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和规范全社会监督安全牛产工作,构建“大安全”格局,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构建各级政府统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推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贡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格局.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屈地管理、行业核隹、集中奖励的原则,建立省、市州、县区纵向贯通,各部门横向协调联动的举报工作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督促负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货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奖励处理工作职贵。及时听取本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应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第六条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耕管理。协调解决涉及行业、部门的举报事项,督促检杳重要举报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健全完善举报受理、核查、奖励资金管理等制度,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随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杼管理职贡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杳、奖励建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费的部门,应当对应举报奖励标准,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具体举报奖励情形。在本行业监管领域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费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宣传引导、教自监督,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扑隹和举报主动性、枳极性。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十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当面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第十一条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员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网址和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接待地点等举报受理渠道,明确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工作机制,依法受理职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第十二条举报原则上实行屈地管理,逐级举报。举报瞒报谎报牛产安全人员死亡事故的,举报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十三条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有领取举报奖励意愿的匿名举报人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第十四条举报人发现受理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孜回避;有权要求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答更受理结果;因举报遭受打击报旦的,有权请求保护救助。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仃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如实提供所掌握全部情况和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表,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第十七条将不属于本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发移交函并附举报信件等线索材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移交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职费分工依法受理。第十八条举报事项有下列怙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的。(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I1.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举报事项已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四)举报事班应由纪检监察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五)法律、怯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举报核查第十九条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核查、依法依规、严格保密的原则,对举报里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条举报事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员的部门依法组织核杳.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提级核查。第二十一条举报核查应当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方式进行。必耍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查或论证.第二十二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与否都应当附带证据.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证据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举报核杳期限。第二十三条具有以卜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举报核杳证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历不予认可的证据兔制件或者应制品;(四)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举报核查应当规范制作现场核查记录、询问笔录和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并留存现场核查影像证据。第二十五条举报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处理措施、奖励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六条举报事项核杳应当自受理之FI起60H内办结。情况赁杂的,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0日。第二十七条举报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答红15日内,可以向原核查部门或上级部门申请史核。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贡的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答史举报人.第四章举报奖励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申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第二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障患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重大事故隐忠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一般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尚不超过6000元。一般事故隐患查实但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100元至200元的奖励。第三十条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绐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查实但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第三十一条瞒报谎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人抗死亡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累计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1人3万元、较大事故1人4万元、IE大事故1人5万元、特别近大事故1人6万元计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脚报谎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堆位从业人员及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相应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三十三条具体奖励额度由举报核查部门在完成核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并发放。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奖励葩国:(一)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二)举报事项在举报前已列入被举报单位整改计划或正在整改的:(三)举报事项无法核实的;(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贲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屈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被举报单位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家举报,或齐授意他人举报的;(七)匿名举报未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辨识信息的:(八)其他符合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三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可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奖金。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弃权。实名举报人有效证件上载明的信息(组织、单位)与受理部门记载一致的,方可发放奖金.匿名举报人提供的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与受理部门记载一致,方可发放奖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家属提供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其堆位从业人员或家属身份,方可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放奖金。第三十六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事项的,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著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第三十七条矿山、金属冷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品制冷、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堆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m的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事故隘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对内部报告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其他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第五章保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做好举报事项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照私的保密工作,不得有卜列行为:(一)私自摘抄、更制、扫描、拍摄或者精毁举报材料;(二)鉴定举报人笔迹;(£)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四)向被举报单位以及其他与举报核查无关的单位出示举报材料馀件或者更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资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未进行依法处置的;(二)泄露举报人、举报内容信息的;(三)违规发放举报奖励的;(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四十条应当建立事故陷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员的部门货令限期整改。(一)未建立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和台帐的;(一)未将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纳入全历安全生产贡任制及全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其他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不力的情形。第四十一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货任。第四十二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举报;借举报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对举报受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人格侮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货任0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在或其他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陷患,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负贲解择,自印发之R起海行。2023年7月5日由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陕介印发的*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B(吉安办(2023)51号)同时废止。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解读一、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2022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出台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其中明确要求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随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责任清隼,提出要修订完善我省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为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2023年7月,省安委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从执行情况看,还存在行业部门参与度不高、流程不够规范、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三奖激励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更好发挥举报奖励激励作用,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汲取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借鉴兄弟省市有益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6日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0日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重点说明办法在起草时已全面吸收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经睑教训,对相关内容作了针对性补充完善,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省、市州、县区纵向贯通,各部门横向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流程.规定了举报受理、交办转办、核杳处理、奖励发放、结果反馈等全链条工作流程,强化了举报奖励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进一步优化了奖励原则.规定了举报事项查实必奖,从根本上改变了对举报事项直实结果的奖励态度和原则,有利于提高举报积极性.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奖励资金管理:主体.规定了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申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有利于统筹规划和合理调配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五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查找并纠正自身不足,强化自我监督,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45条。第一章是总则,共9条。明确要构建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推动、各行业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格局.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核直、集中奖励的原则.界定了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是举报受理,共9条。明确举报人可采取匿名或实名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T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44呈序、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也列明了5种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三章是举报核蛰,共9条。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核查的原则、责任主体、核查方式、举报核查时限等内容。明确举报人对核直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答复15日内,可以向原核直部门或上级部门申请豆核。第四章是举报奖励,共10条。明确了奖励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原则,界定了特殊奖励和8种不予奖励情形,规定了奖励领取方式.同时,对企业提出了建立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工作要求。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进行了详细分类规定,并设定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给予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的:一股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重大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不给予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的:一般事故隐患给予100元至200元的奖励;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瞒报谎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有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累计给予奖励.其中:一骰事故1人3万元、较大事故1人4万元、重大事故1人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人6万元计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瞒报谎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给予奖励。第五章是保密与监督,共5条.明确了举报人、举报办理人、被举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第六章是附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中所指隐患、事故等级的认定依据以及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2023年7月5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青安办(202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