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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关于印发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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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关于印发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雕公司文件云建投集团政发(2019)73号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公司(院、中心),各经济实体: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范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爆破作业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集团公司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范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爆破作业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爆破器材是指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范围内各类爆破作业的管理。集团范围内各类爆破作业除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第四条除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自身具备相应的爆破作业资质条件外,所有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依规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并纳入专业分包管理。集团所属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第五条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爆破作业单位时,委托单位应重点考察和评审爆破作业单位爆破设计施工负责人及主要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作业范围,爆破器材贮存及运输条件能否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等。签订爆破作业委托协议时,协议中应逐一明确爆破作业单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具体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保管员名单,并细化相应的履约管理条款。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并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爆破作业单位将爆破作业项目进行转包,严禁爆破作业单位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或安排非本单位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严禁爆破作业人员超过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根据爆破对象特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爆破设计和施工,并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破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第八条爆破专业必须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并根据爆破效果对爆破技术设计作出评估,构成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必须签字齐全。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应分为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其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包括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二)爆破技术方案,包括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确定情况及相关图纸;(三)起爆网络设计及起爆网络图;(四)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范围图。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应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负责人必须持有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和作业范围必须与爆破工程相符合。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二)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三)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质量、进度、安全保证措施;(四)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五)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设计和施工由同一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与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可以合并。第十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爆破作业单位提前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批申请。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环境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进行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爆破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翔实,结论应明确。第十一条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并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和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不得委托同一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和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制度,严禁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第十三条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配备具有爆破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爆破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并对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等重点环节实行现场监督,并及时作好监督记录。委托了爆破安全监理的,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等重点环节实行旁站监理,并及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第十四条项目部爆破作业监督管理人员和旁站监理人员发现爆破作业单位及其人员不按设计方案施工,或具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时,必须立即制止。必要时,必须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爆破作业现场必须根据爆破工程级别,成立专门的爆破指挥部或设置专职的爆破指挥人员,并设置安全警戒线和安全警戒岗哨。爆破指挥人员与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及安全警戒岗哨之间必须具有通畅的通讯联络。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爆破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一)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现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二)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三)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范规定的;(四)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五)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六)危险区边界未施警戒的;(七)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八)支护规格不符合设计规定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九)炮孔、碉室温度异常的;(十)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十一)未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的。第十七条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严格按照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如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的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灾害的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第十八条因工程项目特殊需要,必须要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所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严格按要求作好现场安全防护,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进行浅孔爆破时,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进行隧道工程钻煤作业时,宜优先采用先进凿岩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必须采取防止凿穿残留炮孔的措施,严禁在残孔上钻孔。第二十条爆破作业装药前,爆破人员必须对所有炮孔进行逐孔测量验收,并作好记录。对于测量验收不合格的炮孔,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纠正处理。凡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必要要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炮孔验收。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装药前,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并划定装药警戒区。装药警戒区内严禁烟火。禁止任何人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进入装药警戒区。对于采用普通电雷管越爆的爆破作业场所,严禁任何人携带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装药警戒区。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所用炸药、雷管、导爆管(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等必须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进行爆破器材检测、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防号电的衣物。爆破器材现场检脸检测的内容必须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第二十三条现场搬运爆破器材必须轻拿轻放,装药时严禁冲撞起爆药包。炸药运进装药警戒区后,必须迅速将炸药分发到各装药孔口,不得集中在警戒区内临时堆放大量炸药。起爆体、起爆药包必须由爆破员携带、运送。严禁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人员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第二十五条炮孔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在能见度较差的地点装药时,装药警戒区内及周边20米范围内必须使用额定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当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越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时,整个装药警戒区内必须拉闸断电,只允许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进行照明。第二十六条当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时,验孔、装药等环节必须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第二十七条在具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并严格执行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的“一炮三检”制度。爆破作业面20米以内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o第二十八条爆破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药量进行装药,并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在未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之前,装药过程中发生卡塞时,可以使用非金属长杆进行处理;在装入了雷管或起爆药包之后,严禁再使用任何工具进行冲击、挤压。第二十九条炮孔装药后,必须及时采用炮泥进行填塞,严禁使用无堵塞爆破。填塞炮孔的炮泥不得混有石块和易燃材料。第三十条爆破作业起爆方式必须采用远距离起爆,确保起爆地点不受爆破引起的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飞散物危害。第三十一条起爆网络连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起爆网络连接工作必须在爆破预警信号发出前,由爆破人员从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敷设起爆网络必须由具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度。起爆网络连接作业结束后,必须由不少于2名具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大型或复杂起爆网络的检查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严禁在雷雨天进行任何起爆网络连接作业。遇雷雨天气时,正在实施的起爆网络连接作业必须立即停止,所有人员必须迅速撤至安全地点。第三十二条爆破起爆前,爆破指挥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发出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必须立即开展对爆破警戒区域内的清场工作。当确认所有人员及有关设备物资都已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且所有警戒岗哨人员都已经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指挥人员方可发出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发出后,爆破指挥人员应当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后,才能正式下令起爆。第三十三条爆破起爆后,必须等安全等待时间达到后,经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爆破指挥人员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发出前,所有警戒岗哨不得撤离岗位,任何非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爆破警戒区内。露天爆破后,安全等待时间应不低于5分钟,方可准许检交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当不能确认有无盲炮时,安全等待时间应不低于15分钟后,方可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区检查。地下工程爆破后,安全等待时间应不低于15分钟,必须经通风排烟降尘,经检查确认无盲炮、空气内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定、无地下水突出、无冒顶、坍塌后,方可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第三十四条爆破预警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警戒信号必须要能够让整个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的人员清楚地听到或看到。第三十五条A、B级及复杂环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检查工作必须由现场爆破技术负责人、起爆组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检交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第三十六条爆后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必须立即向爆破负责人进行报告后,再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盲炮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未排查处理完之前,爆破指挥人员不得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第三十七条爆后检查人员发现残余爆破器材时,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上缴,集中销毁。第三十八条盲炮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由具有经验的爆破员进行。明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负责人划定警戒范围,并设置警戒线。盲炮处理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内。对于电力起爆网络发生的盲炮,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将盲炮电路进行短路连接。对于导爆管(索)越爆网络发生的盲炮,应首先检查导爆管(索)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时应进行修复后重新起爆处理。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第三十九条盲炮处理后,必须对整个爆堆再次进行仔细检查,及时将所有残余的爆破器材集中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有无残留爆破器材之前,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盲炮处理完后,处理人应认真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书面报告,分析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第四章爆破器材管理第四十条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后持证购买,并按指定路线运输。装卸爆破器材应有专人在场监督,并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装卸爆破器材必须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遇暴雨或雷雨时,严禁装卸爆破器材。第四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配备能满足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的专用运输车辆。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前,爆破作业队伍应指定专人检查车辆状态,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经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车上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当雷管与炸药需要装载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专用同载车运输。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采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第四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采用用人工搬运进入现场爆破器材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严禁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隧道内或夜间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一人一次运送的雷管不得超过100O发、拆箱(袋)搬运炸药不得超过20kg、背运原装炸药不得超过1箱(袋)、挑运原装炸药不得超过2箱(袋)。第四十三条所有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专用爆破器材库内,严禁任何人非法贮存爆破器材。黑火药必须使用单独库房存放;硝酸锭严禁与任何物品同库存放;工业雷管除允许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同库存放外,严禁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受条件限制需要同库混装时,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设置专用的爆破器材发放间,严禁在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内直接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库房内存放的爆破器材必须整箱(袋)搬出后,在单独存放的房间内进行发放。工业雷管的发放间内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的发放间最多允许暂存计算药量50kg的产品。第四十五条爆破人员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严禁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严禁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第四十六条当天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天清退回库,严禁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爆破器材。第四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器材收发帐、领用和清退制度,严格按规定做好爆破器材流向管理,定期核对账目,必须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流向清楚、信息完整。退库的爆破器材必须单独建账、单独存放。第四十八条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在施工现场附近新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贮存库的,应由爆破作业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专业设计经验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选址设计,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能建设。小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贮存库竣工后,应由爆破作业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需要施工单位及项目部给予配合征地和建设施工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贮存库建成竣工时,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相关移交手续。第四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的建设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小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规范(GA838)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等标准的规定要求。需要使用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时,其结构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验收。严禁爆破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现场及驻地周边违规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临时贮存库。第五十条集团所属爆破作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及库区巡查制度,加强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民爆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禁超量储存民爆物品或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设备进入库区。对于变质失效、过期及安全性能不确定的民爆物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第五十一条集团所属爆破作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加强民爆物品末端管理,如实记录领取、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发放、使用人员的身份信息,严禁私自存留、转移和变卖民爆物品。对于爆破作业现场当日剩余的民爆物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退库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牵头,并与安全监督管理部、总工办联合制定。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踪合办公室2019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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