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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编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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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编说明.docx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编说明主持单位:生态环境厅编制单位:环境科学研究院1修订的目的和依据1.1 修订原则以人为本.以保障饮水水源地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标准的制定,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的建设。因地制宜根据我省农村区位条件、地域特点、农村聚居情况、水体功能、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技术可行.标准制定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因素并具有一定的前略性。以当前和未来五年国内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物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体系协调标准制定应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农(B滩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1.2 修订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精神的重要举措,事关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厕所革命、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等涉农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它涉及多部门的职能,是个系统性工程,应统筹谋划、协同开展。我省经过多年努力,农村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X)01.标准编写规则:GB3839-83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DB46/T74-2018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ZT18921-20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z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18918-2(X)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4-2018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T23486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等;GB19379-2012农村户厕卫生规范;HJ/T8I-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GB18596-2(X)1自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773-20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GB5OOI4-2O2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HJ574-2010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2(X)5-2010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笫53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环办函2012473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H5130号):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土壤函(2020)16号):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函(2019)48号):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管、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1)51号):“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十四五”专项规划(琼环土字(2021)13号);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16号);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2021-2025年)(琼环土字(2021)5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琼环水字201832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细则(琼环土字201911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琼环规字20202号)等。2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2.1农村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排.终增设施运行成效不佳农村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两个方面。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地标实施监测又违背rGB5084相关要求。2.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原著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违背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提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将禽养殖、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金禽养殖拆除或关闭、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不足100O人的保护区生活污水,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原环保部发布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H8767号)并明确提出“原著居民住宅允许在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处理后的尾水原则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应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二次处理。''又在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I9647号)进一步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分散的原著居民和生活污水形不成地表径流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三级化粪池、小型氧化塘、小型湿地、十.地处理系统等技术和处理工艺处置产生的生活污水,确保不影响水源地水质。”而上述文件均未明确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排放标准,为此我我省地方标准修订后,将会涉及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变更问题,修订的地方标准放款后,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依规应重新环评。2.6处理设施排水断流时,设篇水质监测的频次、瓶率如何划定地方标准在水侦监测上明确:设施水污染物监测的频次、采样方法及时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根据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要求,针对全省范围内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开展每半年1次、全年2次的水质监测,水质监测指标有必测项目(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选测项目(含pH、BOD5、SS,TP和粪大肠菌群)。同时,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要求,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小化。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股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测试的采样频次可适当减少。对非稳定排放源、大型重点项目排放源,必须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目前,部委明确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为集中处理设施,其余为分散处理设施。时集中处理设施按半年一次、全年2次的水质监测。对分散处理设施可以抽查、抽测方式不定期监测。其中,准发布、公开、复审、废止等阶段。其中,起草组完成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本文件的修订程序,如图3所示。图3-1标准修订工作流程3.2修订内容等生物种群所影响,并且污水经消毒后进行资源化利用,不仅会增加设施的运行成本,也没有贡献出多高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本文件删除Z原标准DB46483-2019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HJ347.1和HJ347.2”两项引文(见本文件的章节2),删除了“标准分类”中“表I中粪大肠菌群指标及其排放限值”(见本文件的章节4.2.1.4),删除了“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表2中粪大肠菌群的分析方法”(见本文件的章节5.3):3.2.4 关于术语和定义的修订根据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R0号)文件要求:“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是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遵循分散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粪便和生活杂排水实行分离并进行处理,实现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原则上按定义分类,生活污水只是包括了''一黑三灰”来水,不包括生产废水如家庭式的养殖废水、农产品粗加工废水和乡村旅游项目的餐饮服务类污水等高浓度有机废水,但在现实案例中这股非规模化、非工厂化的生产废水长期未得到有效治理,依然存在偷排进入污水处理系统,从而导致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的长效运行。同时,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省原农垦居被划转到地方政府管辖,原农场生产队的生活污水治理又比较滞后,甚至处于建设初期阶段。因此,本文件将原标准DB46/483-20I9的“农村生活污水的定义”修改为“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原农场生产队)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医疗废水和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废水等农村生产污水”,并将“原农场生产队”纳入“农村区域范畴”,补充了农村生活污水不包括“企业废水、医疗废水"和''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废水”(见本文件的章节3.1);还将原标准DB46/483-2019的“其他规定”增加了“非规模化、非工厂化的生产废水处理处置要求”即“家庭式的养殖废水、农产品粗加工废水和乡村旅游项目的餐饮服务类污水等高浓度有机废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见本文件的章节4.3.4)。3.2.5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修订(1)标准实施时间的修订原标准DB464832019于20于年11月4日发布实施,要求在2019年11月4日前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DB46/483-2019要求。但是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将会涉及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降标运行,其设施尾水中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会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放标准变更属于重大变更行为,依规项目需要重新环评。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关于500m%(含)以卜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赦免环评,而500m%j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GB189I8的规定,同时满足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见本文件章节4212)。因此,本文件参照原标准的设计思路即关于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3年I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相关要求(见本文件章节4.1.2):(2)标准分类的修订1 .对不同处理规模设施执行标准的修订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指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文件要求:500m3d以上规模(含50011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o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O()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原标准DB464832019也明确了其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未对处理规模在50011d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做明确的管控要求,而实际中部分的农村地区也存在着处理规模在5(X)m%以上污水处理站(例如琼海市)。因此,本文件将原标准DB464832019的“标准分类”增加了“规模大于500m%(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GB18918的规定,同时满足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见本文件章节421.2),还增加了“规模小于5m%i(含)的污水处理设施,当其尾水资源化利用时,原则不执行DB46/483的规定,但确保水体在感官上不黑、不臭;当该处理设施为i体化处理设备和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时,执行DB46/483的有关规定”(见本文件章节4.2.13),并进一步明确了“规模在5500m3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见本文件章节421.4).2 .对悬浮颗粒物(SS)的修订悬浮物(SS)在GB18918和GB119OG89两项标准中的名称一致,因此,本文件将原标准DB46用83-2019中“悬浮颗粒物(SS)”修改为“悬浮物(SS)n(见本文件的表1、表2)。3 .对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的修订本文件将原标准DB46心83-2019的表1中“粪大肠菌群数”指标,控制指标数量由“8项”减少至“7项”,修订依据见本文件的章节333中关于“粪大肠菌群数”删减的解释。原标准DB46/483-20I9在实施期间,依然存在处理设施尾水回用于资源化利用时,标准不适用问题,例如尾水回用于灌溉、施肥等资源化利用途径的,处理设施尾水排放标准中依然对氮、磷等营养性指标进行控制及考核,而且处理设施要对污水进行脱氮除磷、减碳就需要曝气、搅拌,甚至是加药等增加设施运行成本的去除方法,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r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推广,不符合“双碳”背景卜的农村污水治理理念。因此,本文件时原标准DB46/483-20I9的发I中“氨氮、总氮、总磷”等控制指标提出差别化的管控及措施。其中,为进一步消除农村地区的黑臭水体,本文件对原标准DB46/483-20I9的表1中“.级标准和三级标准”的“氨氮”排放限值有差别化地地加严管控,并以农村黑臭水体判定指标中“氨氮15mg1.”的控制要求为特殊情况下的排放限值。农田滩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a)”均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本文件将原标准DB464832019表1中“三级标准”的“悬浮颗粒物(SS)”排放限值由"6()mg1.”修改为“8Omg/1.”和“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限值由“120mg1.”修改为“150mg1."。对"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两项控制指标的排放限值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水作标准”排放限值相同。本文件的衣I与原标准DB46/483-20I9的衣1对照如下:表I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文件)IR位:mgI.(凡注明者除外)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一娘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IPH伯/无J纲6-92能浮狗(SS)2030803化学需班出(CODc)60XO1504寒氮"<NHi-N.以N计820(15)25(15)b5总氮C(TN.以N计)206总磷11(TP,以P计137动植物油C3520注:a.氨氮指标中"C”内数值为出水排入黑臭水体时的控制指标:b.适用于尾水无资源化利用的设施;c.适用于足水排入湖、库或超标因子为赳的水体的设施:<1,适用于足水排入湖、用或超标因子为磷的水体的设施;e.适用于尾水含有乡村旅游项目的我饮服务类污水的设施。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原标准DB464832019)单位:mg/1.(凡注明者除外)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一徼标准二徼标准三级标准1PH值/无6-92悬浮物(SS)2030603化学需氧学(CODcr)60801204氨氮(NHj-N,以N计)820255总氨(TN,以N计)20*«6总磷(TP,以P计)I3M7动植物油35208炎大胸苗群数叼个儿IO4M注:仅适用于含农家乐等转饮服务类污水的排水:仅适用于规模大于100mVd(含).且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n类水域、GB3097海水二类海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排水.(3)标准分级的修订原标准DB46心83-2019的''标准分级”中“水环境功能明确水体与水功能区明确水体”即“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功能区划”在水体功能类别判定上存在界限不清晰情况。而且水环境功能区是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尚未修编),水功能区是水利部门划定。水环境功能区主要是监测预测水域断面水质变化,水功能区主要是调控水域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后者弥补了前者的监管不全面的问题,从点位监管向线或面源监管转变的差别。因此,本文件将原标准DB46483-2019的“标准分级”中“水环境功能明确水体”修改为“功能明确水域”,并进一步明确为“GB为38地表水III、IV、V类功能水域(不含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和GB3097海水二、三、四类功能海域”:“水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修改为“其他功能水域”,并进一步明确为“不包括GB3838地表水I、I1类水域)和GB3097海水一类功能海域”。同时,遵照“宽严相济、因地制宜”原则,对出水排入“功能明确水域”的设施执行本文件表1中的一级标准,对出水排入“其他功能水域”的设施执行本文件表1中的.级标准或三级标准。此外,还对设施出水不排入水体情况做了进一步确定,重点突破了设施尾水资源化利用时排放标准执行不清晰或考核指标过多、过严等问题。具体如下:出水回用水资源化利用时,执行国家或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回用于农田、林地、果园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回用于农田滩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山水用于林地(含槟榔、橡胶)、农田、旱地、果园灌溉时,执行表1的三级标准,并且出水不能长期淤积而引发尾水的发黑、发臭,否则从严执行相应标准。(4)其他规定的修订本文件将原标准DB46/483-2019的“其他规定”中“章节4.3.3”内容整合到了本文件的“标准分级”中“章节4.222”:重点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处置问题(见本文件章节432),补充了尾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的内容(见本文件章节4.3.1),新增了“家庭式的养殖废水、农产品粗加工废水和乡村旅游项目的餐饮服务类污水”等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处理问题(见本文件章节434。3.2.6 关于水污染物监测要求的修订本文件对原标准DB46/483-2019的“章节5.3”中“悬浮颗粒物(SS)”修改为“颗粒物(SS)”,以及删除了“炎大肠菌群数”指标及其分析方法和方法来源,说明见本文件的章节(3.3.5)的“悬浮颗粒物(SS)”和“粪大肠菌群数”的解释。3.2.7 关于监督与实施的修订原标准DB46/483-2019的“章节6.2”中“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存在内容表述不全面问题。为此,本文件将“章节6.2“中的''排放标准”修改为“相关标准”(见本文件章节6.2)以及“按新标准”修改为”.按最严标准”。在我省现行标准中主要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监测标准等类别标准,因此在本文件中只是限定“排放标准.”不完全涵盖上述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监测标准”等类别标准。而且根据环评法,排污主体在执行排污标准时存在多个标准相互制约条件下,排污主体应执行最严标准而非最新标准。4本文件与DB46/483-2019的比较本文件替代DB46/483-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46/483-2019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的规定,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由处理规模在500n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调整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见1和2019年版的1):删除r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粪大肠菌群2项引文的内容(见2和2019年版的2):修改r农村生活污水管理的规定,将原农场生产队纳入农村地区,增加了工厂化的企业废水、医疗废水和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废水等农村生产污水不纳入农村生活污水的范畴(见3.1和2019年版的3.1);修改了标准的实施时间(见4.1和2019年版的4.1):修改了标准分类的要求,增加了规模大于500nfd(含)和规模小于5m¼i(含)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规定,修改了悬浮颗粒物为悬浮物,调整了原"三级标准”中悬浮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限值,增加了氨氮、总氮、总磷的执行范围,调整了动植物油的执行范围,删除粪大肠菌群数的执行范围及排放限值,减少r控制指标由8项修改为7项(见421.2、表1和2019年版的表1);-修改r标准分级的要求,调整设施出水的执行标准,调整了处理规模的分级由5m3/d修改为2011d,删除了原设施出水不排入水体的执行标准,增加了设施出水不排入水体的执行标准或要求(见422和2019年版的422):修改r其他规定的要求,增加r尾水资源化利用的规定,调整r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著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处理后的尾水不具备外引条件时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著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规定,增加了家庭式的养殖废水、农产品粗加工废水和乡村旅游项目的餐饮服务类污水等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处理要求(见4.3和2019年版的4.3):修改r监督与实施的要求,调整了本标准实施后管理的规定,删除了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后管理的规定(见6.2和2019年版的6.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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