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创客新高地 打造青岛中央创新区”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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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创客新高地 打造青岛中央创新区”行动计划.docx
青岛市崂山区扶持众创空间及其运营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构建创客新高地打造青岛中央创新区”行动计划(崂发(2015)7号)精神,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客创业成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项目(团队、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提供研究、生产、经营场地和共享设备设施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可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包括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服务载体。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创委)、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科创委负责申报指南的确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核定,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会同区科创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扶持资金采取奖励、后补助的方式对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等予以资助,包括载体建设补助、认定补助,房租补贴,服务绩效奖励等。第二章扶持方式第五条鼓励驻区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盘活现有资源,新建一批大型科技众创空间。对集群吸引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且经认定的载体建设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方式和额度。第六条对新建、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新增创客空间、孵化器、创业公寓、加速器实际已租用部分进行补助。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对新租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已租用面积超过70<的,按照全部新增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新建众创空间500元/平方米,每个载体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改(扩)建众创空间100元/平方米,每个载体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由政府出资建设或改(扩)建后委托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的,不享受本条政策。第七条区科创委组织推荐众创空间开展国家级、市级认定,组织开展区级孵化器认定和市孵化器资质备案工作,推动落实国家、青岛市有关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众创空间,按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市级和国家级的配套补助不重复享受,按级差予以差额补助。对获得市级专业化创客空间、创客实践基地等授牌的孵化器,额外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开展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对获得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第八条对运营机构为创业企业和创客项目提供的空间进行房租补贴。按照创业企业和创客项目实际租用面积,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年度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由政府出资租用空间后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的,不享受本条政策。第九条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区科创委批准建设的平台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给予批准建设后新增部分总价30%的补助,每个载体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第十条对创业孵化成果显著的运营机构给予奖励。入驻企业登陆”主板(含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每上市(挂牌)1家分别给予所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10万元或5万元奖励。第十一条支持众创空间为企业提供网络宽带、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无偿服务,对购买上述服务或产品费用给予50%补贴。对已享受政府部门对上述服务支持的,按与本条的差价予以补贴。第十二条支持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在崂山区承办创业大赛、高峰论坛、投资路演等活动,对经备案的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绐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参加大赛、路演等项目数量,以及参加论坛等嘉宾数量超过总数量30%以上为国外项目或嘉宾的国际性活动,给予承办方50¾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承办崂山区政府指定的各类创业活动的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的形式予以支持。第十三条对经认定的“创客(业)学院”、“创客实践基地”等创客培训机构,在崂山区开设系统化、专业化的创业教育课程和创业培训,按其实际支出给予50%的补助,每年不超过20万元。第十四条支持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及创客提供“一站式”生活配套、公共服务、技术服务和金融服务。支持众创空间为特需创客及初创期企业提供简易午餐;支持众创空间围绕入驻企业需求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孵企业备案认定等辅导和服务;支持众创空间为企业集中购买工商、法律、财税等公共服务和设计、开发、试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支持众创空间帮助企业开展融资、贷款、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众创空间开展路演、大赛、培训等各类活动;支持众创空间聘请成功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为企业提供创业指导。根据运营机构年度服务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等级给予每个众创空间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第十五条支持孵化器、创客空间参与设立种子基金、创客基金等特色基金,财政资金最高可按20串的比例进行参股。第十六条支持各类创客组织、服务机构、创客个体等发起成立创客联盟,打造创客社群,开展线上线下交流活动,吸引和聚集国内外高水平创客人才。根据联盟成员数量和活动成效,给予牵头单位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贴。第三章奖补程序第十七条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奖励和补助程序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核定、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1 .指南发布。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计划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方向和申报要求,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2 .项目申报。各众创空间将所需材料及相关附件报送区科创委,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3 .项目受理。区科创委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4 .专家核定。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准相关费用,提出奖励扶持额度建议。扶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需进行现场考察。5 .项目立项。区科创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考察情况,提出立项建议,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区科创委下达计划,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上级业务部门对上述项目有要求区级支持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对已享受区政府其他部门奖补的创业孵化基地等众创空间,以及“创客学院”等培训机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补足差额的原则执行。第二十条对项目申报单位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属区级众创空间的,取消其资质,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备案申请,且不推荐其申请享受上级有关优惠政策。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青岛市崂山区扶持创客及科技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构建创客新高地打造青岛中央创新区”行动计划(崂发(2015)7号)精神,鼓励创客创新创业,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崂山区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创客团队。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界定。创客团队或个人(以下简称团队)是指出于兴趣爱好,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把各种创意、设计转变为现实产品的团队,团队必须承诺在崂山区落地。企业及团队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创委)、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科创委负责申报指南的确定,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会同区科创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扶持方式第四条开展科技创新券补助试点,支持企业和团队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和团队向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团队不超过3万元。对使用市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设备并获得补助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测试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五条鼓励企业和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由区科创委指定或认可的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奖项的企业和团队(团队必须在获奖半年内在崂山区落地)进行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市级和区级奖项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第六条鼓励区外优秀人才团队和带资金、带项目的院所科技人员来崂山区创业。经评审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对技术水平国际领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巨大的项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区外优秀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包括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为企业创新团队带头人的项目,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等相应层次人才创办企业项目;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有海外工作经历的创业人才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项目。第七条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成立5年内的初创期小微科技型企业,首次通过银行、科技小贷等金融服务机构获得贷款,给予全额贴息,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非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利息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对成立5年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获得融资的,给予融资额10%的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第八条加大创客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营销力度。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等方式,促进创客创新产品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对企业成功引进、消化、再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成果,根据与外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当年银行转帐凭证进行核定,按核定金额的5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第十条鼓励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管理运营,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认定奖励。第十一条对经区科创委批准落户崂山区加速器的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前三年共给予不超过50万元房租补助,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第三章组织方式及程序第十二条无偿资助项目组织方式:1.建立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储备库,按照常年受理、分批论证、分类入库、核查出库的方式组织实施。2 .项目申报。已注册企业可直接向区科创委提出申报。创业项目团队注册企业法人之前,即可提出创业项目申报。3 .项目受理。区科创委(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报进入遴选评价程序。4 .遴选评价。项目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区科创委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论证答辩,答辩一般采取专家问辩方式进行。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创投机构专家、企业家等组成。遴选内容主要围绕技术与产品、市场与行业、商业模式、创业团队和风险防控等要素。5 .分类入库。经过答辩的项目,根据评价结果分类纳入项目储备库(共分A、B、C、D四类,其中D类不予支持)。6 .核查出库。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出库。团队项目在注册企业并正常运行后,向区科创委提出现场复核申请。团队项目出库现场核查工作由区科创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实施,出具项目现场核查意见表。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具备办公、研发、生产条件;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是否按计划到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项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项目是否已按预定计划组织实施。由区科创委根据核查意见,提出项目出库立项建议,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区科创委下达计划,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7 .进入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储备库,予以无偿资助的项目,一般应当年出库,项目在库时间不超过2年,逾期未出库项目自动淘汰。第十三条奖励补助项目申报程序:1.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2.区科创委、财政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核定、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区科创委下达计划,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除科技金融扶持政策外,同一年度企业获得一种以上扶持资格的,累计年度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五条在贷款贴息、融资奖励方面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上级业务部门对上述项目有要求区级支持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对项目申报单位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将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项目资金扶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青岛市崂山区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构建制客新高地打造青岛中央创新区”行动计划(崂发(2015)7号)精神,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扶持为崂山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研究开发、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等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以及依托优势企业、科研机构等,专门为企业尤其是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试验推广、产品研制、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服务平台)。第三条科技型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内备案的企业、以及其他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企业。第四条区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创委)、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科创委负责申报指南的确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核定,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会同区科创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扶持方式第五条扶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一)对在唠山区注册并为崂山区企业技术开发需求提供服务的互联网众研、众包等平台,按照上年度为崂山区企业、创客开展众研众包服务当年发票额度的5%给予支持,每平台不超过50万元。(二)对崂山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新成立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奖励。第六条扶持创业孵化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种方式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众创空间提供低成本物理空间和便利化、全要素综合服务。支持众创空间引进高质量创业孵化项目。扶持方式依据青岛市唠山区扶持众创空间及其运营机构发展实施办法执行。第七条扶持科技金融服务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崂山区设立专营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培育科技金融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在崂山区发展。第八条扶持知识产权服务发展。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给予支持。支持方式依据青岛市崂山区扶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实施办法执行。第九条扶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对纳入市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为崂山区企业提供各类检验枪测认证服务、开放大型科学仪器服务的机构,按照年度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经第三方审核,给予5%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不超过20万元。众创空间所建的服务平台进行设备仪器共享的,给予20冬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第十条扶持科技咨询服务发展。积极鼓励科技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开展产业研究与决策咨询服务、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上述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第十一条扶持技术转移服务发展。对高校、科研院所转化成果,中介机构促成交易,企业吸纳成果等方面,及科技成果的供给、中介、需求方分别予以资金扶持。(一)支持崂山区企业引进吸纳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平台的科技成果,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获得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二)扶持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平台转化科技成果。按其与崂山区企业实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成果完成团队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三)扶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推动科技成果向崂山区企业转化。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单个机构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促成国际技术转移到唠山区企业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单个机构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四)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国家级、市级服务机构资质。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市级优秀、良好、合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满足多个条件的机构按照高额标准给予单次奖励。申请该项奖励的机构需在崂山区技术交易市场至少发布20项经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或技术需求,并举办至少2次经备案的行业活动。(五)给予坊山区技术交易市场运营单位经费补助。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机构聚集、政策宣传培训、行业活动组织、促成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技术交易额、信息加工整理、统计分析等方面按年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档,前三档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第十二条对崂山区企业、驻区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新成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联盟,分别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第十三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的奖励。符合多个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十四条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启动资金及运营经费支持。对区域创新创业影响巨大的研究开发机构或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以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第三章奖补程序第十五条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平台的奖励和补助程序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核定、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一)指南发布。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计划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方向和申报要求,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二)项目申报。各科技服务机构及平台将所需材料报送区科创委,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项目受理。区科创委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四)专家核定。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准相关费用,提出奖励扶持额度建议。(五)项目立项。区科创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考察情况,提出立项建议,经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区科创委下达计划,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上级业务部门对上述项目有要求区级支持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技术交易补贴额度以当年技术合同登记金额及开具发票额为标准核定。第十八条对项目申报单位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将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项目资金扶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青岛市崂山区扶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崂山区委、区政府关于“构建创客新高地打造青岛中央创新区”行动计划(崂发(2015)7号),助力崂山区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依据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局有关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持资金在唠山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崂山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崂山区申报专利的个人。第二章扶持范围第四条主要扶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第五条专利创造,是指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成果,主要包括:(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六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一)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库建设;(二)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运行;(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五)专利技术转移和运营;(六)设立专利运营基金。第七条专利管理,主要包括:(一)鼓励“创客”创新创业;(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三)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等专利奖项;(四)知识产权宣传和公益性服务活动组织;(五)专利人才培养;(六)发展专利代理机构。第八条专利国际化,主要包括向海外申请专利及专利维权。第三章扶持标准第九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是:(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6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3000元。(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满5年的,每件1600元;满10年的,每件6000元;满15年的,每件13000元。对单个企事单位或个人最高资助50万元。第十条专利运用资助标准是:(一)对建成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库且有效使用的单位,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费用5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对开展专利分析与预警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额50%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二)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和产业宏观专利导航项目并具备国家级资质的服务机构,项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三)对与专业机构合作共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助,资助内容包括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数据库、购置服务器等信息化管理硬件设施等,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额的20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四)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标准按照崂山区科技金融扶持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五)对具备国家级资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经备案后在我区开展专利技术转移与运用试点工程项目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资助。(六)企业经备案后以直接购买的方式从崂山区外获得发明专利,当年授权且专利权人地址在崂山区的,每件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50万元。(七)设立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专利运营基金。政府以引导基金的方式参与,最高额度500万元。(八)鼓励专利集中的优势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盟,为产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深化产业专利协同运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对牵头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专利管理资助和奖励标准是:(一)鼓励“创客”创新创业,对3年内注册的小微科技型企业的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3万元,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实报实销;首件发明专利实行托管的,托管服务费全额资助。(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和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2万元。年度内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对被认定为青岛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和示范学校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5万元。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和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IO万元和20万、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办崂山区知识产权(专利)培训、调研、专利信息分析、维权援助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经崂山区科技创新委员会(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后,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五)对企事业单位(专利代理机构除外)培养的年度内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六)根据为区内单位开展服务的成效,对年度内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和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在崂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对年度内为区内单位和个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过10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第十二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国际化,资助标准是:(一)区内企业因自有专利涉及专利权侵权事实进行侵权诉讼或应诉的,国内案件资助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等,每一案件最高资助10万元;海外案件资助律师费、取证鉴证费等法律服务费,每一案件最高资助50万元。(二)鼓励全区企事业单位选择海外知识产权代理和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根据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琳进行资助,单个企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维权资助不重复资助。(三)鼓励注册在崂山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事务和分析咨询服务机构为全区企事业单位代理开展涉外业务,根据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海外专利进行技术保护,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2万元,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对单个单位或个人最高资助100万元。(五)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专利技术合作和专利技术开发再利用,根据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四章申报要求和程序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原则,确保本单位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升,以提高全区发明专利质量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申报专利创造资助的,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应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XXXXX”。第十四条奖补程序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核定、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一)指南发布。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方向和申报要求,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二)项目申报。各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网上和纸制文件同步报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项目受理。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四)专家核定。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准相关费用,提出奖励扶持额度建议。(五)项目立项。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考察情况,提出立项建议,经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区科创委下达计划,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第十五条崂山区科技创新委员会(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申报予以受理并初审,经崂山区财政局审查后联合公布审批结果并下发专项资金拨付通知。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由崂山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崂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崂山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等工作。第十八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