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山东省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815921       资源大小:22.45KB        全文页数:2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山东省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山东省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性药品经营行为,加强经营质量管理,保障放射性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山东省从事放射性药品经营、运输、储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第四条从事放射性药品经营,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质量规范的规定,在通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针对放射性药品的特点,建立放射性药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在采购、储存、销售、运输、交接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管控措施,防止混清、差错、污染和辐射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放射性药品经营行为持续合规、质量稳定、安全可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建立放射性药品追溯体系,实现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和储存、运输放射性药品应满足本细则的相关要求。从事放射性药品储存、运输的其他单位,应当符合本细则有关储存、运输管理相关要求。第五条从事放射性药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标准和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第六条企业必须诚实守信,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细则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并贯彻到放射性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第八条企业实行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并成立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企业从事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并应在职在岗,不得兼任质量管理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同时从事放射性药品生产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可同时承担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质量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放射性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细则要求经营放射性药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的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细则;(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贲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放射性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放射性药品质量档案;(五)负责放射性药品的脸收,指导并监督放射性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六)负责不合格放射性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放射性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负责放射性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假劣放射性药品的报告;(九)负责放射性药品质量查询;(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十三)负责放射性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组织对放射性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人员与培训第十一条企业从事放射性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具体要求如下:(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5年以上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所经营放射性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细则;(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核医学、核科学与技术、药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5年以上药品经营(或生产、使用)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或生产、使用)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核医学、核科学与技术、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核医学及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以上从事质量管理的质量负贲人、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备核医学或者核(同位素)物理、核工程、核化学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并经过放射性药品安全考核合格.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放射性药品实行专人管理,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采购、验收、养护、储存保管、销售、运输等岗位人员:(一)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核医学、核科学与技术、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采购的人员应当具有核医学、核科学与技术、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三)从事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经营放射性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I人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放射性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从事售后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放射性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熟悉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放射性药品知识和辐射防护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一)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放射性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核与辐射相关法规与专业知识、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三)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验收、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放射性药品的岗位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要求。放射性工作区或直接接触放射性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直,并建立个人辐射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十五条企业建立的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四)质量信息的管理;(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六)放射性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七)放射性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销毁的管理;(九)放射性药品退货的管理;(十)放射性药品召回的管理;(十一)质量查询的管理;(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三)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四)环境评价、人员健康、安全保卫管理相关规定;(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六)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七)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八)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十九)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二十)放射性药品追溯的规定;(二十一)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短半衰期(半衰期小于30天)放射性药品拟由供货单位直接发运至购货单位的,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辐射安全风险。经营直送放射性药品,或委托运输企业承运放射性药品的,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职责,相关证明性资料(如照片、扫描件等)应作为记录凭证保存。第十六条企业放射性药品管理的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四)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第十七条企业放射性药品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放射性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二)设施设备操作及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放射性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存温湿度监测、不合格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一)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查询;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二)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三)记录及凭证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企业出具的资料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可提供通过网络核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的电子版。第六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具有与放射性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工作区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并按要求对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影响评估与监测以及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企业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放射性药品储存和放射性物质防护的要求,防止放射性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放射性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二)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三)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昉护措施和放射性物质防护措施,设置门禁系统,设置合理的人流、物流通道,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放射性药品被盗、替换、混入假药;(五)放射性药品库房应采用实体边界划分辐射控制区和监督区,分别在入口处设立显著标牌并在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符合规定的警告标志:(六)库房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第二十条企业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放射性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与所储存放射性药品的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仪器;(五)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设备;(六)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放射性药品应当隔离存放的专用场所.(十)有特殊温控要求的放射性药品的,还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库或专柜:(十一)放射性药品库房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处理的设施与设备,妥善收集、暂存和处理工作中产生的固体、液态和气态放射性废物。第七章校准与验证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性药品的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辐射剂量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对特殊温控要求的储运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并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二)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验证文件应当存档;(三)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或指导督促生产、运输企业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八章计算机系统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放射性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满足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和信息安全的需要,实现放射性药品可追溯.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仓储管理系统应当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实时对接,实现放射性药品入库、出库、储存、退回等仓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并具备全程货物查询、追溯功能;(四)有放射性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存储和管理功能,应配备打印功能;(五)有符合本细则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经营需由医疗机构诊疗后确认使用数量、放射性活度的放射性药品(如密封籽源等),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具备对实际出库数量、确认使用数量及确认未使用报损数量进行记录的功能。经营直送放射性药品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可根据实际业务设计单独的业务流程模块,建立放射性药品直送专用的各项记录,实现放射性药品可追溯。第二十三条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第九章采购第二十四条企业只能从具有相应范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购进放射性药品。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进口境外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的,应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审核其资质。经营直送放射性药品的,企业应对直接送达的供货单位和购货医疗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内容至少包括质量保障能力的确认,对直送核素运输能力的确认,以及到货签收职责的确认。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购货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确认评价.对审计合格的供应商、购货单位应建立直送放射性药品合格供应商、购货医疗机构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需由购货医疗机构配合完成现场验收工作的,还应对购货医疗机构能否配合完成脸收工作以及险收项目进行确认.第二十五条企业与直送放射性药品合格供应商、购货医疗机构名单中供货单位、购货医疗机构建立直送业务的,应签订直送放射性药品质量保障协议,明确各方质量责任、约定直送核素品种、剂型、规格、放射性活度、数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运输方式、配送时限、发货单位、发货地址、购货医疗机构、收货地址以及到货签收等内容.直送放射性药品的供货单位应提供一式两份的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给经营企业和购货医疗机构.随货同行单(票)包括供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经营企业名称、购货医疗机构名称、收货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发货日期等信息。第二十六条采购放射性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注明放射性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供货单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直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记录还应包括:购货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内印章,其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三)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放射性药品的包装、标签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加封并标示.(四)验收放射性药品应当做好脸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装量、批准文号、批号、放射性活度和标示时间、放射性核素半衰期、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日期、到货数量、验收时间、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五)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六)放射性药品由供货单位直接发送至使用单位的,可委托使用单位进行放射性药品验收,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明确验收的相关要求,建立专门的验收记录,使用单位应于约定时间将脸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委托验收的企业;(七)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八)符合其他安全控制要求等。第十章储存与养护(十)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放射性药品质量特性等对放射性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放射性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三)对库房温湿度、环境及操作人员辐射剂量进行有效监测、调控;(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放射性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进行重点养护;(五)发现有问题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六)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第三十条放射性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泄漏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对质量可疑的放射性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由放射性药品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四)对不合格、退回和召回的放射性药品,应在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放射性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处置,处置方式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确保无核辐射风险,并对处置的过程和环节进行记录.(五)对不合格放射性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第十一章销售与出库第三十二条放射性药品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禁止拼箱发货.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一)放射性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志内容与实物不符;(四)放射性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五)其他异常情况的放射性药品。第三十三条放射性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装量、数量、批号、放射性活度和标示时间、放射性核素半衰期、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出库时间(到分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第三十四条企业只能将放射性药品销售给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及收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放射性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第三十五条企业销售放射性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企业应当做好放射性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放射性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装量、批号、有效期、放射性活度和标示时间、放射性药品半衰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直送放射性药品的销售记录,还应包括发货单位、购货医疗机构、地址及接收人员、电话等信息.第十二章运输与配送第三十六条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当地政府对于放射性药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放射性药品质量与安全,并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放射性药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放射性药品应做好运输记录,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二)发运放射性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放射性药品运输有关规定的,不得发运。运输放射性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三)有特殊温控要求的放射性药品的运输,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执行;(四)企业应当制定放射性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放射性药品泄海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第三十七条企业可委托有放射性药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放射性药品,并对承运方运输放射性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委托运输放射性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运输操作规程和送达时限等内容;(二)企业委托运输放射性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送货人员、到达时间,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放射性药品有效期后5年;(三)已装车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及时发运并尽快送达。委托运输的,企业应当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行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放射性药品质量.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放射性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第三十九条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放射性药品退货、退库的管理,制定退货管理操作流程,形成流向清晰的退货记录.拟作为放射性废物处理的放射性药品,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明确放射性药品处置流程,从药品仓库中出库的还应在出库记录中写明流向。第十三章售后管理第四十条企业应加强对放射性药品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放射性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退货的放射性药品,企业需指导购货单位按要求进行运输。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现已售出放射性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止使用、追回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协助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性药品,并建立放射性药品召回记录。第四十三条不合格、退回和召回的放射性药品,应在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销毁方式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确保无核辐射风险,并对销毁的过程和环节进行记录。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附录涉及术语的定义:1 .“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是指半衰期小于30天的放射性核素。2 .直接送达(简称直送):短半衰期放射性药品,采取不入经营企业库房,由供货单位(包括境内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从事境外放射性药品在境内第一次销售的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直接送达至购货医疗机构的方式。直送放射性药品应当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陵货同行单(票)和运输记录,保证直送放射性药品数据真实、有效、可追溯。3 .相关专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中定义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化学、物理、生物学一级学科下设立的二级学科、三级学科涉及放射、同位素以及核相关的专业。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对直送放射性药品的相关要求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放射性药品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后续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事项

    本文(山东省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