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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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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协议书.docx

    支付协议书甲: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丙方:鉴于:(附件二)的规定第一年度的受托人报酬另行签定协议,甲、乙、丙本着平等互利和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第年度的受托人报酬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第一年度的受托人报酬数额为元x5%。第二条第一年度的受托人报酬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第三条第年度的受托人报酬的支付时间为成立当日。第四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受托人报酬,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当承担计划本金5%o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第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加盖公章,丙方签字后生效。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丙方(签章):年一月一日甲方:海关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银行地址:负责人:丙地址:法定代表人:丁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丁方缴纳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关税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税费),经丁方提出申请,甲方通过对丁方守法、资信等情况,乙方通过对丁方账户等情况的审查,允许丁方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丙方为甲、乙、丁方网上支付税费服务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等服务。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一)甲、乙、丙方为丁方提供网上支付有关海关税I款和行政事业性费款的服务。本协议所称网上支付服务,是指丁方使用计算机通过internet网络登录丙方的系统网站,查询到甲方生成的电子“税费通知”,若无异议则指定缴款单位和缴款账户,通过丙方的系统向乙方提交“电子税费支付”指令。乙方按照丁方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办理税费款项的支付服务。(一)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完善现有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项目后,乙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合作为丁方提供其它可能的增值金融服务。第二条业务流程(一)丁方向甲方申报,甲方接受申报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税费通知通过甲方的计算机系统传至丙方的系统。(一)丁方通过网络登录丙方的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需向甲方提出重新处理申请。(三)乙方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电子数据进行预先扣款(以下简称预扣)处理,并将支付成功的电子回执通过丙方的系统反馈给丁方。若由于丁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乙方应将支付失败及失败原因的电子通知通过丙方的系统向丁方反馈。(四)丁方可通过丙方的系统查询税,费款项的处理进度和状态,在获知支付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甲方现场办理验放手续。(五)货物放行后,乙方负责将税费金额确定无误的网上支付款项缴纳至国库或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甲方应为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开具纸质缴款凭证,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纸制凭证的流转。(六)货物放行后,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按现行的退、补税管理规定进行退补税处理。但对退/补矛兑税单,丁方只能选择柜台支付方式处理。第三条服务的申请丁方应通过丙方的系统向乙方提出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申请。丁方登录丙方的系统填写电子服务申请表格,向甲、乙方提供:其基本信息、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帐户信息、使用本服务的操作人员及操作权限资料P甲、乙方对丁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将结果通过丙方的系统通知丁方,丁方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后,即可开始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丁方如需对上述申请资料进行修改,应登录丙方的系统向甲、乙方提交电子变更数据,甲、乙方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丁方变更是否生效。为使本协议下的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顺利开通,丁方应于服务开通前在乙方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般存款账户。未经乙方同意,丁方不得撤销该账户。乙方将严格按照丁方申请资料中提供的帐户、名单和权限进行税费支付处理。第四条电子指令与回执的效力甲、乙、丁三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指令、通知及回执的送达等产生争议时,以内方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准,内方可依据其保存的电子数据对有关情况作出证明。丙方有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必要手段保持其系统的先进性和安全性。第五条取消税,费指令的处理乙方按丁方通过丙方的中国口岸数据系统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在货物放行前因税费金额发生变化需要取消税费指令的,乙方应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丁方账户。第六条服务准备和技术支持工作网上支付服务开通前,丙方应为丁方制作进入系统的银行ic卡,并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丙方应为丁方在系统安装、使用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开通本服务后,甲、乙、丙方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丁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第七条保密条款甲、乙、丙方承诺,甲、乙、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丁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特别授权或许可,不对外提供或引用有关电子数据。但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甲、乙、丙方在司法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第八条通知条款丙方保证其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导致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时,丙方将以网页发布的方式通知丁方。第九条电子数据的保存丙方承诺将有关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原始电子数据保存20年,并确保期间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人为干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电子数据的灭失、缺损、破坏或更改的,内方已向丁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后,丙方不承担责任。第I条协议生效及变更、终止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30天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未向其他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展期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第卜一条违约责任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几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过错的几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当事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不能履行的理由。第十三条管辖凡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四条其他(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丁四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i份,同等有效。(四)通知地址。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一方应按照下列地址通知其他方: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丁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O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丙方(盖章):丁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甲方:海关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银行地址:负责人: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丁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丁方缴纳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关税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税费),经丁方提出申请,甲方通过对丁方守法、资信等情况,乙方通过对丁方账户等情况的审查,允许丁方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丙方为甲、乙、丁方网上支付税费服务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等服务。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一)甲、乙、丙方为丁方提供网上支付有关海关税款和行政事业性费款的服务。本协议所称网上支付服务,是指丁方使用计算机通过internet网络登录丙方的系统网站,查询到甲方生成的电子“税费通知”,若无异议则指定缴款单位和缴款账户,通过丙方的系统向乙方提交“电子税费支付”指令。乙方按照丁方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办理税费款项的支付服务。(一)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完善现有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项目后,乙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合作为丁方提供其它可能的增值金融服务。第二条业务流程(一)丁方向甲方申报,甲方接受申报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税I费通知通过甲方的计算机系统传至丙方的系统。(一)丁方通过网络登录丙方的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不兑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需向甲方提出重新处理申请。(三)乙方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电子数据进行预先扣款(以下简称预扣)处理,并将支付成功的电子回执通过丙方的系统反馈给丁方。若由于丁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乙方应将支付失败及失败原因的电子通知通过丙方的系统向丁方反馈。(四)丁方可通过丙方的系统查询税费款项的处理进度和状态,在获知支付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甲方现场办理验放手续。(五)货物放行后,乙方负责将木兑费金额确定无误的网上支付款项缴纳至国库或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甲方应为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开具纸质缴款凭证,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纸制凭证的流转。(六)货物放行后,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按现行的退、补税管理规定进行退补税处理。但对退/补税税单,丁方只能选择柜台支付方式处理。第三条服务的申请丁方应通过丙方的系统向乙方提出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申请。丁方登录丙方的系统填写电子服务申请表格,向甲、乙方提供:其基本信息、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帐户信息、使用本服务的操作人员及操作权限资料。甲、乙方对丁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将结果通过丙方的系统通知丁方,丁方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后,即可开始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丁方如需对上述申请资料进行修改,应登录丙方的系统向甲、乙方提交电子变更数据,甲、乙方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丁方变更是否生效。为使本协议下的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顺利开通,丁方应于服务开通前在乙方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未经乙方同意,丁方不得撤箱该账户。乙方将严格按照丁方申请资料中提供的帐户、名单和权限进行税费支付处理。第四条电子指令与回执的效力为完成网上支付税费业务,甲、乙、丁三方通过丙方的系统传递有关电子指令、通知和回执,甲、乙、丁三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公正的服务及技术认证机制。甲、乙、丁三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指令、通知及回执的送达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准,丙方可依据其保存的电子数据对有关情况作出证明。内方有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必要手段保持其系统的先进性和安全性。第五条取消税费指令的处理乙方按丁方通过丙方的中国口岸数据系统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在货物放行前因税费金额发生变化需要取消税费指令的,乙方应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丁方账户。第六条服务准备和技术支持工作网上支付服务开通前,丙方应为丁方制作进入系统的银行ic卡,并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丙方应为丁方在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开通本服务后,甲、乙、丙方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丁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第七条保密条款甲、乙、丙方承诺,甲、乙、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丁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特别授权或许可,不对外提供或引用有关电子数据。但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甲、乙、丙方在司法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第八条通知条款丙方保证其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导致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时,丙方将以网页发布的方式通知丁方。第九条电子数据的保存内方承诺将有关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原始电子数据保存20年,并确保期间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人为干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电子数据的灭失、缺损、破坏或更改的,丙方已向丁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后,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变更、终止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方,经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30天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未向其他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第卜一条违约责任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儿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过错的几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当事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不能履行的理由。第十三条管辖凡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四条其他(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丁四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四)通知地址。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一方应按照下列地址通知其他方: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丁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O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丙方(盖章):丁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为方便乙方业务开展,加快结算速度,提高结算效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中“集团网上支付”(简称“集团支付“)是指母公司(包括总公司、结算中心,下同)和若干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下同)均在银行同城开户的情况下,在银行电脑系统内设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账务关系为:当子公司收到款项后电脑系统自动将款项按设置逐笔或按金额划入母公司账户;当子公司付款时,由母公司通过网上企业银行集团支付功能发出付款指令,从母公司账户先将款项转移到子公司,再通过子公司账户将款项付给收款人。子公司须承诺其账户受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放弃对该账户作支付指令的权利。二、乙方需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向甲方提交开户资料,以结算中心名义开户的需提供结算中心成立的证明文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三、乙方要求需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在甲方所在地同城范围内任意招行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对于参加集团支付结算的子公司账户,母公司仅可经集团网上支付功能对外付款。四、乙方指定通过集团网上支付银行系统进行结算的具体信息如下:企业代码::企业银行编号::开户行:;收款账号(乙方子公司收到款项后自动转入账号):乙方用于集团支付功能的付款账号:;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五、若第四款中乙方账号或子公司户名、开户行及账号变更时,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木协议未变动部分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开通网上“企业银行”事宜,填写银行网上“企业银行'冲请表,并与甲方签署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本协议是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七、乙方保证其运用“集团支付”功能进行对外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企业银行办理。八、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力:(1)当乙方子公司收到款项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子公司收到的全部款项及时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2)当乙方为其子公司对外付款时,由乙方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向甲方发出付款指令,甲方核对乙方有效数字印鉴无误后,有权根据乙方付款指令中所提供的子公司账号及收款人,将乙方账户中的款项通过该乙方子公司账户付给收款人。九、乙方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必须向其开户行提交银行集团网上支付业务授权书,授权其开户行和甲方按本协议办理与该子公司有关的“集团支付''业务,也授权乙方对该子公司账户进行“集团支付''业务操作。乙方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若未能提交或提交后又取消相应授权,则甲方不得为乙方提供集团支付服务。卜、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集团支付''结算服务,并严格按照乙方的上述授权为乙方及其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十、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协商致终止或当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终止时终止。卜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B签订地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0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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