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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案例学习汇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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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案例学习汇集.docx

    以案说法案例学习汇集2023年7月1日,星期六【履行了供养义务的养人,可以不当得利纠给起诉其他养人,主张金额为其他养人应当负担而未负担的养费】在某些情形下,由某个赡养人先行履行了全部经济供养义务,该赡养人是否有权向其他赡养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瞧养费份额即赡养人之间是否享有求偿权,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对该项求偿权的定性,只能回归到按份债务理论中寻求依据。在按份债务关系中,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仅是自己的债务份额,如果某一债务人已履行全部债务,并且导致债权人债权全部实现,那么该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行为,实际上已导致其他按份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其他债务人实际上也就不再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份额。本案的情形也正是如此,因为徐丁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等费用,而被赡养人也已死亡,赡养关系已归于消灭,本应由其他赡养人分担的债务份额被徐丁替代履行,那么徐丁向徐甲主张赡养费份额求偿权,该项求偿权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源: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2日,星期日【妁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2023年7月3日,星期一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微纳社保(单位缴纳未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缴纳)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栽机构和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只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主张单位补缴苏劳人仲委20171号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2023年7月4日,星期二【购买多份给付型人身保险,可以获密就黛嫡偿】如果购买多份驾乘人员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重复理赔,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保险存在两种理赔类型:给付型和报销型。给付型是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准,只要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即会按照约定的保额支付保险金。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津贴属于给付型的赔偿项目,在购买多份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重复赔偿。意外医疗险属于报销型赔偿项目,凭借医疗费单据申请赔付,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案例:鲁法案例【2023】3522023年7月5日,星期三与建筑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对外通常也有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等身份表象,筑设备的出租方、筑材料的出卖方通常会主张行为人系睢筑企业的工作人员,根据职务代理的法律规定请求建筑企业承担责任,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认定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等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通常应具备身份要素、名义要素、权限要素三个方面的要件。身份要素、指项目经理等行为人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系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系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从行为人与建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是否向行为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C权限要素.是指项目经理等行为人的行为在建筑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即有权实施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办公用具、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行为。名义要索.是指项目经理等行为人是以建筑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项目经理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满足上述三要件.即行为人系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且在职权范内以建筑企业名义对外签订买卖'租赁合同,则构成职务代理,相对人有权要求建筑企业承担合同责任。如果行为人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借用资质、分包转包等关系,以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持有建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等主张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的,因行为人与建筑企业之间实质系借用资质、分包等关系行为人并非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不构成职务代理.这种情况下,应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023年7月6日,星期四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些条件?答:表见代理的判断是这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表现最突出的领域。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建筑企业名义对外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建筑企业承担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据此分析,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依法审查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需强调的是、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即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则不适用表见代理。此外,因不同的相对人在主观认知和客观感知存在差异,故个案审理中认定表见代理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2023年7月7日,星期五问:认定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的主要考因素有那些?答:在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案件中,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身份、权限'行为模式、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下情形可以作为综合判断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因素:(1)行为人持有建筑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等文件:(2)合同书加盖了建筑企业或分公司、项目部的印章;(3)项目部对外公示的铭示牌张贴的项目部成员名单等方式明确行为人为项目部经理或负责人:(4)行为人与相对人在建筑企业项目部办公场所签订合同;(5)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建筑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民事行为而未作反对表示的.或者从事该民事行为属于项目部权限范围,项目部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作反对表示的;(6)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表象的其他情形。2023年7月8日,星期六如何判断相对人是善怠且无过失的?答: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合同的缔结时间、签订主体、合同是否加盖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与地点、建筑企业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1)签订的合同损害建筑企业的利益;(2)相对人明知行为人与建筑企业之间是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仍然与其签订合同;(3)交易金额与实际需求、规模等明显不相称;(4)合同所涉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并未实际向工程项目提供。2023年7月9日,星期日问:衰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答: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也即,行为人要对代理行为存在诸如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持有建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承担举证责任:建筑企业要对行为人并不是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2023年7月10日,星期一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2014年10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就你来信中所提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误工损失。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2023年7月11日,星期二建设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协议(包括履行期满后形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成起诉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超过法定给付年限,受害人仍可继续请求支付未来五至十年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给付以伤残者实际生活需要为出发点。超过给付年限,如确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未来五至十年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系对受害者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致残给予的的财产性赔偿,该赔偿非一次性,而是根据受害人生存年龄、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综合判断。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事故是造成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原因,赔偿义务人应积极予以赔付;从权利性质上看,赔偿金具有救济性质,在受害者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也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五至十年。但若受害人尚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则不符合继续要求给付的条件,法院不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2023年7月13日,星期四【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系促成签订连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中介合同应I1.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中介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中介人据此主张中介报酬、中介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来源:(2020)苏O1.民终10148号2023年7月14日,星期五【监理业务实质为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承泰合同关系】民法典第79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表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建筑法第34条第4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用的是'转让''的字样对监理业务转委托行为进行描述,而非仅限定用“转包、分包”,即“转让”的适用范围更为宽泛。因此工程监理合同不适用民法典第791条所规定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2023年7月15日,星期六【不动产“连环买卖”中次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要件审查】不动产“连环买卖”的次买受人有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综合前后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要件审查。案例来源:(2020)京02民初489号,(2021)京民终269号2023年7月16日,星期日高院指导性案例211号1 .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特殊功能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原则上应当原地修复。修复义务人或者代履行人主张异地修豆,但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3年7月17日,星期一【伤残等级鳖定的时机应是治疗终结】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时间应当是以事故直接所导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标准。受害人在伤残部位二次手术尚未进行、内固定尚未取出情况下,自行委托鉴定,应认定伤残鉴定等级时机尚未成熟,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受害人主张伤残赔偿金的依据。受害人应在治疗终结后重新申请鉴定,并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道路交通,故保险隐性免责条款】所谓'隐性免责条款”是指在该条款中没有明文固定合同一方免责,但根据条款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免责的条款,对其进行识别应从形式上级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保险合同中的隐性免责条款实质上还是保险人利用优势地位免除自身责任,故为了保障被保险责任的权益,应从严把握其效力,审核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有效的提示与说明义务。2023年7月19日,星期三【事故发生时未出生,起诉时已经出生子女的抚养费像问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被扶养人的范围不能仅以交通事故发生时实际存在的人员未计算标准,而应以受害人具有法定身份关系,形成法定抚养义务''为原则来确定。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1»偿与物质损赔偿的次序-交强除内精神损抚慰金优先赔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2023年7月21日,星期五【用人单位可以利用“末位淘汰对排名案后的员工进行调螂调薪】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量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安排相对更为优秀的劳动者担任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职务,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支持。来源:戴某某诉某玻璃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23年7月22日,星期六【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仍应根据劳动者表现支付年终奖】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错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履行至年终奖对应的考核期间届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韩某诉某电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23年7月23日,星期日【平台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再签承揽合作合同的,系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应根据劳动看对劳动者的管理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用人单位引导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等,通过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上述行为应予否定评价。本案中,法院回归对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实质探求,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从骑手入职、考勤、接单、薪资、评价等各环节重点考察平台合作商对于骑手的指挥、管理与监督因素,认定上述因索具备劳动关系“强从属性”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妥当地将劳动法基本理论应用于平台用工争议,充分保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具有典型意义。来源: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网络主播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领取固定报修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网络主播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注册账户在互联网平台上为单位销售产品,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单位提供,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由单位安排,劳动报酬由单位发放,双方之间具有明显人身与经济从属性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来源:胡某诉某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案2023年7月25日,星期二【劳动者被迫离职的,仍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假借疫情,利用放长假等形式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某针织公司诉咸某劳动争议案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男方享受护理假,在陪产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单位应当按照全勤发工资】护理假是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配偶,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常发放。来源:李某诉某服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导致股票期权受损的,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合理期间内股票损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被注销,劳动者离职前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期间已经届满,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他激励条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相应考核期间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来源:某电子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纠纷案2023年7月28日,星期五【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人向对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实质要件,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形式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合同才能解除。由于合同解除通知仅仅是合同解除的形式要件,故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还必须具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或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换言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使通知了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也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来源: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23年7月29日,星期六【扶养人未完全尽到扶养义务却先行将遗购房屋售卖,被扶养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义务除了包括物质的给付供养,还有看望、照顾等情感慰的投入。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其订立以遗赠人和扶养人特别的信任关系为基础,但也存在信任关系破裂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关系不佳,协议履行难以为继,那该协议签订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协议。遗赠条款一般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当然法律也不禁止先接受遗产,但先接受遗产不代表在遗赠人死亡之前可以随意处置该财产,因为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并未履行完毕。来源:鲁法案例【2023】3922023年7月30日,星期日【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缰父母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支持缰父母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继父母对于继子女的抚养权的延续性。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终止,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时间较长,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时,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来源:鲁法案例(20231391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职业打假以牟利目的,产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M.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悲惩恶,饮耨止渴的治理模式.】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性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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