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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调、电梯托管谈判文件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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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调、电梯托管谈判文件定稿.docx

    中州大学中央空调、电梯、安保托管服务采购项目谈判采购文件采购编号:郑财谈判2015J003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5年4月谈判公告-2-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6-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16-第三章报价文件格式-28-第四章评审办法-36-第五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39-中州大学中央空调、电梯托管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日期:2015年4月3日招标编号:郑财谈判【2015】J0031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州大学委托,就其中央空调、电梯、安保托管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现欢迎有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参加。2 .招标货物及服务要求:包号服务名称单位服务数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1中央空调托管服务台281年中州大学指定地点2电梯托管服务台23安保托管服务人153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每天上午8:30至H:30时,下午14:30至17:30时(节假日除外)。4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郑州市东明路187号(东明路及红旗路交叉向北50米路东)金成大厦B座9层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五部。5 .招标文件售价:100元/本。招标文件售后不退。6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5年4月10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7 .开标地点:郑州市东明路187号(东明路及红旗路交叉向北50米路东)金成大厦B座9层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8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少于投标总价的2%9 .投标人资格要求:包1:中央空调托管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机电设备安装维修资质;具有良好的维护保养业绩及信誉;近3年内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2:电梯托管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电梯安装、维修、改造A级资质;具有良好的维护保养业绩及信誉;近3年内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3:安保托管服务1、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2、具有同类项目业绩;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次各包不接受联合体参及投标。10 .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将在郑州市政府采购网、郑州市财政局网上发布。采购人:中州大学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郑州市东明路187号(东明路及红旗路交叉向北50米路东)金成大厦B座9层招标五部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银行帐号:41088888(人民币)邮编:450008联系人:张晨旭王小谦海歌电话:0371-传真:0371-电子信箱:ZhaObiaO05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容说明2.1采购人名称:中州大学2.1项目名称:中州大学中央空调、电梯、安保托管服务采购项目2.2招标机构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郑州市东明路187号(东明路及红旗路交叉向北50米路东)金成大厦B座9层招标五部邮编:450008联系人:张晨旭电话:0371-传真:0371-2.3合格投标人:包1:中央空调托管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机电设备安装维修资质;具有良好的维护保养业绩及信誉;近3年内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2:电梯托管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电梯安装、维修、改造A级资质;具有良好的维护保养业绩及信誉;近3年内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3:安保托管服务1、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2、具有同类项目业绩;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次各包不接受联合体参及投标。7.1投标语言: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投标报价和货币11.2投标报价:全部服务费用。15.1*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少于投标总价的2%货币:人民币15.3*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存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号(以有效的进账回单的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的进账回单或收据是投标文件一个组成部分,可以是转帐或电汇,须从单位基本帐户转出。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投标保函。单位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银行帐号:请在银行汇款单的摘要栏注明招标编号。财务部联系电话:716.1*投标有效期:从开标之日起60天17.1正本的份数:1.份;副本的份数:4份18.3.1投标书递交至: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9层第三会议室注意事项:1、投标文件须为胶装本,并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单独密封、所有副本单独密封,投标文件封面,应注明所投项目包号和设备名称,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投多包的投标人,请分包编制招标文件,包号及包名写清楚,并附带电子版标书一份,内容必须及纸质版保持一致性并单独密封。(电子版为U盘并写明招标单位及包号。多包可在一份电子标书里)。3、开标一览表及其相关说明材料用小信封单独密封后粘贴在密封后的正本外面。4、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商务偏差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商务指标逐条对照,逐条描述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商务要求。19.1*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4月10日时间:上午9:30(北京时问)22.1开标日期:2015年4月10日时间:上午9:30(北京时间)地点: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9层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23其他23.1采购预算:包1:中央空调托管服务4.3万元包2:电梯托管服务2.7万元包3:安保托管服务30万元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废标。23.2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原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标准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中标服务费。供应商须知目录一、总则1 .资金来源2 .采购单位3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4 .谈判费用二、谈判文件5 .谈判文件三、报价文件的编制6 .报价文件的构成7 .报价8 .报价一览表及附表9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10 .谈判保证金11 .谈判有效期12 .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四、报价文件的递交13 .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 .接收报价文件的截止日期15 .迟交的报价文件16 .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17 .无效报价五、谈判及评审18 .谈判小组的组成19 .谈判20 .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审查21 .谈判过程的保密性22 .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23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六、授予合同24 .合同授予标准25 .供货采购程序26 .成交通知书27 .签订合同28 .法律责任一、总则1 .资金来源:政府采购预算内2 .采购单位:中州大学3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 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供应商应提供令谈判小组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谈判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报价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3.2.1 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年检加盖公章)3.2.2法定代表授权书3.3.3服务内容响应;3 .3.4供应商认为对其本次参加谈判有利的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4 .谈判费用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及编写、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参加谈判的结果如何,谈判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 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二、谈判文件5 .谈判文件5.1 谈判文件的构成:1.1.1 1.1谈判公告1.1.2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1.1.3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1.1.4 合同格式5.1.5报价文件格式5.1.6采购需求5.1.7评审办法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对谈判文件未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报价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三、报价文件的编制6 .报价文件的构成及谈判有关的所有来往函件文件等均应使用中文。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供应商编写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按第8条要求填写的报价一览表及附表;(2)按照第9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伴随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3)按照第10条要求提交的谈判保证金。7 .报价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货物、服务等全部价格。8 .报价一览表及附表8.1 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谈判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及附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来源、规格和单价。8.2 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谈判文件中的货物技术规格响应表。9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9.1 按照第3条规定,供应商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9.2 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说明。9.3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9.4 每个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该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将接受,其报价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10 .谈判保证金10.1 供应商应提交一笔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参加谈判报价文件的一部分。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和谈判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而制定的保障措施。10.2 至接收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凡没有随附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文件,被作为无效文件处理。10.3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受到签发成交通知书时自动转为谈判服务费(由谈判代理机构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其报价应包含此费用;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0.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0.4.1供应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条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文件;10.4.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11谈判有效期报价文件有效期为自谈判之日起六十(60)天,报价文件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成交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及合同履行期相同。12 .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1 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或盖供应商公章。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12.2 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四、报价文件的递交13 .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1 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外包装上标明谈判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谈判公告规定的参加谈判地点和接收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给谈判代理机构。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谈判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13.2 供应商按“供在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文件的正、副本数量进行提交,并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及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4 .接收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14.1 谈判代理机构收到报价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14.2 谈判代理机构可以推延谈判时间的截止期,谈判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接收谈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15 .迟交的报价文件按照第14条规定,谈判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参加谈判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16 .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6.1 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密封递交谈判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16.2 及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报价文件的,除没收其谈判保证金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17 .无效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17.1 报价文件逾期送达的;17.2 未按规定密封及标记的;1.1 3报价文件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印鉴的;1.4 4未按规定交付谈判保证金的;1.5 5提供虚假报价资料的。五、谈判及评审18 .谈判小组的组成18.1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8.2 及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谈判小组。19 .谈判1 9.1谈判代理机构将在谈判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9 .2谈判小组按递交文件的顺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19.3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及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谈判。20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审查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21 .谈判过程的保密性21.1 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及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1.2 凡及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文件有关的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谈判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及及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1.3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22 .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22.1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参加谈判的每个供应商对谈判的承诺和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22.2供应商在谈判结束后的承诺和最终报价作为谈判小组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22.3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者中标的原则,按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2.4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3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谈判小组将按照评审结果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最低报价依次排序,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六、授予合同24 .合同授予标准采购单位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定点供应商。25 .供货采购程序25.1 供货成交价格:供应商的谈判最终报价为最高上限单价。采购单位在定点供货期间内可在此基础上及成交供货商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优惠的采购价格。在定点供货期间内,如遇防伪纸价格在全国同行业调整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及采购单位双方研究决定价格调整的幅度,否则成交供应商自行价格上调或拒绝按原价格供货,按违约行为处理。25.2 采购单位及成交供应商,在成交产品最高限价之下,进行价格谈判后实施采购,并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26 .成交通知书26.1 在参加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7 .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及采购单位签订合同。28 .法律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前附表本表关于谈判货物及服务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序号条款号内容1项目名称:中央空调、电梯、安保托管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郑财谈判【2015】J00321合同需方:中州大学合同供方:33服务要求:按照中州大学指定提供托管服务,服务时间:合同约定。44付款方式:招标人以每年两次付款的形式支付人民币至投标人账户。投标人需开具正规发票。按服务期半年付款50%,年末付款50%o1. 适用性1.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下的合同。2. 定义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及本合同有关的服务和伴随服务及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0)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1)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12)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13)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2. 原产地2.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o3. 标准3.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及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5. 专利权:5.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 货物包装6.1 供应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7. 交货和单据7.1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7.2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8. 保险8.1 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9. 运输9.1 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9.2 如果合同中有进口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10. 伴随服务10.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及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 为所供货物的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0. 2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1. 备件11.1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及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变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1.2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2. 保证12.1 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正品行货,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需方的要求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作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2. 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12. 3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货物的缺陷。12. 4供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2. 5如果供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2. 6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货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3. 付款13.1 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14. 价格14.1 供方在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5. 变更指令15.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供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D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需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 交货地点;4) 供方提供的服务。15. 2如果上述变更使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供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6. 合同修改16.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任何一方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17. 转让17.1 除特殊情况下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其他方转让。18. 分包18.1 由需方确认的分包货物,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其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且任何分包合同并不能解除供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9. 付款19.1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或交货计划表中规定的时间向需方交货和提供服务。1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19.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0. 误期赔偿费20.1 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1. 违约终止合同21.1 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D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项义务。3) 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需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不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损害需方利益的行为。21. 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及末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方应承担需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2. 不可抗力22.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需供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2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时间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结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3.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3.1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4. 因需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4.1 需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需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4.2 对供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2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需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需方可:D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供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供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5. 争端的解决25.1 合同实施或及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监督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则进行裁解或提交需方当地仲裁机关按有关规则和程序仲裁。25. 2仲裁机关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5. 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5.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6. 合同语言26.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汉语。双方交换的及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27. 适用法律27.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8. 通知28.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28.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9. 税和关税29.1 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及实施及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及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292对于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及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30. 合同生效及其他30.1 如果本合同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应由供方负责办理,费用自理。30.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D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2) 技术规格3) 交货计划4) 履约保函(格式)5) 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附件空调、电梯托管谈判文件定稿合同(格式)需方:供方:本合同于年月日由需方和供方按下述条款签署。在需方为获得(货物和服务简介)货物和伴随服务,邀请供方参加了该项目的招标,并接受了供方以总金额(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的投标。双方以上述事实为基础,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及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下述文件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是构成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并及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 合同条款2) 合同条款资料表3) 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投标报价一览表附件2技术规格及分项清单(参照投标文件)附件3交货计划附件4付款方式附件5服务及其他条款(参照招标文件)4) 中标通知书供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负责可能的弥补缺陷.需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供方名称供方代表签字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需方名称需方代表签字第三章报价文件格式报价文件格式目录一、谈判函格式二、报价一览表格式三、资格、资信、业绩等证明文件一、谈判函格式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你单位项目(招标编号:)的谈判文件,本单位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的名称),提交下述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土份。(1)报价一览表及附表;(2)售后服务承诺书;(3)谈判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要求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谈判保证金;(5)谈判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总报价为(大写)元人民币。(2)我们保证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我们已详细审核了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4)我们同意在谈判邀请规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谈判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5)我们如果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则我们的谈判保证金可以被贵方没收。(6)我们同意向你单位提供你们可能要求的及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7)本报价文件自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起60天内有效。及本报价文件有关的联系方式为:供应商全称: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由口政编码: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公章:日期:年月日二、报价一览表格式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名称:包号:单位:元/人民币服务名称数量投标报价服务地点注:表格不足时投标方可根据需要自行添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附件1服务技术规格响应表序号服务名称谈判文件的服务技术规格报价文件的服务技术规格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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