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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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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崇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4)6号)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范围与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凡在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除以下项目外,配套费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符合第四条减免项目除外):1 .工业类建设项目:按20元/平方米缴纳;2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公共地下空间按20元/平方米缴纳,非公共地下空间按40元/平方米缴纳;3 .仓储、物流类项目: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征收标准为零,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20元/平方米缴纳。第三条征收管理崇州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崇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和解缴,配套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建设项目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要求的,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缴纳;建设项目达到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要求的,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筑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建筑面积补缴或退费。(办理施工许可限额以成都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为准)第四条减免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规定,减免以下建设项目配套费:(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二)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和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三)城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舍建设项目免征;(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六)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符合上述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均需具备相应的有效认定。市审批局负责配套费减免审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配套费减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需多部门共同审查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审杳意见应以函的形式向市审批局提供。第五条变更限制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配套费。第六条退费规定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配套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市审批局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第七条费用补缴(一)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由项目报建时的审批部门进行依法追缴,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滞纳金。(二)本办法生效前应缴未缴的配套费,按项目开工建设时缴费标准补缴并缴滞纳金。第八条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条其他规定本办法由市审批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能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本办法施行后,若国家新增、调整或取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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