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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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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全文及解读.docx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8年7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2024年1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五类奖项:(一)省自然科学奖;(二)省技术发明奖;(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四)省企业创新奖;(五)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和本省战略导向,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紧密结合。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九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普及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或者普惠性。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转化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条省企业创新奖授予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和相关组织。省企业创新奖分为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和企业贡献方向。前款所称企业和相关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二)取得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获得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三)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一)同本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三)为促进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第十二条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第三章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八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企业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第十九条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并且主要在省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初评。评审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情况严格保密;与被评审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或者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拟奖项目、人选等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O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第三十二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9年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奖励工作,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推动海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326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科技奖励工作,依法科学评奖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推动我省科技进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表彰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我省奖励工作面临新任务新要求。对照国家和我省实际,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二、总体考虑和修订过程一是突出方向性。奖励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科研诚信建设等要求贯彻奖励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二是体现进步性。增设省企业创新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将授予对象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调整为“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给予奖金,丰富合作奖内涵,促进国内外合作。三是保持延续性。在保持条文基本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照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优化调整,增强系统性、总体性和协同性。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坚持党的领导。规定科技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报告,审定结果、奖励标准应当报省委批准。(二)严格奖励设立。一是规定除省人民政府外,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省市做法,增设省企业创新奖,并细分为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和企业贡献方向,同时明确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将“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调整为“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三是调整各类奖励的授予条件和要求。(三)完善提名评审程序。一是规定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同时明确了提名者的范围,以及不得被提名的情形。二是规定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异议制度、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四)完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规定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实施违规违法行为,影响提名或者评审公平公正的,取消其相应资格。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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