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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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附件2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下列已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视为该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滚动计划的项目;(二)经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能耗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按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重大投麦项目公示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对属于市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市委、市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市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不实施本条第(二)项简化程序,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属于县(区)政府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简化的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家、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市级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组织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中长期建设规划),按照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基础。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