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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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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docx

    XX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二条我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二章资助年限和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XX、XX、广西、XX、XX、XX、XX、XX、XX、XX、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XX、XX、XX、XX、XX、XX、XX、XX、XX、XX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以及XX市有农业的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第七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三章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市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我市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8-1)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二)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第十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第十一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第十二条高校在收到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四条对于正在按照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XX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财规(2021)2号)、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VXX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教(2007)43号)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正在按照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教(2007)41号),领取XX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的毕业生,仍延续原政策至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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