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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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结合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现自动测评、风险预警、分类管理,建立食品销售经营者数字化档案,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效率。第六条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划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应当结合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参考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面积、经营种类、经营方式等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包括自查情况、人员管理、销售条件保持、采购过程控制、售卖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第八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各类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特点、经营条件和有关监管要求,细化制定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第九条食品销售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较高风险)、D级(高风险)四个等级。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越大,风险等级越高。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第三章风险等级评定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每两年至少评定一次,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二条评价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最高风险食品种类确定该项静态风险分值。有多种经营方式的,应当选择最高风险经营方式确定该项静态风险分值。第十三条评价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进行逐项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第十四条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未现场核查的销售者,以及新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并评定风险等级。对经形式审查获得备案证的食品小经营店,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颁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定风险等级。第十五条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评价结果,填写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本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其风险等级调高一个或两个等级:(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五)不按规定进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七)经营场所内存在食品简单制售活动的;(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其风险等级调低一个等级:(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并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对接的;(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八条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经营者、大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按照D级进行管理;中小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按照不低于C级进行管理。按照C级、D级进行管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风险等级评定,评定其实际风险等级。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评定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原则上,对较高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根据本年度食品销售经营者最高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方式可以是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以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一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风险等级,按照C级、D级进行管理的,公示实际评定的风险等级,注明按C级或D级进行管理,接受公众监督。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改进和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将自查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等实施风险分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列风险分级相关表格,省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订后另行公布。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L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2 .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3 .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可以上附件请下载附件1-1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食品销售经营者名称:评价时间:年月评分项(共40分)参考分值评分食品经营场所面积(10分)200以下201m2-1000m21001以上1分5分10分经营种类(20分)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取最高分值5分10分15分20分经营方式(IO分)零售批发;批发兼零售;自动售货网络销售取最高分值1分5分10分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检查人员备注: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为食品销售、贮存等场所的面积总和;2.“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附件1-2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名称:评价时间:年月日评分项(共40分)参考分值评分市场类型(IO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10分5分入场销售者数量(10分)100以下101-500501-1001-2000以6分7分8分9分10分市场内业态(Io分)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贮存服务网络经营活禽交易及屠累计2分2分2分2分2分三肖售者经营范围(10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进口食品品特殊食品累计2分2分2分2分2分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检查人员备注:L“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2.评价市场内业态和入场销售者经营范围的分值为累计分值。附件2-1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销售经营者名称:评价时间:年月日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分值得分1.许可或备案1.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营业执照一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2经营场所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种类)等与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载明的信息一致。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3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与许可或备案提交材料载明的信息一致,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4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网络经营、连锁经营情况等与报告材料或备案信息采集表载明的信息一致。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5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摆放)许可证正本或展示其电子证书;从事网络经营的,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或自建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名称、经营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子证书、备案编号等。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2.食品安全自查2.1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具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2.2按照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以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企业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2.3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2.4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3.人员管理3.1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分值得分3.2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还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3.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3.4对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3.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3.6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3.7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未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3.8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4.场所布局4.1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4.2与生活区分(隔)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4.3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4.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4.5食品分类分架,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5.设施设备5.1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5.2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校准、维护,能够持续有效运行。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5.3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分值得分5.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6.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口口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6.1未发现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6.2未发现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6.3未发现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食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6.4未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6.5未发现销售散装、掺假掺杂或混有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未发现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等作为食盐销售。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7标签、说明书7.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7.2食品添加剂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7.3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7.4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7.5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1)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3)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分值得分8.温度全程控制8.1具有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8.2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8.3按照食品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9.采购过程控制9.1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9.2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9.3食品销售企业具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9.4查验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感官性状等质量安全状况。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0.售卖过程控制10.1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具有并落实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0.2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0.3销售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分值得分10.4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0.5包装或分装的食品,未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未延长保质期。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0.6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存放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0.7普通食品未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之间、与药品之间有明显的隔离标识或保持一定距离。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0.8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摆放。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0.9酒类经营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0.1销售食品盲盒的,特别是临近保质期食品以盲盒形式销售的,以产品标注、在醒目位置进行消费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盲盒中的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对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以盲盒形式销售。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0.11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未发现含有虚假内容,未发现涉及疾病预防、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0.12未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未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IL贮存过程控制11.1外设仓库地址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1.2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未混用。未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1.3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1.4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分值得分11.5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查其资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1.6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2.运输过程控制12.1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2.2未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2.3委托运输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资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3.委托生产13.1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审查其生产资质,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3.2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3.3未发现下列禁止性行为:(1)委托资质证书不全、超出证照载明的生产范围、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食品生产者生产;(2)将同一食品品种委托多个受托方分段生产;(3)委托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4.食品召回14.1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立即停止经营,在经营场所或网页主页面公告,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的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4.2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流入市场。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分值得分14.3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4.4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提前报告时间、地点。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5.食口上口口女全事故处置15.1食品销售企业具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5.2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6淇他16.1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或者备案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监督检查结果、风险分级结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6.2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6.3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7.食用农产品17.1具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7.2经营的肉类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7.3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8.特殊食品18.1销售特殊食品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8.2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工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8.3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分值得分18.4特殊食品未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8.5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未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8.6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8.7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8.8未发现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8.9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代替母乳。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8.10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8.11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518.12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应当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8.13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工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18.14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口是口否口合理缺项0.8量化分值检查人员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分值得分备注L评价为“否”的,予以计分,评价为“是”或“合理缺项”的不计分。2.企业相关制度均应符合本单位经营规模、食品种类特性、设施设备水平等经营实际,并能够明确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如具有制度但不符合该要求,应当酌情予以计分。3.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考核不合格情况,酌情予以计分。4.如无特别明确,具体内容各项要求适用主体为食品销售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解读为强化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背景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2016)115号),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9年12月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要求,2020年,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四川省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发2020)72号),目前该办法已废止。2023年9月1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施行,对我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作出新的要求。我省食品销售产品种类多、经营主体数量大、经营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涌现,制定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通过量化细化各项指标,对食品销售者进行风险分级管理,能够帮助基层监管部门提高监管工作的靶向性和精准度,将监管视角和工作重心向重点食品销售者倾斜,增加监管频次和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二、办法制定依据办法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发2024)22号)等政策文件。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运用、附则五章,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二)明确风险分级管理对象。办法适用于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等实施风险分级可参照执行。(三)明确风险等级划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较高风险)、D级(高风险)。结合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划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30-45(含)分的为B级、45-60(含)分的为C级、60分以上的为D级。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经营者、大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按照D级进行管理;中小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按照不低于C级进行管理。(四)明确风险等级评定程序。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每两年至少评定一次,实行动态调整。依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确定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进行逐项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计分,确定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食品销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累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并结合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有关情况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五)明确结果应用。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合理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对A级食品销售经营者,可以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B级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C级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D级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风险等级被评定为D级(高风险)的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