,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受益用水单位和个人筹集入户安装材料和工程建设费用,不足部分从水费提留的维修经费中列支,并接受属地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的监管。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区设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专项补助资金,按照(2+人口数0.001)万元/座/年的标准纳入年度资金计划,其中人口数为当地户籍人口。该笔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制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宣传培训和日常水质检测等工作的补助。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所有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应设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用于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居民入户安装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的补助。维修基金按下列方式提取:(一)区财政按供水户籍人口安排的预算内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二)农村饮水工程水费中提取的维护维修费;(三)农村饮水工程历年水费收支结余资金中可用于维修的部分资金。其中财政补贴专项由属地镇(街道)按年度考核结果核定落实,其他维修资金由村居集体按年结算后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按照“专款专用、统筹使用”的原则,制定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报属地镇(街道)审定后遵照执行。第三十三条水资源费、税费、生产电费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运行管理单位强化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鹿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