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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812903       资源大小:13.94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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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docx

    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结合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机制,监督、指导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现自动测评、风险预警、分类管理,建立食品销售经营者数字化档案,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效率。第六条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参与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第七条食品销售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低风险、中风险、莪高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分别对应A级、B级、C级、D级。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划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应当结合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面积、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等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包括自查情况、人员管理、销售条件保持、采购过程控制、售卖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日常监督检查等因素。第九条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计算,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评定为A级(低风险);30-45(含)分的,评定为B级(中风险);45-60(含)分的,评定为C级(较高风险);60分以上的,评定为D级(高风险)。第三章风险等级评定第十条食品销售风险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以该食品销售者首次取得等级评定结果时间为起算点。静态风险因素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进行现场评分,延续上一次评定结果。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价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销售经营者、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备案、报告事项登记档案,依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确定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最高风险食品种类确定该项静态风险分值。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确定静态风险。第十二条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可以结合以往对食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监管人员进入现场按照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第十三条评定新开办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已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的,可以按照其静态风险分值确定风险等级;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并评定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并依法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主体,如已确定其风险等级且风险因素未发生变化,可继续按照原风险等级实施监管,强化后续动态管理。评定新开办食品小销售店的风险等级,应当在依法取得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并评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食品销售经营者,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评价周期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对接的;(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评价周期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两个等级:(一)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落实相关进货查验义务,以及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四)不按规定进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五)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六)经营场所内存在食品简单制售活动的;(七)开展“放心食品超市公开自我承诺”但未履行承诺的;(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六条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大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按照D级(高风险)进行管理;中小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按照不低于C级(较高风险)进行管理。按照C级、D级进行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并公示实际评定结果。第十七条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风险分级评价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八条各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结果,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综合考虑食品季节性风险、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合理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原则上,对较高风险食品销售主体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销售主体的监管.(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销售者,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销售者,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检查3-4次。两年至少监督两年至少监督两年至少监督两年至少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销售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风险分级结果,根据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应当每季度将自查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省市场监管局将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成效纳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体系。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列风险分级相关表格,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下发。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附件:1.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2 .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3 .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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