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应急函〔2020〕129号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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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应急函〔2020〕129号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docx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苏应急函2020129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你局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通应急(2020)1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榻田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规定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防火设计适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睑源特点选择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二、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评价、设计单位应进行爆炸危险性分析,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硝化危险化工工艺的单元,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要求。上述单元属于露天装置或处于敞开式、半敞开式构筑物范围内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甲、乙类设备外缘;封闭厂房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建筑物厨卜侧轴线(建筑物外有甲、乙类设备的,以甲、乙类设备外缘计);储罐或罐组以罐外壁为防火间距起止点。三、目前已建成的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石削t化工工艺的爆炸危险性单元,与企业内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原设计标准规范要求,但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的,需相应资质的评价或设计单位重新认定,并进行腌计算分析,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E巨离;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减少现场危险化学品储量、辆有蜘爆(51)等经评价或设计单位认可的安全措施,涉及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需经正规设计,确保安全风险可接受。四、企业原有厂房、仓库或储罐IS计符合当时标题范要求,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不涉及硝化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可利用原有厂房、仓库或储罐进行不涉及重大危险源或硝化化工工艺的技术改造,新增装置及设施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