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新与祝字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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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志新与祝字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夏志新与祝字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靖日期】2022.02.10【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82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洪群【审理法官】于洪群【文书类型】判决节【当事人】夏志新;王景卫;祝字文【当事人】夏志新王景卫祝字文【当事人-个人】更志新王景R祝字文【代理律如/律所】贺潇北京潮商律师j事务所;刘利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潇北京澜商律师骈务所刘利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如】贺潇刘利刚【代理律所】北京泗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期】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夏志新【被告】王景卫;祝字文【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关健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二.人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美联性证明贡任(举证贵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货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将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王景卫主张其受雇于熨志新从事砍伐树木,并就此提交了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各方陈述及在案证据,综合主景卫等人的报酬计算标准及发放方式,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珏卫与且志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夏志新上诉主张其已将伐树工作承包给祝字文,其与祝字文系承揽关系,王景卫受雇于祝字文,故其与王景卫之间并无雇佣关系。但夏志新并未就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贵任。一审法院基于双方过错,判决夏志新承担事故的主要员任并赔偿王景卫合理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夏志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12元,由夏志新负担(已交纳)。木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217:23: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2日,王景W受展砍伐夏志新所有的树木,并招树木装车,在使用插根的过程中,战棍滑脱,王景卫从车上监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双足跟粉碎性骨折、腰2、4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王景卫为治伤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53339.72元。治疗过程中,夏志新已给付王景卫医药费10500元。王景卫砍伐树木的报酬为每天400元,工作时间为两天。王景卫受伤后,由王某1从熨志新处替其代领了工资8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景卫申请,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景卫腰2、4椎体压缩骨折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右恻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评定误工期为210-240H,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一审庭审中,王景卫主张自己是受到莫志新雇佣伐树,在工作时受伤,更志新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费任。莫志新则称自己已将伐树的工作承包给祝字文,王珏!系受祝字文展佣,祝字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夏志新向法院申请追加祝字文为夏志新,法院依法准予。【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己查明的事实,更志新与王景R之间虽无雇佣合同,但综合本案证据,王景卫等人受雇砍伐树木,报州以每人每天的方式计算,王景卫等工人直接或由他人代为从夏志新处领取报酬I。伐树时,熨志新虽未在场,但怯院认为所谓支配、控制,并不要求完全处于雇主的直接支配之下,王景卫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在固定场所提供劳务,并获取相应报酬,JI王景卫受伤后,夏志新为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双方实际上已形成雇佣关系。熨志新关于王景卫等人的工作未受夏志新支配、控制,不形成雇佣关系的答辩意见,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王景IJ.受雇丁莫志新从事树木砍伐,树木装车过程中,王景T1.使用撬棍移动树木,撬棍滑脱,王景卫失去平衡摔倒致伤。王兔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口经常从事伐树作业,应当知道在装运木材过程中存在危险,应遂慎安全使用撬根,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击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史忐新作为雇主,明知伐树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其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贡任.关于王景卫损失的核定,主景卫在城镇居住生活,王景卫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合理,法院将按贡予以支持,更志新请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答辩意见,T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王景卫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法院按贡予以支持:王景卫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出过高,法院依据实际住院天数等情况予以酌定。王景卫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过高,法院参照鉴定意见,结合王景卫伤情、责任等因素予以酌定。王景卫主张的交通镀过高,法院根据就医次数和距离等予以酌定.王景W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等予以的定。审法院判决:、夏志新除已赔付的万零五百元医疗费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卜日内,再赔偿王景卫医疗费二万六千八百三卜七元八角、住院伙食补助贽一千二百六十元、营养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护理费五千二百五十元、误工费三万千五百元、伤残赔偿金二十六万四千六百零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七百五十元、交通费一千零五十元,以上共计三十四万零八百二十九元八角:二、驳回王景卫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上诉人诉称】曳志新上诉请求:请求撤俏一审判决,将木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王景卫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王景卫、祝字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夏志新与王景卫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贿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择(以卜.简称名人身损需赔偿司法解择)就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提出的参考因素,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I,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是承接。本案中,夏志新不满足雇主的条件。祝字文常年在太新屯镇以承接给别人家放树为牛.,夏志新家中有放树的活,听闻祝字文在镇上揽活,于是使联系祝字文并约定总价款为3000元,总工程量就是处理自己家的那些树,其余的事情概不过问,剩下的树枝卖了钱归祝字文所有,祝字文卖树枝取得的钱也没有分给其他工人。放树的工具、车辆由祝字文提供,还有部分工具系工人自带,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王麓卫在内的所有工人都是祝字文找来的,更志新没有直接招募工人,而是将工程承包给施工队。夏志新对施工队成员的选任不存在任何过错。放树过程中施工队成员的分工、报酬约定、工作时间及每天工作量也没有受夏志新控制或影响。本案的关键因素为王景卫是否受熨忐新指挥、控制,是否为熨志新直接招募,再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单单仅凭史志新管饭就认定夏志新为王景英的雇主,明显存在不妥。另外,王景W及证人陈述,有的说是到夏志新家领工钱,有的说是别人到夏志新家代领,并不能证明是夏志新直接给王景卫等人发放工钱。更何况不能单凭领工钱这一行为就以此认定受志新与王景卫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王毋北等人劳动过程的是否受更志新控制、支配、是否直接招募施工人m等因素.因此,夏志新在整个放树过程中并未指定特定的人数及特定人员、并未限定工作时间、并未对王景卫等人的劳动指挥或命令,夏志新与王景卫等人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夏忐新接受的只是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夏志新与王景W之间构成展佣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夏志新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货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糅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在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费任”之规定,只有在定作人对施工队存在选任过错的情况卜才应对损害承担货任。本案中,夏志新没有参与对王景卫的选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选任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砍树过程中管理人及其他施工人员的责任。祝字文为承揽人,提供施工具和车辆,对施工队进行选任、控制,对王景T!等人进行管理,对王景卫负石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还可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看if对事故的预防成木较低。对事故发生预防成本较低的,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员任。因此,如果是定作人对事故的预防成本较低,发生事故的责任应主要由定作人承担:如果是施工队对事故的预防成本较低,此时发生事故的贡任则由施工队承担.祝字文常年以承揽放树为生,而且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O1.18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拈中,祝字文雇佣的工人不慎受伤,法院判决祝字文承担雇主贡任.但是此后祝字文并未提而对雇m的安全保障意识,在预防事故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未进行预防,应当承担全部史任。再有,王景卫长期从事放树工作,对自己所做的行为应当有预判能力和防范能力而未加以防范,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熨志新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祝字文和施工人王景IZ自行承担。魁志新在王景卫受伤后先行垫付给王景卫的10500元,夏志新有权随时要求王景卫返还。综上所述,夏志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顼规定,判决如下:受志新与祝字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贡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D京03民终1821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志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流,北京澜商律师界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市原告):王景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罪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字文。审理经过上诉人夏志新因与被上诉人王景卫、祝字文提供劳务者受宙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D京0118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熨志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潇,被上诉人王第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刚,被上诉人祝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夏志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面市或依法改判驳回王景卫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数由王弟卫、祝字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市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夏志新与王凫卫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人身损舍赚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C人身损书赔偿司法解拜?)就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提出的参考因素,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酰,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苜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麻和,反之则是承揽。本案中,史忐新不满足雇主的条件。祝字文常年在太师屯镇以承接给别人家放树为生,史志新家中有放树的活,听闻祝字文在镇上揽活,于是便联系祝字文并约定总价款为3000元,总工程量就是处理自己家的那些树,其余的事情概不过问,剩下的树枝卖了钱In祝字文所有,祝字文卖树枝取得的钱也没有分给其他工人。放树的工具、车辆由祝字文提供,还有部分工具系工人自带。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王景卫在内的所有工人都是祝字文找来的,更志新没有直接招募工人,而是将工程承包给施工队。夏志新对施工队成员的选任不存在任何过错。放树过程中施工队成员的分工、报胡约定、工作时间及每天工作量也没有受更志新控制或影响.本案的关键因素为王景卫是否受莫志新指挥、控制,是否为更志新直接招募,再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单单仅凭受志新管饭就认定受志新为王景卫的雇主,明显存在不妥。另外,王景卫及证人陈述,有的说是到夏志新家领工钱,花的说是别人到夏志新家代领,并不能证明是夏志新直接给王景H等人发放工钱。更何况不能单凭领工钱这行为就以此认定受志新与王景I!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王知H等人劳动过程的是否受夏志新控制、支配、是否直接招募施工人员等因素.因此,夏志新在整个放树过程中并未指定特定的人数及特定人员、并未限定工作时间、并未对王凫卫等人的劳动指挥或命令,熨志新与王尧卫等人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夏志新接受的只是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骈实的情况下认定夏志新与王尧卫之间构成雇佣关系,缺乏界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驿实认定错误。二、一市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夏志新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贿偿资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择第10条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只有在定作人对施工队存在选任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对损害承担贵任。本案中,发志新没有参与对千.景卫的选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选任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砍树过程中管理人及其他施工人员的责任。祝字文为承揽人,提供施工具和车辆,对施工队进行选任、控制,对王景卫等人进行管理,对王景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还可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看谁对事故的预防成本较低。对事故发生预防成本较低的,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贵任。因此,如果是定作人对事故的预防成本较低,发生.事故的责任应主要由定作人承担:如果是施工队时事故的预防成本较低,此时发生事故的贡任则由施工队承担。祝字文常年以承揽放树为生,而且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8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书中,祝字文展佣的工人不慎受伤,法院判决祝字文承担雇主责任。但是此后祝字文并未提高时雇员的安全保障意识,在预防事故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未进行预防,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再有,王景卫长期从事放树工作,对自己所做的行为应当有预判能力和防范能力而未加以防范,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货任。夏志新不负布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费任,本案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祝字文和施工人王冕U自行承担。更志新在王景口受伤后先行垫付给王景I1的10500元,夏志新有权随时要求王母U返还。王班H辩称,不同意熨志新的上诉请求,认可审判决,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和代理意见。虽然王家卫没有提起上诉,但是时于一审判决认定王景卫承担过错货任是错误的。祝字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奥志新的上诉请求。原告诉称王景卫向一市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夏志新赔偿王景卫医疗费42839.72元、住院伙食补助批27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78010元、皓神损否赔偿金50000元、误工缴50499元、营养物9000元、护理宓13500元、鉴定数3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熨忐新承担。一审法院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2日,壬景卫受雇砍伐夏志新所有的树木,并将树木装车,在使用热棍的过程中,撬棍滑脱,+:景卫从车上坠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双足跟粉碎性骨折、腰2、4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E第卫为治伤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53339.72元。治疗过程中,熨忐新已给付干.景卫医药费10500元。+:景卫砍伐树木的报酬为每天400元,工作时间为两天。E景卫受伤后,由E某1从熨忐新处杵其代领了工资8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景卫申请,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时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景卫腰2、4椎体压缩闿折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右侧强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评定误工期为210-24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Id.”一审庭审中,王景卫主张自己是受到夏志新雇佣伐树,在工作时受伤,莫志新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莫志新则称自己己将伐树的工作承包给祝字文,王景卫系受祝字文雇佣,祝字文应当承担赠偿货任。夏志新向法院申请追加祝字文为夏志新,法院依法准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1.王嵬H提交的其与夏志新的通话录音,目的是证明王景I!与受志新之间系雇佣关系,且熨志新明知伐树作业危险,未到场监督指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熨志新认可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2.王景卫提交的庄某1、秦某1、王某1的证言,目的是证明王景卫与巩志新之间系雇佣关系,王凫卫在从里雇佣工作时受伤。王第卫申请庄某1、秦某1、王某1出庭作证。证人庄某I、秦某1、王某1均到庭证明,三人均是由祝字文联系,说是为夏志新放树,工钱按照放树每人每天加O元,小工每人每天250元计算,工钱均从夏志新处直接领取或代为领取。夏志新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3.E景卫提交的魏某1的书面证明、魏某1与夏志新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魏某1的银行转账记录,目的是证明夏志新向外出侔树木,+:景卫系在将树木装车的过程中受伤。魏某1于2021年8月25日出具书面证明:“2020年10月23日,我用车给熨志新拉木头时,壬景卫在装车时,不慎摔到车下,当时我和祝字文将他送入太师屯医院,经检奁两个脚后骨骨折。”魏某1与夏忐新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莫志新告知魏某1"明天你就把那钱打我卡上吧”,并提供了银行卡号。魏某1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其于2021年10月25日向夏志新转账30400元。史志新对上述三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4.王景卫提交的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费收据,目的是证明王景卫在城镇居住和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夏志新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贡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夏志新与王景卫之间虽无雇佣合同,但综合本案证据,王景卫等人受雇砍伐树木,报酬以每人每天的方式计尊,王珏U等工人直接或由他人代为从熨志新处领取报聚。伐树时,受志新虽未在场,但法院认为所谓支配、控制,并不要求完全处于雇主的直接支配之下,王景U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在固定场所提供劳务,并获取相应报州,且王景U受伤后,夏志新为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双方实际上已形成雇佣关系“受志新关于王比卫等人的工作未受夏志新支配、控制,不形成雇佣关系的答辩意见,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王景卫受雇于夏志新从靠树木砍伐,树木装车过程中,王景卫使用撬根移动树木,撬棍滑脱,王景卫失去平衡摔倒致伤。王优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经常从事伐树作业,应当知道在装运木材过程中存在危险,应谨慎安全使用战棍,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古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夏志新作为雇主,明知伐树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其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贲任。关于壬景卫损失的核定,王.景卫在城镇居住生活,王景卫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合理,法院将按责予以支持,熨志新请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僧金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正景卫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法院按责予以支持:王景卫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法院依据实际住院天数等情况予以酌定。+:景卫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过高,法院参照鉴定意见,结合王景卫伤情、责任等因素予以酌定。王景卫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法院根据就医次数和跖离等予以酌定。王景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等予以酌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受志新除已赔付的一万零五百元医疗费外,r判决生效之H起十日内,再赔偿王景卫医疗费二万六千八百三十七元八角、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二百六十元、营养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护理费五千二百五十元、误工费二万一千五百元、伤残喈偿金二十六万四千六百零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七百五十元、交通费一千零五十元,以上共计三十四万零八百二十九元八角;二、驳回王毋U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节罪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里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邪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军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黄任的当骄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驿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并实存在。本案中,正弟卫主张其受雇于熨忐新从事砍伐树木,并就此提交了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各方陈述及在案证据,综合E景卫等人的报酬计算标准及发放方式,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E景卫与熨忐新之间存在展佣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夏志新上诉主张其已将伐树工作承包给祝字文,其与祝字文系承揽关系,王:景卫受雇于祝字文,故其与王景卫之间并无雇佣关系。但熨忐新并未就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基于双方过错,判决夏志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赔偿王录卫合理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夏志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12元,由莫志新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员于洪群二。二二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邱江法官助理张羽书记员王秋岩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眼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