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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的环境法文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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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的环境法文化.docx

    我国古代的环境法文化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们从古至今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实践说明,环境保护不仅需要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古代具备深厚的“重农敬天”“人与天和”“顺时立政”“节用止欲”的思想伦理基础,说明当时的社会对人类生产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形成了起源于礼、完备于律典、细化于诏令的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些弥足珍贵的成果,值得仔细挖掘和吸收借鉴。农业是我国古代的主要生产方式,对于自然环境具备很强的依赖性,尊重、敬畏自然的思想是指导我国传统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支撑。具体而言,第一个是“重农敬天”“人与天和“。我国从远古时期的农耕生活中就总结出破坏自然会受到惩罚的教训,在“重农”的同时有了“敬天”的意识,认为天、地、人构成了有机统一的宇宙整体。当追问人与天地自然之间关系如何时,古代先哲的基本观点是:天地自然是人类的生存之本,人应该与自然处于和谐的状态,也就是“天人合一”的境界。第二个是“顺时立政”“节用止欲”。“顺时立政”是指人在参与到自然的活动当中时应该遵循自然规律。儒家、道家、法家经典论著中不仅有关于人应寻找自然规律、遵循自然的倡导性表述,他们也提出了应该如何“顺时立政”的原则及具体措施。而要落实“顺时立政”的思想,则需要人们在获取资源的过程当中“节用止欲”,这是人类的欲望要求与自然供给出现矛盾时的理性选择。在古代,敬畏自然不仅是一种道德情感理念,而且常常被转化为政令法规,落实在政治社会活动中。我国古代没有形成西方社会那种以部门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而是在礼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稳定的律与变通的令、科、格、敕、例等有机组合的法律体系。从规范维度观察,我国古代的礼、律、敕都是当时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形成了至少涵盖三个层次的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制度。起源于礼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礼是一种法律文化形态,它是规范个人、家庭、社会的行为准则,在协调人与社会、自然的关系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古礼中,蕴含着丰富的保护生态的思想。早在西周,古人就重视对山林川泽的管理及自然资源的合法开发利用,制定了一些保护生态自然资源的禁令,这些规范贯穿古代礼制文化中,是古代人们求生存、求发展,保护自然环境的经验总结。礼记作为儒家的重要经典文献,当中的月令篇规定了官府每个月应该做的农事,有很多内容都与保护动植物自然环境相关。另外,在周代设立的行政机构中,有多种机构的职责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如园圃、虞衡、薮牧。其中,园圃的职责是“毓草木”,虞衡的职责是“作山泽之材”,薮牧的职责是“养蕃鸟兽”。这些行政机构的设立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保障。完备于律典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在礼的基础上,随着秦汉时期律典形式的完备,在律典中渐渐有了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规范。如汉代二年律令规定,春夏之季,不得伐树木山林。汉书中有汉代“水令”的记载,规范了灌溉的先后顺序,主要目的是杜绝水资源浪费。在唐代,唐律疏议对生态自然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依据杂律一章,破坏环境者与主管负责人均应受到处罚。例如,唐律针对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不仅对行为人处以杖六十的刑罚,主管者如不禁止,还要视为同罪;对侵占山野湖泊获利的行为,唐律处以杖六十的刑罚;等等。宋朝延续唐代传统,法律中也有关于保护树木、农作物等生态自然资源的相关内容,如依据宋刑统的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燃烧草木的,处以笞刑五十;毁伐树木的行为,比照盗窃罪论处等。从秦汉时期开始,在律典层面也有了环境管理保护机构的职责规范,如秦汉时期的“少府”是管理保护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的行政机构,汉武帝时改称“水衡都尉”。唐代在工部职官体系内设立由都水监、虞部、水部、河渠署等机构组成的行政管理体系,负责全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宋朝律典沿用了唐代对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方式,虞部、水部仍是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定行政机构。元朝负责农业生产、保护生态自然资源的机构称为大司农司。明代在恢复了虞部、水部称谓的基础上,后又改称虞部、都水司。清代基本沿用了明代的设置方式。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机构设立时间之早、延续时间之长、设置之完善,在全世界是独树一帜的。总体来看,我国古代环境保护律典层面的规范是比较丰富完备的,大至山林田苑、池河湖沼,小至牲畜、野兽、花鸟虫鱼的保护均有涉及;既有城市卫生的维护,又有堤坝、沟渠的修筑以及灌溉秩序维护等,这些法律规范的落地实施对于当时的环境保护发挥了较大作用。细化于诏令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诏令,也称诏书、敕令,即皇帝颁布的命令,是上级对下级的告诫,属于古代的法律形式。汉代帝王的诏书中多有要求人们顺应自然规律的内容,如汉武帝曾下诏,“禁无伐其草木”。汉宣帝也通过下诏,禁止人们在春夏之季摘巢探卵,击射飞鸟。唐代的诏令具备重要的法律地位,是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与节约使用资源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如唐玄宗通过诏书的方式,要求除祭祀外,诸州不得随意屠宰、渔猎和采捕生物。两宋时期,朝廷秉持“顺物之性”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宋太祖通过颁布诏令,禁止在鸟兽鱼虫的繁殖和生长期采捕。明清时期的诏书中同样有追求自然和谐生态的表达,且明清诏书中对森林树木的保护非常详细,雍正年间还曾经出台诏令,要求官员准点按时补种树木,竭泽焚林等破坏自然的行为则被法律所严格禁止。我国古代的环境法文化是当下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已经渐渐形成了多层次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它是由有关环境保护的宪法规定、环境基本法、单行法规与环境法律规范、环境制度、环境标准等多层次组成的体系化的统一整体,所承载的尊重自然、爱护环境、倡导节约的追求,与古代环境法文化一脉相承。目前,我们的环境立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并不是法律的缺失,而是如何更好维持各个位阶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套,以及如何杜绝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重复和交叉重叠。在这方面,古代以礼法、律典、敕令等多种方式构成的系统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模式,能给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柴荣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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