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工经〔2015〕192号关于印发《中铁九局工程分包验工计价及结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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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工经〔2015〕192号关于印发《中铁九局工程分包验工计价及结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docx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九局工经(2015)192号关于印发中铁九局工程分包验工计价及结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中铁九局各单位:为规范我局工程分包结算行为,加强分包结算管理,确保分包结算依法合规、有序受控,对中铁九局工程分包验工计价及结算管理办法(中铁九局工经(2015)22号)进行了补充,现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予以下达,请遵照执行。附件:中铁九局工程分包验工计价及结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015年5月29日附件中铁九局工程分包验H计价及结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工程分包结算行为,加强分包结算管理,确保分包结算依法、合规、有序、受控。第二条依据中铁九局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铁九局工经(2014)298号)、中铁九局工程分包验工计价及结算管理办法(中铁九局工经(2015)22号),制定本规定。第三条工程施工分包结算审核,是局对子分公司及局项目经理部分包结算资料及审批程序的审核。第四条工程施工分包结算审核,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为项目对分包单位每月结算单的35%。被抽查单位当期结算存在问题超过50%的将对其加倍抽查,如果加倍抽查的结算仍存在问题超过50%的,将对该项目全部结算进行审核。第五条被抽查审核结算的项目,对分包队伍支付工程款必须以局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九局及所属子分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局工程经济部是分包结算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项目分包结算抽查审核比例、送审时间;负责审核结算资料;出具审核报告单并提出审核结果处理意见。第八条局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工程经济部做好相关业务的审核。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局工程经济部按照全局工程分包管理台账,制定抽查审核计划。沈阳及周边地区的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接到工程施工分包结算审核计划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计划表中指定的结算资料报送局工程经济部,局本部地区以外的单位以7个工作日内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工程施工分包结算审核计划表(见附表Do第十条报送审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经子分公司(局项部经理部)审批后的结算资料。2 .对应结算资料的分包合同。3 .经项目经理部工管部长、项目总工程师签认的合同内工程量,结算节点已完合格工程量及结算节点工程量三量对比表(即:结算节点的中标量、施工图量、已完工程量对比)。4 .施工期间需要对分包方结算的各种费用的票据证明。5 .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奖罚依据。6 .对应结算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及必要的施工组织计划等相关资料。7 .结算需要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局工程经济部收到审核资料后,7-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后出具审核报告单。其中审减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由局工经部和查出相关问题的要素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审减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由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工程分包结算审核报告单(见附表2)。第十二条审核结果处理,以审核报告单金额为准。由具体使用分包队伍的项目部,按审核报告对分包单位再次确认结算结果,以确认的结果作为对分包结算价款支付依据。第十三条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报送的结算审核资料,必须是已经办理完结算手续的资料,各级单位审批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否则,局工程经济部将不受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四条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分包结算审核情况。第十五条局工程经济部建立全局分包结算抽查审核台账(见附表3)。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对不执行本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1 .不按结算审核计划按时上报结算资料,给予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工程经济部长罚款100o元/次处罚。接到审核计划超过10个工作日不上报审核资料的,视为不接受审核。2 .上报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没有分包方签字、没有经过项目部、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审批、相关人员签字不全,给予子分公司工程经济部长罚款2000元/次处罚。3 .上报的结算资料弄虚作假,数据不真实,隐瞒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等行为受到的各种罚款、瞒报本应属于分包方承担的各项费用等,给予项目经理、项目部工程经济部长分别罚款100O元/次、500元/次处罚;给予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总经理及工程经济部长分别罚款5000元/次、3(X)0元/次处罚。第十七条对不执行本规定,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除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同时报局人事部记录不诚信档案。1 .对不接受局分包结算审核,无故不上报结算资料,给予子分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工程经济部长分别罚款100oO元、5000元、3000元。2 .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在局出具的分包结算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局工经部,逾期不上报视为不执行,或仍按审核前结算金额支付分包队伍,一经查出给予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总经理、分管领导、工程经济部长分别罚款100Oo元/次、2000元/次、100O元/次。第十八条子分公司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经局对分包队伍结算审核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1 .一份分包结算审减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总经理罚款500()元/次、工经部长2000元/次。一份分包结算或一个项目累计抽查审减额度在20万元(含2()万元)以上,贲成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2 .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分包结算抽查审核,全年累计审减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除给予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总经理罚款10000元/次、工经部长3000元/次外,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3 .当期或开累结算审减额度达到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铁九局监(2014)215号)规定标准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及党纪处理。4 .对项目当事人(项目经理、工经负责人)由子分公司(局项目经理部)另行处罚,处罚结果报局工经部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作为中铁九局工程分包验工计价及结算管理办法(中铁九局工经(2015)22号)的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越执行。第二十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其它规定服从本规定。附表:1.工程施工分包结算审核计划表2 .工程分包结算审核报告3 .中铁九局分包结算审核台账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