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2024年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1760103       资源大小:15.48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4年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4年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地方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第三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粮管中心”)、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第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承储期间,按标准给予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费用。承储企业盈亏自负。第五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第六条参与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承储、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局是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制定储备方案;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招标、竞价销售等工作;组织实施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监测、监督检杳和绩效评价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工作。第八条区粮管中心具体负责承担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协助区发展改革局落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下达的粮油储备任务;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组织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和检测工作;负责地方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负责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费用清算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负费贯彻执行粮油储存技术规范和质量卫生标准,推动粮油仓储科技创新突破和推广应用;推动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物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设施维护和技术改造任务等。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的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总体绩效评价。第十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发放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油资金进行监管。第十一条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做好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的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工作,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三章规模品种第十二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确定。储备品种结构和轮换方式,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粮油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第十三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等口粮为主,比例不低于总规模70%;储备食用油品种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桐油为主。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达到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规模要求。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标准;(二)仓储设施具有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粮油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油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十五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任务下达方式包括直接委托和招标委托。(一)直接委托是指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本级政府直属粮库储存。委托对象是区属国有粮油企业。直接委托承储的储备粮油,由区发展改革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二)招标委托是指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将承储服务和储备粮油采购相结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对象为所有符合承储条件的粮油企业。第十六条承储委托关系确立后,区发展改革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负责将承储企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推送至信用网公示。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承储期限届满前,承储企业应当提前按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落实储备粮油库存。区粮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进行检验,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结清相关费用,终止承储任务。第十八条承储期限屈满时,如遇粮油市场大幅波动或出现可能需应急动用储备粮油的情形,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承储期限,重新订立承储合同。承储的品种、价格和库点原则上保持不变。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由区粮管中心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部门要求确定,其中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储备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檎油质量必须达到棕桐液油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入库储备粮油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合格。检验费由承储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一报告”管理制度,即入库一批,检验i批,并出具i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区粮管中心、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备粮油入库完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杆样。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须在收到打样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杆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定期对在库储备粮油有关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如实填写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白粮油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储备粮油轮换出库,可由承储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油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油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储备粮油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储备粮油质量安全问题,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是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粮储(2016)136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C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通知(国粮储(2016)2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标准: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等行业规范与标准,确保储备粮油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统计报表;设立储备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油购销存情况备查,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生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应当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储粮、储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储油水平;配合区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开展储备粮油管理信息化建设,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台。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三十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方式可采用静态或自主轮换。静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油,在保持储备粮油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采购销售储备粮油,发生亏损的,由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发生盈余的,缴存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粮食风险基金);自主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油,在承储期限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油轮换,并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第三十一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粮管中心负责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的编制及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期间,承储企业在保证轮换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调整轮换计划,并报区粮管中心批准。第三十二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以储存品质、储存年限为主要依据。优质稻谷储存年限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成品粮油不超过1年,其他品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应当在保质期届满前进行轮换,达到储存年限后,若质量指标仍符合宜存标准,经报区粮管中心同意,可适当延期轮换。第三十三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具体执行由区粮管中心与承储企业协商并书面确定。第三十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审批制度,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分批次提出申请,经区粮管中心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局批准。第三十五条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卜.,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确保可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油所需资金。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开立基本账户、货款回笼户和财政补贴专户,接受资金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油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储备粮油费用包括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第三十九条储备费标准参照市本级储备费用标准执行。第四十条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采购中标入库价格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油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第四十一条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根据轮换方式确定。采用静态轮换方式的,按竞价销售出库价格与政府采购招标购进价格进行差额核拨;采用自主轮换方式的,参照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储备粮油费用实行平时预拨、年度清算制度。储备费和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按季度预拨,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按轮换完成进度预拨,由承储企业向区粮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至承储企业专用账户。未达轮换期限但纳入年度轮换计划的储备粮油,原则上轮换当年不给予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年度清算由区粮管中心组织。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承储任务和标准给予储备粮油费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组织轮换或未完成轮换任务的,相应扣减储备粮油费用。第四十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业务须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粮财(2021)281号)进行会计核算。第四十五条承储期限结束后,区粮管中心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采购中标入库价格和竞价销售出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亏损的,由区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在库储备粮油实际数量计律储备费用。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例行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四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区发展改革局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监督检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检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照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四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负责组织全市年度春季和秋季粮油安全普查等工作。第五十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第十章动用管理第五十一条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时,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动用程序。第五十二条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油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三条按区政府指令抛售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发生亏损的,由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粮食风险基金)。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承储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货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注意事项

    本文(2024年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