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 资源ID:1842770       资源大小:18.90KB        全文页数:1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第一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第三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学研究类: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大科学现象、揭示重大科学规律、阐明重大科学理论,引领了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二)技术研发类: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显著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保障国家安全等作出重大贡献的。第四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活跃在科研一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研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二节杰出青年中关村奖第五条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学研究类: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能力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技术研发类:独立开展应用技术研究能力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六条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截至提名当年度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三节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第七条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在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推动本市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八条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为具有外国国籍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等。第九条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合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四节自然科学奖第十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著等。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在科学发现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目为提供的代表性论著的作者。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候选单位应是在该项科学发现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极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五节技术发明奖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整体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经济效益。第十五条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者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第十六条技术发明奖候选单位应是在技术发明和转化应用过程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十七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重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较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明显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原创性特别突出,对国家安全、产业安全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第六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普及类。(一)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和市场价值的成果。(二)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务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性,保障公众基本利益、满足社会公共科技需要的基础性、公益性成果。(三)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是指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科学技术普及成果。第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整体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第二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在技术研发、转化应用或者科学技术普及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是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行业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重大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行业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较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二)社会公益类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较广泛应用,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创造明显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科学技术普及类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重大创新,内容科学严谨,创作难度大、普及程度高、传播范围广、带动作用强,对提升全民科学素养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较大创新,内容科学严谨,创作难度较大、普及程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带动作用较强,对提升全民科学素养作出较大贡献,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中,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带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第三章提名与受理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向社会公布提名通知,明确提名时间、方式、规则及材料要求等事项。第二十四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提名者应在本学科、本领域、本行业范围内进行提名。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者应按照等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种和提名等级。第二十六条提名者在提名前应当对所提名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确认。第二十七条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项目、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第二十八条现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九条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贡献等方面争议的项目、个人和组织,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第三十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获得行政许可(如动植物新品种、医疗器械)的项目,不得被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十一条已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不得作为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的候选人。第三十二条已获得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的个人,不得再次作为同一奖项的候选人。第三十三条同一人每年度只能作为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一个奖种的候选人。第三十四条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五条连续两年被提名未获奖的项目再次以相关项目内容被提名须间隔一年以上。第三十六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被提名项目的前三候选人须间隔两年以上。同一人每年度只能作为一个被提名项目的候选人。第三十七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四章评审第一节评审组织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分别担任,其他组成人员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任期内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则自然替补。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可进行替补,替补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九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三)审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四)审议监督委员会报告;(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四十条评审委员会分为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评审委员会;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长由市奖励办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委员实行聘任制,因故不能履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可进行替补,替补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奖励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获奖者建议;(二)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四)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议,做出异议处理意见;(五)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二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对当年度受理项目进行初审。第四十三条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专家人选由计算机按照学科领域对应、数量匹配等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确定。第四十四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副主任担任,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奖励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会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第四十五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提名、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汇报。(二)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三)办理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工作事项。第四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候选项目有利益冲突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度的相关评审工作。第二节评审程序第四十七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评审委员会参考同行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的建议。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的建议。第四十八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四十九条奖励委员会对各奖种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第五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初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可根据实际评审工作需要,增加通讯或者网络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定以会议方式进行,各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评审。第五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规则如下:(一)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二)初审:初审一等奖、二等奖项目须获得二分之一及以上到会专家票数同意,初审特等奖项目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专家票数同意。(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获奖者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票数同意。(四)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者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票数同第五章公示与异议处理第五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初审、评审结果等信息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受理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初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实名提出,并按照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异议材料及相关支撑文件。第五十三条异议范围包括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创新性、先进性、应用情况、知识产权归属等)以及候选人、候选单位贡献等内容的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五十四条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处理的各方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告知异议者。第五十五条市奖励办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市奖励办通知提名者异议事项,提名者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市奖励办审核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市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第五十六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提名者、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五十七条异议应在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核实清楚、化解争议的,不再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按本年度中止的节点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后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重新被提名。第五十八条市奖励办将各阶段异议处理情况提交相应的委员会审议,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双方和提名者。第六章批准与授奖第五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形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1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1名。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0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15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15名。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第六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50项(特等奖不超过2项)。第六十二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名,授奖单位不超过2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名,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依据事实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第六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等评审过程中有关个人和组织应遵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第六十五条候选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贿赂等影响评审公正性行为的,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度参评资格,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度涉事项目的参评资格。第六十六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科研失信、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缴奖金。第六十七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度提名涉事个人或者项目的资格。第六十八条评审专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有关秘密等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与当年度评审工作。第六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对奖励活动中违反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个人以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发20199号)同时废止。解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11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已修订并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我市现行实施细则实施五年来,在规范我市科技奖励工作、激励在京各类创新主体、引导创新要素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期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两次修订,在强化提名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在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二、主要考虑本次修订内容贯彻国家科技奖励政策最新要求,对标多方经验做法,听取不同领域的修订建议,重点围绕激励青年科技人才、细化科研诚信、强化公平公正等方面进行修订。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共涉及31条,其中包括新增3条、调整2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主要调整原第十条。将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者著作调整为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著等。原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授权发明专利调整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第三章提名与受理,主要新增3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名者具体审核责任和不得提名的情形,并在原第六十三条中补充针对此类行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处理措施。第四章评审,主要调整原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删去各委员会人数、任期等规定。在原第四十一条新增监督委员会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的规定。第五章公示与异议处理,主要调整原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受理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7个工作日调整为不少于10个自然日,初审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15个工作日调整为不少于15个自然日,评审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7个工作日调整为不少于10个自然日;将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异议材料及相关支撑文件调整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实名提出,并按照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异议材料及相关支撑文件;将提名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调整为提名者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第六章批准与授奖,主要调整原第五十七条。将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5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5名调整为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0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15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15名。第八章附则,根据实际发布施行时间,对原第六十八条相关时间进行调整。四、政策亮点一是增加青年奖授奖名额。为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在京青年科技人才积极投身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本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将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授奖名额调整为每年不超过30名。二是细化科研诚信管理。为进一步强化科研诚信管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增加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提名者在科研诚信方面审核把关的要求,规定了科研失信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的情形。

    注意事项

    本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