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812057
资源大小:16.79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饶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饶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潮府规(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维修等。第三条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的公共领域的项目。同时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上述规定的领域,主要包括:(一)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新农村建设等类型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县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负贲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有关程序办理建设手续。第五条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专家咨询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和概算管理。第二章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必须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称“在线平台”)注册登记,取得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各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审批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并将项目有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上级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由上级机关统一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向县投资主管部门报备。第十条对已纳入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规划计划,或经县政府同意的,或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的形式审批。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工程,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活动中,依法依规不需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的同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和范围。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在项目审批前单独申请核准。第十一条县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县政府确定的代建项目,由代建管理机构代表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的有关职责,承担从项目确定代建至项目建成移交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提供:(一)项目已纳入政府审定的规划、计划或已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二)县财政部门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或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三)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用海)及规划证明材料,明确项目建设符合用地性质且符合相关城乡规划,对于应履行规划选址和用地(用海)预审程序的项目,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四)项目建成后年能耗达100o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耗电量达500万度及以上的须同时提供节能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章节已进行论述,且为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无需单独编制节能分析报告。(五)涉及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项目,要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六)涉及行业管理的,须加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总投资进行设计。凡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但不超过10%的,应优化调整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降低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且超10%(含本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概算审批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其审核意见负责,审批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批复。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第十五条项目初设或概算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及项目资金支付计划等资料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其审核结果作为工程建设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和工程付款依据。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审核:(一)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未经批准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预算编制的;(四)施工图预算中建安工程费超过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5%的。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策划、招标(采购)、建设实施、管理经营等工作。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依法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确定项目实施中标单位。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未经核准、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服务费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的,原则上不得组织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为控制技术服务成本,招标人在不影响服务质量的原则上,在委托编制招标文件中设计、监理、咨询等技术服务费报价区间不能低于20%:勘察费不能低于30机依法不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实施中标单位应配合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无相关行政许可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送审工作,把相关资料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财政部门审批(交通项目按省规定执行)。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机构不得撤销。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规划、建设档案等专项险收,可与工程质量险收合并为“联合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相关验收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于竣工聆收完毕后及时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中标单位的用款申请,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及上级有关基建财务会计规定,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真实、全面、及时、准确核算资金运用情况。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资金情况,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支付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施工等合同约定和工程监理单位意见,审核后填制建设项目用款额度申请表,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第二十八条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应作为合同签定价格,合同中应明确承发包双方责任,合同签定后原则上不得追加投资。第二十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方案应经济合理,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文书和合同的约定。第三十条施工过程中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相关领导召集项目业主单位、承包单位、质安监、监理、设计、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研究论证。涉及项目的主体结构或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遨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图纸审查部门到会参与变更研究、论证,设计工程量变更的,建设的项目增(减)量须经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预算,并报县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确定拟增(减)的数额,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研究、论证。经论证同意变更的,须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逐级呈报、审核。由项目实施中标单位测算变更工程款的变动数额,按要求填制工程变更申报表后按程序报批。(一)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或变动总额相抵测算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变更论证会议召集人;(二)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或变动总额相抵测算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1、镇或村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变更论证会议召集人;2、县直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或变动总额相抵测算在20万元以上的,报经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应的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变更论证会议召集人;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和变动总额相抵测算均在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可由县直单位分管领导作为变更论证会议召集人。第三十一条单次工程款变更总额相抵测算增加5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的,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单次工程款变更总额相抵测算增加在50至100万元(不含本数)的,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单次工程款变更总额相抵测算增加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单次工程款变更总额相抵测算减少100万元以下的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单次工程款变更总额相抵测算减少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二条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枇准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实施中标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变更金额由县财政部门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核。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的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额县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实施中标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四条变更后总投资额超过概算投资10%的,由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调查组,查明超概算原因,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县政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县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逐工的基本信息。第三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八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第三十九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五)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四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骗取、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脸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六)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八)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九)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第四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告发布、招文发出、网上报名。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实行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或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建设模式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总承包发包。初步设计招标控制暂定价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依法确定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单位。总承包发包以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与施工图设计费(或勘察设计费)之和,作为最高限价进行限额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须按本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本办法实行之前县政府已同意的项目,按原批复意见执行。我县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