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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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实施期内按照当年年初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进行控制,到期后根据政策评估结果,确定相关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仍按本细则执行。第二章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创新创业、科创活动,以及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团队)、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分为科技与人才项目、平台建设支持、创新主体培育、众创空间发展、科技金融结合、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科创湖州智汇计划”项目等八大类。科技与人才项目类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科学技术奖励配套等方向;平台建设支持类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重大重点科创平台载体、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方向;创新主体培育类资金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等方向;众创空间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众创空间(众创田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等方向;科技金融结合类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多元投向科技创新机制等方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审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供专业评审服务等方向;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强企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闭环等方向;“科创湖州智汇计划”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科创中国”绿色低碳创新联合体建设;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可安排用于其他市委、市政府支持的科技创新工作。第五条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意见政策补助标准:1.支持重点科创平台建设打造新型实验室体系。(1)对新认定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o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补助。(2)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期下达25万元;责任期考核后,对考核结论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实验室,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二期补助。市级重点实验室升级为省级的,补差奖励,以此类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省技术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级的,补差奖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与省级重点实验室政策不重复补助。(2)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对评定结果为四星、五星的机构,每个评定周期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评定结果为一星、二星的机构,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根据不重受补助原则,协议期内与政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不享受星级评定奖励。(3)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孵化企业。每培育1家科创板上市、主板上市企业,分别给予机构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与政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完成协议约定的绩效目标,不重复享受奖励。奖补资金市、区按3:7比例分担。3 .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众创空间认定与备案奖励。(3)对新获得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依托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备案升级为专业化示范的,补差奖励。(4)对新获得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依托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5)对新获得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依托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6)对新获得省级备案、市级认定的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不叠加享受。其中(5)条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其他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3)(4)条奖励在众创空间经过市级认定后下达。孵化绩效奖励。(7)企业孵化期内,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3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单个孵化载体单年度内奖励额度最高50万元。协议期内与政府共建的孵化主体不享受本条绩效奖励。(8)孵化期内至孵化期结束2年内,每培育1家科创板、主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与政府共建的孵化主体,完成协议约定的绩效目标,不重复享受奖励。奖励资金市、区按3:7比例分担。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4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梯度培育科技型企业。(1)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和10万元奖励。(2)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升级为科技领军企业的,补差奖励。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3)对新认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企业研究院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升级为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补差奖励。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5 .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计划项目补助。(1)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立项后下达首期补助,金额为总补助的30%;验收后下达剩余二期补助。(2)对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技术研究和市自然科学资金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4万元项目补助。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6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支出奖励。(1)对规上工业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含)、增幅高于20%(含)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含)的,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按增量部分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及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上年度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或统计年报研发费用零申报的企业不享受政策。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科技创新券补助。(2)根据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50%比例的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最高补助20万元。单个企业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足5000元的,不予兑付。南太湖新区创新券补助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吴兴区、南浮区创新券补助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7 .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政府科学技术奖励。(1)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2)对以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3)对以非前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4)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大奖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创新创业大赛奖励。(5)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与产业创新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市、区按3:7比例分担。8 .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引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1)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省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2)对入选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的,若此前未获得过我市人才政策项目资助,按500万元标准给予项目资助;若此前已获我市人才政策项目但资助未满50()万元,按此前资助金额补足至500万元;若此前已获得我市人才政策项目资助且达到或超过500万元,追加100万元资助。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50%。市、区按3:7比例分担。实施科技特派员项目。(3)对团队、个人实施的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4万元补助。(4)对市级科技特派员个人或团队每年给予8000元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第(3)条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第(4)条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9 .支持绿色科技金融提质增效加大科技金融支持。(1)根据操作指南,对投资于湖州市域新型研发机构(三星级及以上)内孵化的种子期、天使期科技型企业,持股2年以上的社会基金(投资机构)管理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基金(投资机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2)奖励对象为注册在市本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标准为每年新增科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的1%,全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科技小微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市科技局提供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内;二是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即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发(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及微型企业。第(1)条奖励资金市、区按3:7比例分担。第(2)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第六条湖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政策补助标准: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市本级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给予每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依托单位500万元配套资金。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首批拨付后,市配套资金先拨付50%,省里另有要求的按省规定执行。建设期满后,完成考核目标的,剩余50%配套资金足额拨付。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按省补资金同比例扣减。配套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第七条工作保障经费。(1)安排经费支持湖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辅助活动。(2)经政府采购,安排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评价管理,科技与人才项目、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入库等专业评审,专项审计与绩效评价等业务委托费用。第八条上述政策涉及市、区按比例分担拨付的,如企业财税关系归属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涉及资金由市科技发展专项全额承担。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方式第九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的方式进行分配。(一)因素法分配。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是政策性补贴、奖励类资金,根据政策规定、目标任务、以往年度实施绩效等情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其中目标任务因素有:1 .重点科创平台建设因素。主要包括新认定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数量,新认定市重点实验室数量,新认定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数量等因素。2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因素。主要包括新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数量,新型研发机构星级评定等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营绩效情况,孵化引进的科创板、主板上市企业数量等因素。3 .科创孵化载体建设因素。主要包括新认定国家、省级综合型和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新备案国家、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数量,新增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数量,新认定市级众创空间(众创田园)数量,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创版上市企业数量等因素。4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因素。主要包括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新认定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数量,新认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数量等因素。5 .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因素。主要包括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量,国家、省级项目补助资金量与资金到位情况等因素。6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因素。主要包括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增幅,研发费用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金额,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与实际发生费用金额等因素。7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因素。主要包括新增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等级与数量,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与产业创新大赛总决赛获奖等级与数量等因素。8 .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因素。主要包括新增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数量,省领军型创新团队补助资金量与资金到位情况等因素。9 .绿色科技金融提质增效因素。主要包括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种子期、天使期企业情况及持股时间,新增科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等因素。10 .其他资源要素保障因素。主要包括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数量与考核情况,征集专家、科技成果数量,开展科技成果路演或技术对接交流活动数量,促成高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数量与合同金额,引进高校专家教授和杰出校友来湖创新创业数量,组织高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承担国家、省重大重点科技专项数量和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数量,引进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专业评审项目数量与评价报告数量等因素。(二)项目法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是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的政策资金,根据科技创新主体申报情况和项目建设条件,择优安排项目,竞争性分配财政补助资金。1 .市级“揭榜挂帅”项目。2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战略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自然科学资金项目。3 .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主要包括工业、农业项目,或个人、团队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I(X)O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o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o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三)共性要求。专项资金分配对象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除科技创新券补助、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科技金融支持政策奖励以外,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除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省级及以上科技人才和团队项目配套、科技金融支持政策奖励等针对特定对象的专项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或突出贡献团队(个人)奖励外,其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经费使用有专项规定或专门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或突出贡献团队(个人)奖励的,单位应当制订合理的奖金分配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奖励办法与分配结果。政府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完成人。依托单位或完成单位应根据完成人贡献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社会基金(投资机构)管理机构获得科技金融支持政策奖励资金的,可给予基金管理人最高30%的奖励。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 .编报虚假预算;2 .未对专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3 .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4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项目资金;5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6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项目资金;7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8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9 .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1().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条资金拨付方式。(一)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涉及吴兴区、南同区、南太湖新区辖区内财政预算单位的补助资金,属于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科学技术部门根据市下达的预算额度和资金文件拨付。(二)市直单位补助资金的拨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涉及市直单位的补助资金,分两种情况拨付。一是安排给部门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单位编入部门预算;二是安排给其他市直单位的专项资金,编入市科学技术局部门预算,经市政府备案或审批,并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原则上应全部纳入“一键兑”系统平台兑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在“一键兑”系统平台兑付的事项分为承诺类、认定类、申报类等三类:1 .承诺类事项。是指市级“揭榜挂帅”项目补助。2 .申报类事项。主要包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星级评定与孵化绩效奖励、市级众创空间(众创田园)认定、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企业研发支出奖励、科技创新券补助、科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奖励。3 .认定类事项。主要包括除承诺类、申报累事项以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标准的项目。因技术原因不适宜纳入“一键兑”系统平台兑付的个别事项,经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会商,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直接授权拨付。第十一条项目申报。(一)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申报流程。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一般由市科学技术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认定、奖励、立项、资金下达文件,市委、市政府的批复或会议纪要,以及共建协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达清单给区科学技术部门,由区科学技术部门组织申报。(二)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申报流程。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一般由申报主体根据当年度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在“湖州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通过新里办法人/个人账号自主申报。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网上公示后,正式发文立项。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再根据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资金申报通知,通过“一键兑”系统平台申请资金兑付。第十二条项目管理。1 .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必须遵守项目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计划,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违反规定重复申报或虚假申报。区科学技术部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储备项目的审核,重点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储备项目的审定,组织技术、财务专家或有关部门对储备项目进行评审,并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查询和亩均效益等级查询,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储备库。2 .立项审批。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对储备项目进行实地察看、联合审查,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择优排序,提出立项建议,并报请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拟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文立项。3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单位、项目负贲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并按规定归集研发费用,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4 .项目变更。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项目组成员,延长实施期限。上述调整应通过湖州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按规定程序报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项目预算总经费、再次延期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必须经过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其中项目预算总经费调减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5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委托县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有关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三条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监控等工作,相关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秀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现问题的,要督促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完成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绩效评价不通过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回。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资金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对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企(2018)327号)同时废止。有关中央和省要求市级承担的刚性配套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就高安排。在本细则实施期限内,上述奖补政策依据的文件有调整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