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协议书汇总八篇.docx
第二章个人合作建房第八条、”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多个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个人合伙协议)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个人合作建房”还包括团购及联合竞拍等方式。第九条、“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第十条、“个人合作建房”以参与人自住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为初始目的。第十一条、参与人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第十二条、“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具有公益性,但是,个人合作建房属于非盈利性的个人合伙。第十三条、个人合作建房房价的确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必要的发起费用、必要的项目运作费用等支出为依据。第十四条、“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开放、安全、民主管理、公开、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关心社区、公共利益优先、教育培训等原则。第三章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第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签订“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七)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八)制定”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资金监管方案;(九)聘请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组织具体的合作项目的实施。第二十一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权利:(一)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二)参与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三)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的文本;(四)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五)参与确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六)参与招募并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七)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八)参与聘请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九)参与制定和确定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义务:(一)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二)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原则,先行垫付必要的发起费用和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前期费用;(三)自觉维护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的团结;(四)自觉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五)自觉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及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第六章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召集人:林叔权律师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负责人。第二十四条、首席召集人的职责:(一)召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二)提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议题和议程;(三)指定发起人会议临时召集人;(四)建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分工;(五)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新闻发言人,代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六)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参与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活动;(七)尽可能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各种文件、协议的合法性。第二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发起人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发起人会议,研究和决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事务。第二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协商一致的议事制度。第二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联合竞拍项目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文本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选定和合作方案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的选定规则的确定需经发起人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七章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变更第二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下可以退出发起人团队。第二十九条、有人退出发起人团队时,可以增补也可以不增补发起人。第三十条、增补发起人时,发起人人选应经全体发起人过半数同J(J>O第三十一条、增补的发起人应补签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经首席召集人提议并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同意,或者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决定,可以决定除名某一发起人。第三十三条、退出发起团队的原发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发起人仍可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第八章发起团队财务制度第三十四条发起人团队的财务制度由发起人会议制定;第三十五条、实行发起人团队的会计、出纳与监督三分开制度。第三十六条、“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原则和制度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中规定。第九章发起费用第三十七条、发起人筹措发起费用。发起费用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开办费,摊入首个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第十章合作建房项目运作费用第三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按合作项目总造价的3%提取项目运作费用。该项费用已经包含第三十七条的发起费用。第三十九条、项目运作费用按合作建房项目进度分期按比例提取。第四十条、提取的项目运作费用用于支付发起人办公、出差、应酬、会议、聘请顾问团和工作人员及发起人报酬等支出。节余部分归发起人团队支配。第四十一条、项目运作费用由发起团队包干使用或者支配。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全体或者成员个人无须披露项目运作费用的用途及明细。第十一章代理公司及代理费用第四十二条、发起团队依据需要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项目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发起团队的委托代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报建、施工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费为个人合作建房项目总造价的2%。第四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具体项目的参与人必须认可发起团队选聘的代管、代建公司,并承诺遵守发起团队与其签订的代管、代建协议书。第十二章合作建房参与人的责权利第四十四条、出资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第四十五条、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讨论。第四十六条、参与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第四十七条、参与寻找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第四十八条、参与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建房协议书篇8签约之前,集资人(乙方)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协议双方及当事人:甲方(XXX部工程二处):乙方(参加集资建房职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及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职工集资建房补充说明等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集资建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受行署委托,决定采取集资建房的办法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宅,乙方同意接受行署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及职工集资建房补充说明,自愿决定参加集资建房购房。二、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根据关于对XXX地区采取集资合作方式建设新区搬迁职工住房的答复函的要求,即:“将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产权关系及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三、乙方选购的集资住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最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户型为,室厅卫。四、乙方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职工90平方米以内,中级职称100平方米以内,副高职称115平方米以内,正高职称145平方米内按1230元/平方米预交购房款,上浮面积(各级别最高可上浮451112)按1450元/平方米预交购房款。住房交付使用前按照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际测量的面积、楼层系数、上浮面积等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五、根据建房工程进度乙方分三次缴款。20xx年X月Ix日前每户预交购房总房款的30%(即规定的级别面积控制标准X1230元/平方米X30%+上浮面积X1450元/平方米X30%),主体工程完工后交50%,住房交付使用前按实际测量面积、楼层系数、上浮面积等交付剩余款。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交款视为自动放弃集资建房资格,由甲方收回乙方所选集资住房,退还乙方已交预付房款,不计利息。六、工程竣工后,由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住房分配方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地委、行署研究认可后施行。七、甲方在20xx年IX月XX日前将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房屋的保修责任、期限、范围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在楼房建设过程中,乙方可以通过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施工过程和建筑质量进行全过程的了解和监督。九、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和公共设施,因乙方改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十、所建集资住房全部实行物业管理,乙方入住后必须服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集资建房有关政策处理。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单位存档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曰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