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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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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docx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定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风险治理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第四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配合做好风险识别工作。风险识别应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第五条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电网减供负荷或停电用户的比例,以及机组故障停运、其他并网主体无序脱网、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等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影响程度等指标。第六条风险形成原因主要包括电网结构、电源布局、负荷特性、设备状态、启动调试、人员行为、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因素。部分风险可以由多个原因组合而成。第七条故障场景可参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规定的三级大扰动,各电力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第三级大扰动中的多重故障、其他偶然因素进行细化。第三章电网安全风险定级第八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定级,为电网风险的监视、控制和治理提供依据。第九条电网安全风险等级按以下原则划分。对于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一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二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三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一般电力安全事故、县域电网全停的风险,定义为四级风险;其他风险由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自行定义。第四章电网安全风险监视第十条电网安全风险监视应遵循分区分级的原则,跟踪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动态识别电网安全风险。第十一条对于跨区电网风险,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区域内跨省电网风险,由当地区域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省内电网风险,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十二条对于四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相关电网企业应按照第十一条所列监督指导关系,报告国家能源局或有关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于二级以上非跨区电网安全风险,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应上报国家能源局;对于其他电网安全风险,由相关电网企业自行监视。第五章电网安全风险控制第十三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对于四级以上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风险控制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规程等的要求,综合考虑风险控制方法与途径,必要时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其他风险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说明,确保风险控制方案的可行性和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对于其他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需明确控制措施。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落实各自责任,保证风险控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落实到位。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综合采取降低风险概率、减轻风险后果、实施应急处置等措施,控制电网安全风险。降低风险概率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隐患排查、组织设备特巡、精心挑选作业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加强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减轻风险后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预警灾害性天气、转移负荷、调整运行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提前告知用户安全风险、采取需求侧管理措施、开展反事故应急演练。实施应急处置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用应急处置方案、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调度计划、取消市场出清结果。第十七条可能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造成影响的电网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做好风险告知和说明;由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自身原因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应及时向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对风险控制方案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其他风险相关方的上级单位应对下级单位风险控制方案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第六章电网安全风险治理第十九条电网安全风险治理应遵循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从根本上防范化解电网安全风险。第二十条风险治理应与规划工作相结合。规划时应开展电网安全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规划方案安全性评价。应统筹电源布局和廊道空间,增强电网网架结构,加强调峰能力建设,开展安全稳定计算,合理安排规划项目实施次序,减少存量电网风险。第二十一条风险治理应与设计工作相结合。设计时应综合考虑运行环境、用电需求、负荷特性等因素,全面细致开展勘察,实施差异化设计,做好设备选型,提高系统抵御风险能力。第二十二条风险治理应与建设施工相结合。通过合理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质量、进度管控,提升建设施工水平,严格竣工验收,确保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第二十三条风险治理应与生产计划安排相结合。在夏(冬)高峰、丰(枯)水期、重要保电、配合大型工程建设等特殊时期,科学安排运行方式,优化电网检修计划,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四条风险治理应与设备管理相结合。应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分析设备的运行状况、健康水平,强化设备运行维护,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设备技改措施,提高设备可靠性。第二十五条风险治理应与物资管理相结合。应坚持设备质量源头管控,加强全链条物资采购管理,加强设备监造,强化验收调试,严格入网把关,提升设备整体技术和质量水平。第二十六条风险治理应与灾害防范相结合。应总结灾害发生规律,评估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因地制宜提高设防标准,并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物资管理等环节加以落实,提高电网防灾减灾能力。第二十七条风险治理应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应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形成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统筹推动风险治理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将重点难点问题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第七章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常态化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按年度开展风险分析,全面总结本单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所辖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建议。年度风险分析工作应与年度运行方式分析工作相衔接,年度风险分析的主要结论应纳入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逐级报备审查运行方式分析报告机制。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于2月28日前,将本单位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报担负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区域派出机构应汇总形成本区域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于3月20日前上报国家能源局。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区域派出机构应建立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会议制度,原则上3月31日前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召开运行方式分析会议,通报运行方式分析结论,加强厂网协同,部署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应会同区域内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召开区域运行方式分析会议。第三十一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做好重点时段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组织开展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形成专项风险管控报告。报告应深入分析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总体特点、对迎峰度夏(冬)风险管控工作作出安排,明确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等。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分别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或相关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对于四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将风险控制方案和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担负相应风险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等风险相关方未落实风险控制方案的,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跟踪企业上报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定期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协调、指导相关方解决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三十四条对于未按要求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管控措施而导致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并网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国能安全(2014)123号)同时废止。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修订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对2014年发布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原办法于2014年发布,对减少、控制电网安全的各类风险因素,防范大面积停电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陆续制(修)订、颁布实施,国家对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能源转型持续深化、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电源构成、电网形态、负荷特性等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社会民生对电力可靠供应愈发关注关切,给电网安全提出了更高标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二为更好适应电网安全运行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国家能源局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过程2024年3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部署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召开修订工作启动会,深入听取南方能监局、华中能监局、西北能监局、浙江能监办、国网公司、南网公司等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建议,明确了总体思路、修订重点和进度安排,对办法修订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2024年4月,为确保办法修订的全局性、规范性、实用性,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协调成立多单位参与、多专业覆盖的编制工作组,深入了解电力系统实际,组织调研国网公司、南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等电网企业在风除管控方面的管理经验和典型做法,了解光伏、核电、风电、燃煤、抽蓄、生物质发电等13家发电企业在风险管控方面的工作流程和机制运转情况,走访学习交通运输、公共卫生、石油化工、炼钢采矿、机械制造等行业39家电力用户的风险管控举措,广泛征求电网风险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为办法修订奠定了坚实基础。2024年4月至5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多次组织召开办法修订推进会,梳理工作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研究修订内容,针对办法适用范围、分级分类标准、工作机制建立、职责分工落实等开展专题研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编制完成办法(初稿)。2024年5月-6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主持召开专题讨论会,在办法(初稿)基础上,讨论形成本版办法。三、修订的总体考虑(一)修订原则一是坚持继承发展。原办法已试行超过10年,对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发挥了有效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提出的新要求,固化保留成熟经验做法,修订完善相关要求,推动办法转为正式施行,更好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实践中暴露的一些新问题,特别是面对电网有源化特征日益明显、电网网架结构多变、负荷特性复杂、设备运行状态不可靠、防灾减灾能力不足等新挑战,完善相关条款表述,补充针对性管控要求。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在原办法侧重对电网安全风险识别、分级、监视、管控等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关口前移、源头治理,补充明确统筹电源布局、增强电网网架结构、加强调峰能力建设、差异化设计选型等全链条、各环节风险治理要求,从根本上防范化解电网安全风险。四是坚持协同联动。适应电力系统并网主体多元化发展趋势,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范畴,明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等风险相关方职责任务,加强“源、网、荷、储”多元主体合力管控,推动形成电网安全风险共管共治格局。(二)修订主要内容1 .进一步明确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的职责分工增加其他并网主体业主单位为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方,进一步细化明确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业主单位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治理等环节的职责要求,推动各相关方协同联动管控。增加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企业上报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定期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督促指导相关方有效落实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协调解决电网安全风险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参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二条内容,“并网主体”是指“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以及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2 .进一步优化了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的条款表述优化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的条款表述,结合保供电、保民生、保稳定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可预见、可评估、可管控的原则,增加机组故障停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等指标,突出保障客户用电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风险形成原因的条款表述,结合近年来电网安全事故事件分析情况,增加了电源布局、负荷特性、启动调试等因素,指导更加全面分析原因。3 .进一步优化了电网安全风险定级的条款表述本版办法通篇遵循的是双重预防机制中风险分级管控的原则,考虑到风险定级是分级管控的前提基础,将第三章名称“电网安全风险分级”修改为“电网安全风险定级”,更加凸显定级的重要性。优化了电网安全风险定级标准,对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中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等级划分标准,调整了原办法电网安全风险分为一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或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二级(可能导致较大或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三级(其他风险)的标准,修改定级为一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二级(可能导致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三级(可能导致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四级(可能导致一般电力安全事故、县域电网全停的风险),其他风险由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自行定义。考虑到电力保供的重要性,将县域电网全停纳入四级风险进行管控。4 .进一步优化了电网安全风险监视的工作要求考虑到电网安全风险存在发展变化的特点,突出强调“动态识别电网安全风险”,与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进行呼应,动态跟踪风险成因变化,辨识分析风险影响情况。结合第三章电网安全风险定级标准的细化调整,明确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电网风险的报告要求,增加了“四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报告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利于更好地监督指导风险相关方落实管控要求。5 .进一步优化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的工作要求考虑到风险控制方案的可行性和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细化明确四级以上风险由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其他风险需明确控制措施。优化了减轻风险后果、开展应急处置等措施的条款表述,增加了提前预警灾害性天气、提前告知用户安全风险、开展反事故应急演练等减轻风险后果的措施,增加了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调度计划、取消市场出清结果等应急处置的措施,以利于更好指导风险相关方主动预防、减少影响。6 .进一步强化了电网安全风险治理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凸显电网安全风险源头治理的重要性,将原办法第六章名称“风险管控与其他工作的衔接”修改为“电网安全风险治理”,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计划、设备管理、物资管理、极端灾害防范、应急管理等各环节,全面细化明确了各环节的治理要求。补充完善风险治理应与规划工作相结合的条款要求,增加了“规划时应开展电网安全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规划方案安全性评价,避免新增电网风险”“应统筹电源布局和廊遒空间,增强电网网架结构,加强调峰能力建设,适当调整规划项目实施次序,减少存量电网风险”的要求,更加强调规划阶段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增加风险治理应与设计工作相结合的条款,指导综合考虑运行环境、用电需求、负荷特性等因素,实施差异化设计,做好设备选型,提高系统抵御风险能力。将原“风险管控应与可靠性管理相结合”修改为“风险治理应与设备管理相结合”,指导结合设备管理全寿命周期管理进行风险治理。增加风险治理应与极端灾害防范相结合的条款,指导适应近年来极端恶劣天气多发频发的变化趋势,指导提高电网防灾减灾能力。考虑到已经将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具体细化到各环节,删除了原办法中“风险管控应当与隐患”条款的笼统要求。增加统筹推动风险治理工作的条款,指导电网安全风险各相关方综合治理风险。7.进一步强化了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要求调整了年度风险分析报告的报告时间,将原来“9月30日”“10月15日"两个时间节点,调整为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于2月28日前报告本单位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国家能源局各区域派出机构3月20日前报告本区域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以利于更前瞻地监督指导年度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增加了重点时段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要求,要求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形成专项风险管控报告。(三)办法框架结构办法共八章,3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共3条。阐述本办法的制定目的、责任划分和总体要求。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共4条。明确风险识别的责任主体,指导如何研判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笫三章电网安全风险定级。共2条。明确风险定级的主体,以及风险定级的原则。第四章电网安全风险监视。共3条。明确风险监视的总体要求,以及各类风险的监视、监督指导、报告要求。第五章电网安全风险控制。共6条。明确风险控制的职责、方案、措施、保障、评估等要求。第六章电网安全风险治理。共10条。明确风险治理原则,从全流程各环节提出了风险治理的工作要求。第七章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了电网风险相关主体的工作要求,以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其他并网主体的含义和范围,明确了本办法实施日期以及原办法废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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