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公示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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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公示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2关于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公示稿)的起草说明一、编制背景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公园为民服务的公益属性,进一步按照建筑性质和土地用途加强源头管控,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行为,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确保公园服务设施服务于民,促进公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过程我局于今年4月启动制定本办法,主要参考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号),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实际,重点从规范市、区级绿化管理部门行业监管职责角度提出管理要求,并对照关于开展我市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沪法办(2024)14号)要求,避免对公园配套经营者提出不平等要求。办法于5月初开始内部征询意见,6月份完成局相关部门、公园行业协会、各区绿容局意见征询,并要求各区、公园协会充分听取相关经营者意见。内部征询意见期间共收到公园管理部门、配套设施经营者相关意见4条,采纳1条,未采纳意见的理由已告知相关部门。7月110,在内部征询意见汇总基础上经分管领导审议后最终完成修改。三、主要内容该办法共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十七条内容,对公园配套服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基本原则、设施配置、配套服务项目要求、规范经营、服务质量、经营期限、准入要求等作出具体规范,并明确了配套服务经营活动的十种禁止行为。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公园,主要包括纳入公园名录的城市公园、口袋公园,在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应当当遵守本办法。(二)基本概念。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公园管理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公园管理单位是指各区绿化管理中心(所、署)、6家市属公园管理机构以及由各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建设管理公园的企业单位等。(三)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四)基本原则。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根本,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满足便民性、大众化基本要求。(五)设施配置。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园地理位置、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在公园建设、改造方案编制阶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服务设施。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六)配套服务项目类型与要求。类型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体育设施服务五大类。要求建立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反对行业垄断,杜绝排他行为。(七)规范经营。不得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娱乐等场所,不得设置美容、住宿、接待等场所。不得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八)服务质量。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品牌化连锁经营、专业化运营。(九)经营期限。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十)准入要求。公园管理单位要根据公园配套服务的需要,编制项目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并签订合同和报备。(十一)经营收入。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收入应当用于公园的日常养护运营管理与保护发展,并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十二)文物、历史建筑、红色资源保护。鼓励对公园内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但应当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红色资源建筑不得设置与红色文化不相关的内容。(十三)禁止行为。参照住建部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10种禁止行为。(十四)监督管理。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指导;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状况的监督管理;公园管理单位应做好管理范围内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的日常检查等。(十五)本市郊野公园、休闲森林公园、公共绿地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