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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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docx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引的目的、依据为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相关概念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是指享有标准必要专利权的经营者或者有权许可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本指引以下统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方,是指实施标准的经营者。第三条分析原则认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据反垄断法规定,采用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同的分析思路;(二)兼顾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标准制定组织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得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第十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通常情况下,专利联营可以降低许可等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间可能利用专利联营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二)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将竞争性专利纳入专利联营;(三)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联合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四)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第H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其他垄断协议除上述协议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还可能滥用其专利权实施其他类型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以及标准实施方制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和实际能力等;(三)下游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依赖程度。主要包括对应标准的演进情况、可替代性和转换成本等;(四)其他专利权人进入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等;(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条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通常情况下,合理的许可费能够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其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获得回报。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销售包含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许可费;(三)许可谈判过程中,是否主张对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非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质量和价值发生的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等进行重复收费。第十四条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按照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则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不得拒绝任何愿意获得许可的标准实施方,否则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标准实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况;(三)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四)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五)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五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进行一揽子许可,可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提高标准实施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许可时强制标准实施方接受一揽子许可、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或者购买其他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是否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三)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四)拆分一揽子许可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标准实施成本;(五)标准实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者所购买的产品。第十六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约定形成,体现许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是否将免费或者不合理对价的反向许可等作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前置性条件;(三)是否强制要求标准实施方进行交叉许可并不提供合理对价;(四)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五)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措施或者地域;(六)是否迫使或者禁止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条件;(七)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八)是否缺乏合理理由要求标准实施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标准实施无关的、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明显缺乏相关性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等其他不合理条件。第十七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差别待遇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会因为标准实施方的实际情况、所处地域的交易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在许可费、时间等方面体现出差异性。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标准实施方实行差别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许可谈判的时机和市场背景是否发生显著变化;(三)标准实施方的条件是否实质相同;(四)许可数量、地域、期限和使用范围等许可条件是否实质相同;(五)存在差异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内容是否因许可双方达成的其他许可条件而导致;(六)该差别待遇是否对标准实施方参与市场竞争产生显著不合理影响。第十八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救济措施行为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作出或者颁发停止侵害相关专利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滥用上述救济措施迫使标准实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应当考虑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引第八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并可以考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其他因素。第五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适用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规定。第十九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之间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否构成集中,应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有关反垄断规章进行分析,同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标准必要专利所覆盖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独立业务或者产生独立且可计算的营业额;(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方式和期限。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并且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经营者可以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第二十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果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组成部分或者对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中,应考虑反垄断法规定的因素,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和综合性条件。附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条件,通常根据个案情况,针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评估后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经营者剥离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相关资产、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许可、禁止搭售等行为和对标准必要专利受让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指引的效力本指引仅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引,供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二十二条指引的解释和实施本指引由市场监管总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