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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 资源ID:1801726       资源大小:10.28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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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发O号)和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通O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林地,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第四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林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林地亩数。第六条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第七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征地前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期间其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暂存,待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待遇领取资格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未划拨完的,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本人。第八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O号)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农林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公示结束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行政审核后,由区行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发改、财政、国土、农林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人社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进行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以及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征地数量、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和参保人员名单;配合人社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工作。农林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亩数界定、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区行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确认及公示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O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第十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国土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市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市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第十五条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七条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需报请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政发O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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