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制定背景---及内容.docx
公司法说明四解读一、说明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第一,制定4说明是贯彻党中心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爱护的迫切须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爱护。党中心就加强投资者爱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爱护制度依法爱护产权的看法明确要求,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爱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制定说明,就是要贯彻党中心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精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爱护供应有力司法保障。其次,制定说明是依法保隙供应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须要。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应的主力军。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爱护,促进公司稔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化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制定说明,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爱护投资者的主动性,就是要妥当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开公司假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供应司法保障。第三,制定说明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须要。在今年召开的中心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允透亮、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营商环境影响柞常重大,不仅影响着国内投资者的主动性,也影响着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淌。因此,长期以来,公司法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创建制度优势、广泛吸纳投资的重要依托,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法律制度竞争始终存在,而且仍将持续,成为公司法生气勃勃的强大动力。说明发布施行后,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第四,制定说明是统一适用公司法,妥当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须要。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之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标记性事务。与此同时,公司法适用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样的状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规定,一些股东权利被损害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地方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说明。统一法律适用是宪法给予最高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需迎难而上,抓紧制定实施说明,解决一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常常遇到的疑难困难问题。(二)关于制定经过对公司法的司法说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说明工作的支配和布局基本遵循了这一体系。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说明(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连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说明(二)和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屈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随后,以股东权利爱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我院着手起草说明稿,至今已历时5年多。在此过程中,我们深化地方各级法院调查探讨,多次举方法学专家论证会,分别举办仲裁员和律师、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专题座谈会,先后两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心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征求看法,两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看法。我们收集了数百条各方面的珍贵看法,充分发扬了司法民主,凝合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才智。2017年315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后,我们历时近十个月,反复论证,对我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说明进行了仔细梳理和校核,以确保与新法规定保持一样。二、说明的主要内容说明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安排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关于决议效力的争议也是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说明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与“三分法”的分野,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后者则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我国公司法其次十二条规定了确认决议无效和撤销决议之诉,均系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未涵盖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我们认为,从体系说明动身,不成立的决议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规定。因此,说明第五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有观点认为,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是公司意志的形成过程,而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民法总则明确将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的决议行为,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对此说明应当严格贯彻。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为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和交易平安,在诉的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各国公司法对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原告范围多有限制。我国公司法其次十二条亦就此作了适当限制。但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其详细含义存在肯定争议。说明严格贯彻公司法其次十二条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规定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在其次条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关于公司内部规定或者决议的外部效力问题,民法总则通过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等规定予以了明确,基本确立了内外有别、爱护善意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据此,说明第六条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爱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给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该权利是公司法给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爱护。说明针对适用该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结合诉的利益原则,通过第七条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贡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二是结合司法实践阅历,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值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三是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怖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是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作出了规定。五是就股东可以恳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三)主动探究完善对股东利润安排权的司法救济利润安排权,是指股东有权依据出资或股份比例恳求安排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安排和如何安排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推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畤,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因此,说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恳求公司安排利涧的,应当提交载明详细安排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安排利涧,损害小股东利润安排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峻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安排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运用或者消费,或者除.瞒或者转移利涧,等等。为此,说明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安排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为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这是股东维护其人合性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详细规定。为此,说明一是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比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依据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依次确定:推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二是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据此,说明其次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后乂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东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说明其次十一条明确规定,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看法,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司稳定经营,说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做了适当限制。三是解决了关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实践争议。我们认为,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殊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恳求转让股东依法担当相应合同责任。(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一是明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涉及两类不同诉讼。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i款规定的诉讼类型,以及公司的诉讼地位存在不同相识。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是公司干脆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说明其次十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二是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但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没有规定详细的操作规则。说明其次十四、其次十五、其次十六条分别就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说明(四)8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爱护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为统一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一批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常常遇到的疑难困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出台了该说明。说明共27条,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安排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决议效力,说明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据介绍,公司法给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堂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为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爱护,说明对股东杳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值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作出了规定。杜万华表示,制定说明,旨在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妥当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开公司僵局,是依法保障供应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须要,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须要,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探究完善对股东利润安排权的司法救济据了解,是否安排和如何安排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推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i般不介入。因此,说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恳求公司安排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详细安排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另据了解,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安排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安排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公司不安排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运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因此,说明主动探究完善对股东利润安排权的司法救济,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安排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H治失灵的矫正。贺小荣表示,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爱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爱护,说明既加强了对表决权等公益权的司法救济,也加强了对利润安排权等F1.益权的司法救济,将指导人民法院更加精确地适用公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功能,依法爱护股东权利。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据了解,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详细规定,就此,说明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说明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说明明确规定,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看法,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说明还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依据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口最低期限的先后依次确定:推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就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杜万华表示,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殊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恳求转让股东依法担当相应合同责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贡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安排恳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苗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其次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恳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恳求参与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与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恳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茶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见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旦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届满或者转让股东的状况发生改变导致公司法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歼灭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第三十四条(股份公司的股份收购)股份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起诉恳求公司收购股份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原告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时投反对票;(二)在股东大会决议后60日内,原告股东向公司提交了收购股份的申请书;(三)F1.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90内,原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公司供应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放弃实施合并或者分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股份收购价格)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因收购股份价格发生争议的案件,应托付中介机构评估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份价格。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依据证券法规定其收购股份行为应履行必要程序而当事人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份收购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当事人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可以认定股份收购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转让证券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因股东变更依法须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事人尚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股权变更获得批准的,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八条(显名股东、高管侵权发生的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股权转让且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股东起诉主见返还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取得股权符合卜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一)原股东未能供应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二)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到了充分的留意义务;(三)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原股东因他人善意取得其股权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恳求无处分权人或者公司及公司相关贲任人员予以赔偿。第三十九条(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恳求追缴出资)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拖欠出资为由,主见以股权转让款补足出资并恳求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合并审理。第四十条(受让后发觉出资未到位或者公司财务报表虚假,有重大误会或者欺诈为由,恳求解除合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足额出资、出资后又抽逃出资,或者被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依据的公司财务报告等文件虚假,致使股权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转让价格,受让人起诉恳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第四十一条(出让方恳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起诉恳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四十二条(受让方恳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因法律障碍或者客观缘由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让方有意不帮助履行相应批准手续致使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受让方起诉恳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方起诉主见受让方在返还股权时一并返还其持有该股份在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配送新股及因该股份而认购的新股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让方因前款股东权益支付对价的,可以同时恳求出让方予以补偿。第四十四条(利润归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之前,出让人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获得利润安排、配送股份及新股认购等股东利益,受让人主见出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权益的归属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五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生效时间)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公司提出变更股东登记申请后,有权恳求公司向其履行时股东的义务。公司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或拒不向受让人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人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恳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或向其履行股东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十六条(股权存在争议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登记)受让人恳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纠纷案件,公司供应证据证明受让人受让股权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公司不能供应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前款中的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因转让国有股权发生纠纷的案件,转让的国有.股权未履行批准手续或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但在诉讼中办理了相关手续或者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转让国有股权时未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托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的,以评估价值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十条)第四十八条(案件的地域管辖)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由公司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O第四十九条(原告和被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担当赔偿责任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见他人侵扰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他人为被告;主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共同侵扰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为共同被告。第五十条(公司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被告反诉的,应列公司为反诉被告,但公司的诉讼权利由原告股东行使。公司以与股东代表诉讼相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五十一条(参与诉讼的后果)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恳求申请参与诉讼的,应予以准许。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与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处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董事会、监事会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革事会或者监事会决议及理事会或者监事会为公司现任组织机构的书面证明材料;董事、监事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任命其为董事、监事的书面证明材料和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参与诉讼的,应由董事长或者监事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董事、监事代表董事会行使诉讼权利。第五十三条(诉讼费用担保)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供应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恳求原告供应诉讼费用担保并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讼费用担保的详细数额应相当于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股东败诉的,应同时判决原告供应的诉讼费用担保向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第五十四条(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第五十五条(胜诉利好处置)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恳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干脆向公司担当民事贡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恳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参与诉讼支付的合理拢用予以补偿O第五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向公司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公司及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再审申请权利)人民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公司可以申请再审,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