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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务工作指南(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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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务工作指南(2020版).docx

    机关事务工作指南(2020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说明1第一章总体要求2第二章资产管理4第三章经费管理32第四章能源资源节约管理42第五章物业管理57第六章餐饮服务74使用说明1.本指南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制定的操作性工作指引,供全国机关事务系统参考适用。2 .本指南涵盖机关事务领域制度标准建设相对成熟的工作事项。公务接待管理待有关新的规定出台后再予以更新;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会议服务等其他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归纳总结,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吸收更新。3 .本指南2020年起发布,原则上根据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发展情况隔年修订发布。同时,结合专项工作实际,适时发布专项工作指南。4 .山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参与了本指南起草工作。第一章总体要求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高效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进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指南。2 .工作方针机关事务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为机关高效运转服好务,为经济社会管理服好务,进而为人民群众服好务。3 .工作原则3.1 依法保障原则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实施保障活动。3.2 集中统一原则机关事务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经费归口、资源共享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分级分类推进集中统一管理。3. 3厉行节约原则机关事务工作应当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管调控,明确制度、计划、事项,促进管理服务规范化、均等化,维护机关运转良好秩序。4. 4提升效能原则机关事务工作应当加强规划引领,实施计划控制,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资源配置与机关运行合理需求相匹配,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标准,统筹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提升运行保障效能。5. 指导监督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资产管理1 .办公用房管理1.1 管理体制1.1.1 管理原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1.1.2 机构与职责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管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也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管理工作。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费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1.2 权属管理1.2.1 权属登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按照至少上登一级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可以登记到行政主管部门名卜.,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也可以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协作完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工作方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工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但是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原产权单位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件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原单位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确权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1.2.2 清查盘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1.2.3 信息统计报告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1.2.4 档案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1.3 规划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1.4 配置管理1.4.1 配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从严核定面积。其中,乡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枳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1.4.2 配置方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1.4.3 调剂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1.4.4 置换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1.4.5租用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1.5.2 预算执行各级机关应当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执行管理有效机制,全面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乍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土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公务用乍配备更新、通用资产配置、后勤服务购买、节能改造等事项。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支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1.5.3 预决算公开各级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原则、程序、内容、方式、时限等事项,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各级机关应当遵循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1. 5.4预算监督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1.6统计报告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分层级、分部门、分类别定期、全面统计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预算金额、实际发生金额,深入分析支出结构和支出特点,完整准确地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和改进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工作。2.政府采购管理2.1 基本原则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国家有关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创业和乡村振兴等采购政策。(一)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在技术、服务、性能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三)应当采购经济实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四)应当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的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助力脱贫奔康,支持乡村振兴。2.2 组织形式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执行集中采购,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的政采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使用分散采购,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2.3 采购方式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2.4 采购标准确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资产配置标准、节能环保标准、服务标准等,制定适用于机关事务采购管理的采购标准,明确各类货物和服务采购上限金额。2. 5完善采购内控机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应当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选择评审专家、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强化内控执行,加强采购监督,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2.6鼓励集中统一采购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探索集中统一采购。对于用以保障机关运行的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货物、工程、服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机关事务统一采购品目清单,归集各级党政机关品目清单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需求和预算资金,统一组织实施对品目清单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监督采购结果实施。其中,纳入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3.机关运行成本管理3.1 基本概念机关运行成本,是指为保障机关自身运行发展所投入、占用、使用的资源耗费。3.2 部门职责各级机关应当结合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准确归集、核算、统计、报告机关运行成本。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等工作。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核算体系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机关运行成本管控。3.3 成本核算3.3.1工作原则各级机关应当对机关运行保障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以及核算:事'也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执行。3. 3.2核算目标各级机关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控制、服务或者产品定价、绩效评价等。3. 3.3核算对象各级机关可以多维度、多层次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可以按照业务活动类型、政策和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等维度,也可以按照单位整体、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层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3.4统计分析3.4.1 部门职责各级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拟定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部署实施、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1.3 节能规划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1.4 节能考核公共机构负贵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节能目标管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1.5 能耗定额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2.节能措施2.1 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公共机构应当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明确服务内容,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2 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当如实提供能源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原始数据。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交由被审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能源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委托的公共机构或者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提交能源审计报告。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明确审计目的和范围、被审计公共机构的用能设备以及运行状况、审计结果,提出加强和改进节能的建议和措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2.3 措施内容2.3.1技术推广公共机构应当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2.3.2节能运行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用能消耗:(一)加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二)实行照明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三)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时间,办公楼3层以卜.停开电梯;(四)除特殊用途外,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五)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六)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2.3. 3生活垃圾分类公共机构要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由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分类办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可以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银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水银温度计,废水银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有害垃圾投放收运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者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当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应当将有害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率。(一)厨余垃圾。主要为公共机构食堂产生的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应当设置专门的密闭容器单独存放,明确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厨余垃圾数量、去向。鼓励日就餐人数100o人以上的单位安装厨余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不具备就地资源化处理条件的公共机构,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所在城市的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一)控制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清理超编超标车辆:(二)实行集中管理、统i调度,提高使用效率;(三)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设置车辆行驶登记表,使用前核对车辆里程表与登记表是否相符,使用后记录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等。建立公务车辆单车月行驶公里、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用以及用油情况台账,每月定期公布。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认真落实“一车卡”定点定车加油规定。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以及节能设备的推广使用。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排气量小、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车辆。2.3.5节水管理根据分质用水原则,合理设置供排水和水回用系统,实现合理用水。合理规划非常规水利用,包括雨水的收集利用以及市政中水的使用。建立供水、用水管道和设备的巡检、维修和养护制度,编制完整的用水管网系统图,定期对供水、用水管道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管道设备运行完好,漏损率尽量避免跑冒滴漏。加强重点用水设备管理,制定并实施重点用水设备操作规程。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的要求,制定用水计量管理制度,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和管理人员,实施用水计量。定期对各种水量计量数据进行统计,从而分析各种水量的变化趋势和节水潜力。加强供暖系统循环水、补给水的水量监控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设备巡检、维修和养护制度,减少系统失水、杜绝人为失水:时循环水、补给水进行除氯、软化处理;采取适当的措施,严格控制补水泵和循环水泵的泄漏;采取适宜的水处理方式,确保循环水的PH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系统的补水量(小时流量)不得超过系统水容量的1$。加强空调水系统的综合管理与利用。采用适当的技术和方法对冷却循环水进行处理,提高循环冷却水的浓缩倍数,减少排污:空调水系统的补水量(小时流量)不得超过系统水容量的1%对空调冷凝水进行收集、处理和利用。净水产水率应当达到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34914)中的一级水效要求。浓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加装回收利用装置。食堂应当采用节水型洗菜、洗碗设备。人工洗涤食物和餐具,应当采用节水模式。办公楼以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平台、屋顶,每季度清扫1次;雨季期间,每半月清扫1次;每月巡查1次天台、内天井,有杂物及时清扫;外墙(幕墙)目视洁净无污垢;表面、接缝、角落、边线等处洁净无污渍无积尘。2.6.3卫生消杀公共场所和周围环境定期预防性卫生消杀: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螳螂,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达到基本无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投放药物应当预先告知,投药位置有明显标识。公共卫生间、电梯轿厢至少每日消毒1次;垃圾收集容器至少每日消毒2次;公共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毒。2.6.4垃圾处理设置垃圾分类桶,张贴垃圾分类标识,对垃圾进行强制分类。垃圾桶(箱)按指定位置摆放,桶(箱)身表面干净无污渍,地面无垃圾。垃圾中转房地面每日拖洗2次,无明显异味;垃圾袋装,日产日清。2.6.5绿化养护定期巡查室外绿地设施以及硬质景观,保持完好无损。有计划地进行浇灌,灌溉水F渗充足均匀,无明显旱涝情况发生。根据植物生长情况施肥。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定期考核、发放意见征求表、邀请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物业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依据考核结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奖惩。对服务质量好、测评满意率高的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服务对象投诉多的解除合同关系,并报告本级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物业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一)年度考核不达标;(二)物业服务项目未依法接管或者退管;(三)非法挪用、骗取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四)违反相关规定发生责任事故:(/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第六章餐饮服务1.基本要求1.1 制止餐饮浪费机关餐饮服务应当抓好精细管理、高效服务、控制成本等工作,切实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餐饮服务工作中。应当建章立制、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大力宣传,带头制止餐饮浪费,切实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1.2 场所机关食堂应当按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实行分区管理,设置食品处理区、就餐区、辅助区。其中,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存放和加工制作过程中受到污染,并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机关食堂应当分开设置原料通道以及入口、成品通道以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和厨余垃圾回收通道以及入口,各通道应当无交叉、无回路,并用不同颜色的箭头标识区分。机关食堂应当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者设施,存放清洁工具。专用于清洗清洁工具的区域或者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机关食堂内不应圈养、宰杀活的畜禽类动物。机关食堂应当张贴食品安全、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良好行为习惯等宣传资料,引导就餐人员安全用餐、文明用餐、营养用餐。1.3 设施设备机关食堂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环保性的原则。机关食堂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管理责任制,每台设施设备应当建档立卡并指定专人管理。机关食堂应当制定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故障处置规程,并严格执行。设施设备使用前应当检查配电箱、开关、按钮、插座等是否正常,齿轮传动机构防护装置是否完全封闭。设施设备使用时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应让设备超压、超温、超速、超负荷运行,在操作过程中应当有防止操作人员受伤害的防护措施。设施设备使用完后应当及时清理、消毒,必要时可以对部分设备进行拆卸清洁维护,做到无垢、无水、无油。应当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温度、压力、宸动、异响、油位、泄漏等性能工作状况,以及磨耗、损坏、线路等情况,检查和维护后应当做好维护保养记录。2.安全管理2.1 食品安全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机关食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关食堂应当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点进行识别与分析,并对风险点进行分类、分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机关食堂应当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项目应当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饮具清洗消毒效果等。机关食堂可以采用明厨亮灶的管理模式,使用透明化玻璃墙体或者电子监控设施,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可控。2.2 消防安全机关食堂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机关食堂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并实施演练。机关食堂应当组织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检查整改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消防安全档案。2 .3应急处置机关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预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停止供餐,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处置方案,在第时间(2小时之内)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善后处理的情况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枳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共同进餐的人员进行排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应迟报、漏报、瞒报。3 .内容以及要求3.1 采购验收机关食堂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需采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期限等信息,不得采购野生动物。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验收管理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验收时应当索取、查验采购产品的相关证明、票据和凭证。验收时,供应商应当提供检验报告。机关食堂验收若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立即联系供应商进行退换货处理。对质量问题较突出的,应当同时报备单位采购部门和安全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登记以及后续处理情况追踪。3.2 留样机关食堂留样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机关食堂应当配备专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工器具,留样容器应当大小适宜,便丁盛放与清洗消毒:冷藏设备应当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留样食品应当在充分冷却后,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在外面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量、留样人员、餐次、审核人员等信息,并按时间顺序分类保存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发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情况需要时,机关食堂应当认真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留样食品进行检验。3. 3供应机关食堂应当建立每周食谱制,每周五前应当制定下一周食谱并在就餐区进行公告。就餐区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的秩序维护和人员引导,并对分餐技能、服务态度等供应环节进行巡检。售餐前应当对餐桌、餐椅进行清洁,分派菜肴、盛装食品的工器具应当清洁消毒并摆放整齐有序。由专人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如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异常的,应当撤回并立即上报。售餐过程中应当使用清洁的托盘等工具,避免从业人员的手部直接接触食品(预包装食品除外)并对食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3.4蛆餐(饮)具应当在就餐完后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回收的餐(饮)具应当按回收通道送至清洗消毒间进行清洗消毒,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的规定并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机关食堂应当指定有资质的机构对厨余垃圾进行收运、处理,并建立厨余垃圾处理台账,详细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信息。机关食堂应当及时对食品处理区、就餐区、辅助区进行清洁,做到无水、无污渍、无油渍,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区域卫生检查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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