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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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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docx

    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的认定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执法检查记录为准)。(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条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包括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第六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七条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所处罚款金额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一)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二)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三)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o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九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所处罚款金额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一)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高于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二)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高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三)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高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o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以罚款的,当事人首次违法并按期整改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的,可以不予罚款。第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第十二条除已按规定适用上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外,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将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执法量化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监督。第十四条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依职权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五条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为本规则附件,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表格中“以上”“高于”含本数,“超过”“低于”“以下”“少于”“小于”不含本数,但涉及法定处罚上限时“以下”包括本数。第十六条本规则由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19日。第十七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违法行为本码基编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实施主体1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行为的处罚440278211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轻出具失实报告,失实1处以上3处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门市、县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出具失实报告,失实3处以上5处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出具失实报告,失实5处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的处罚440278211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3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江门市、县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不足5万o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较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情节较重发生重大事故,上级指定管辖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受指定管辖的应急管理部门情节严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上级指定管辖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44027800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44027800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晟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情节较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江门市、县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第3项或以上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5单责安规产导安的营负<生,产为经要行法全责生行产主履产安职生故生的未生的理发事罚对位人全定管致全处44027800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晟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O生"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情节较轻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7倍以下计算。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倍以上8倍以下计算。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情节较重发生重大事故,上级指定管辖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9倍以下计算。受指定管辖的应急管理部门情节严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上级指定管辖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情节较轻存在1项职责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存在2项职责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存在3项或以上职责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门市、县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责产履民生的理发事罚营负生未人全定管致-经他全员华安规产导安的产其安人中国>生,产为生的和理和法全责生行对位人管行共产安职生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情节较轻发生一般事故。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2倍以下计算。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发生较大事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情节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上级指定管辖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4倍以下计算。受指定管辖的应急管理部门情节严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上级指定管辖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既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门市、县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8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4402780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000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门市、县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100以下的,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门市、县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2名或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的处罚44027800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情节严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的处罚44027800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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