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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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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惠州市市级政府蹈管理办法(征求意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限额以下的装修和修缮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贝山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笫六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统筹安排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九条下列已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视为该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滚动计划的项目;(二)经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需报请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须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估算总投资在5(XX)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能耗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按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十五条对于完成立项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超2000万元(含200()万元)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上报市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出具批复;对于估算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出具批复。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自行审查审批;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其中总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召开专家评审会。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其中概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在出具概算评审意见前,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把关,根据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后出具批复。第十七条工程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工程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第十八条对属于市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市委、市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市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不实施本条第(二)项简化程序,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属于县(区)政府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简化的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家、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市级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笫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组织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中长期建设规划),按照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基础。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将本部门三年计划实施的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年底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长期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近三年计划实施项目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滚动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于次年年初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于一季度下达有关部门。笫二十二条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应以中长期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初步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和范围、投资估算、起始年份、建设周期(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等。第二十三条纳入滚动计划项目包括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储备项目、完工支付项目。新建项目须为计划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须为已开工建设,需继续实施的项目;储备项目须为本年度内开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完工支付项目须为上年度已完工需在今后支付工程款的项目。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滚动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和前期工作经费,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求。第二十五条滚动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滚动计划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年度滚动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外项目情况进行总结。笫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因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突破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的,按照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上报市政府。(二)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概算、但仍在批准的总投资估算内的,项目单位须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突破项目批准总投资估算的,须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第三十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确须变更增加合同投资额的,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一)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部门。(二)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司法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代建项目由市代建部门征求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因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概算或总投资估算的,在变更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程序重新将调整后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报批。其中超过总投资估算10%的,一律进行专项稽察。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及时实施会造成损失扩大或造成安全、质量问题的变更,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继续组织实施,并同步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完善手续。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因以下情形变更造成项目减少投资额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司法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一)降低项目整体或主要分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的。(二)缩小项目建设规模且在10%及以上的。(三)减少项目建设内容,但未相应核减投资的。(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报政府审定的。第三十三条项目列支费用中,单项费用发生变更导致列支费用总额超过概算或估算批复的,由项目单位报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如调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已批复概算或估算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三十四条项目结算超过开工建设前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按从严核查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须对结算超概算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核查并出具意见,分别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三)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加强审计监督。笫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四十一条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省对有关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1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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