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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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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docx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案情介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情分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楼后简易房内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间,对外销售假药。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好宝"、”百交不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乂被查获待销售的“皇族肾宝"、"百交不泄二"V1.AGAR”等232粒。经鉴定,其中230粒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r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情结果】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I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H起三十H内如数缴纳。)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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