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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G_TJ 08-2188-2023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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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G_TJ 08-2188-2023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正式版).docx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emergencyshe1.terDG.TJ08212023J13268-2023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日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标定(2023)277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编号为DGzTJ0821882023,自2023年12月IH起实施。原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G/TJ082188201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1H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20)77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本相e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建设要求总体设计;m功能设计;避难设施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附录A和附录及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E-ITiai1.zmfbO1.),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真南路822弄265号;邮编:200331;E-mai1.:shyjbncs),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1.:ShgCb,),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卫丽亚张希波周航建张颖冯春张志勇李建光曹峰阎迅鞠晓丹杨军王玉珍袁礼文马明辉陆轶群王春杨辉夏林俞帆主要审查人:叶沈志红姜世峰姜文伟茹雯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1总则12术语23建设要求43.1 场所布局43.2 场所选择43.3 设防要求54总体设计84.1 总体布局84.2 交通设计105避难功能设计135.1管理135.2 人员安置135.3 物资保障155.4 医疗卫生救护156避难设施设计166.1 给水与排水166.2 消防供水186.3 电气196.4 垃圾收集216.5厕所226.6标识227避难建筑设计257.1 建筑设计257.2 结构设计267.3 建筑设施与环境27附录A避难设施配置要求及保障类型28附录B应急避难标识基本要求34本标准用词说明40引用标准名录41标准上一版编制单位及人员信息42条文说明43Contents1 Genera1.provisions12 Terms23 Constructionrequirements43.1 Spatia1.1.ayout43.2 Site1.ocation43.3 Disasterfortificationrequirements54 Overa1.1.design84.1 Overa1.1.1.ayout84.2 Designofhetransportationsystem105 Designoftheemergencyzone135.1 Management135.2 Refugeep1.acement135.3 Commodities-ensuring155.4 Emergencyzoneformedica1.care156 Designofemergencyfaci1.ities166.1 Watersupp1.yanddrainagedesign166.2 Fire-watersupp1.ying186.3 E1.ectricitydesign196.4 Garbageco1.1.ection216.5 Toi1.etdesign226.6 She1.teringsignsdesign227 Designofemergencycongregateshe1.teringstructure257.1 Architectura1.design257.2 Structura1.design267.3 Bui1.dingequipmentandenvironmentdesign27AppendixAShe1.terfaci1.ityconfigurationrequirementsandprotectiontypes28AppendixBThebasicrequirementsfortheemergencyshe1.teringsigns34Exp1.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401.istofquotedstandards41Standard-settingunitsandpersonne1.ofthepreviousversion42Exp1.anationofprovisions431.0.1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场所的内容和规模,提升上海市应急救助保障能力,实现上海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标准。1. 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和改建设计。1.1 .3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融合式建设、标准化嵌入、功能性叠加、多灾种防护”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樵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功能,保障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1.2 .4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1.ter在灾害发生前配置避难功能和设施,当灾害发生时,用于集中救援且保障避难人员生活的避难场地或避难建筑。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和社区应急避难场所。2.0.2等级应急避难场所hierarchica1.residentemergencyshe1.ter灾时用于避难人员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具备宿住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上海市等级避难场所按规模和功能分为I类应急避难场所、II类应急避难场所和IH类应急避难场所。I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和固定中期场所:H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固定中期场所和固定短期场所;HI类应急避难场所为固定短期场所。2.0.3社区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1.terincommunity灾时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不具备宿住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是灾时避难人员临时集合并转移到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前的过渡性场所,又称紧急避难场所。2.0.4避难面积effectiveandsafeareaforemergencycongregateshe1.tering避难场所内除去水面和其他不宜收容人员避难的场所面积外,其余安全的,可用于布局各项避难功能以及放置各类避难设施所占用的面积。2.0.5人员安置区人均避难面积PerC叩i1.anetshe1.teringarea人员安置区内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2.0.6避难功能区emergencyzones避难场所内,用于灾时为避难人员提供各项避难功能(管理、宿住、医疗卫生救护、发放物资等)的区域。2.0.7避难宿住区she1.teringaccommodationarea等级应急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元和避难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2.0.8避难设施emergencyfaci1.ities避难场所内配置的,用于灾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并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工程设施。2.0.9永久保障型功能permanentresi1.iencefeature在灾害发生前进行同步设计和建设,具备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用的能力,可为灾时避难提供持续支持的避难功能。2.0.10紧急转换型功能emergencytransitionfeature在日常时期,与常规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但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功能转换程序,能够快速满足灾时避难的需求,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功能。2.0.11紧急引入型功能emergencydep1.oymentfeature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卜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应急评估和处理程序,从现有建筑或户外场地工程中选择或紧急设置和建造的避难功能。2.0.12避难建筑emergencycongregateshe1.teringstructure灾前具备避难设施,灾时可为避难人员提供给宿住或休息等避难功能的建筑。3建设要求3.1场所布局3. 1.1避难场所设计时,应以批复的场所类型和避难人数、总体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现状条件等为设计依据,在场所安全区域明确布局各类避难功能,并配置相应的避难设施。3.1. 2各类型避难场所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避难场所设计指标场所类型避难场所设计开放时间(d)避难人数(八)避难面积(nf)人员安置区人均避难面积(m2/人)大类'1'类小类等级应急避难场所I类中心避难场所W1.OO9000050000>4.5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30230003600023.0I1.类固定中期场所12000N1.oooO固定短期场所15500060002.0山类固定短期场所於30003000社区应急避睢场所紧急避难场所W3W100o10001.0注: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经评估无法达到该类型避难面积的最低指标,经批潴可以将避难面积和避难人数适当降低,但避难面积不得小T500nA3.2场所选择3.2.1 避难场所宜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4水、空气流通、具备定基础设施、场所周边有医疗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可能发生海啸、湖涌、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的地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高压线走廊区域。2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倒塌和坠落影响范围。3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重污染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4与周围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m05应避开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场所。如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在场所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3.2.2避难场所可通达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难场所应有疏散道路连接。2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避难建筑等空间。3.3设防要求3.3.1避难场所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遭受设防标准涵盖的灾害影响下,避难场所应满足避难人员的基本安全及生活需要。避难建筑的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其他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避难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复,不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避难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应能及时恢复:需临时设置的避难设施和设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2在遭受高于设防标准的灾害影响下,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不倒塌或不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避难场所,应保证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4避难场所内的非避难设施,不得影响避难场所内避难设施的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1.1.1 3.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用于躲避地震灾害的避难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用于躲避地震灾害的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疏散和避难功能应能得到有效保障。3.3.3 用于躲避风灾的避难场所,当遭受100年遇的当地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时,避难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避难人员的生活需求应能得到有效保障。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24ho3.3.4 用于躲避洪水灾害的避难场所,其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按当地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要求所确定使用情景下的淹没水位,且其中躲避洪水灾害的场地的避难功能区和安全台地面标高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3.3.5 应保证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场所内的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2I类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其他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3躲避台风的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100年一遇的暴雨和台风条件下,场所内的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4总体设计4. 1总体布局4.1.1 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功能区布局、避难设施设计和避难建筑设计。4.1.2 避难场所应根据承担的避难功能,布局避难功能区,配置相应的避难设施,避难功能区配置及保障类型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避难功能区配置.避难功能避难功熊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I1.类小类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紧急避雄场所交通出入口硫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OO非机动车停车场OOOOOO直升机起降场地O管理应急指挥区O应急管理区人员安置避难宿住区特殊人群避难宿住区OO公共活动区OOOOO休息区续表4.1.2避难功能避难功能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II类川类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物资保障物责储备区0物资发放区疗生护医T.救医疗卫生救护区/点注:,4,'三½“0”标宜他“”标可设“4.1.3 人员安置区的选址应避开水体、湿地、蓄滞洪区、集水区、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内、乔灌木密集区、自然坡度大于30°的陆地等不宜收容人群的区域。4.1.4 1.4避难功能区所占用的人均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1.4的规定。表4.1.4避难功能区所占用的人均而枳指标避难功能区人均面积指标(Inn特殊人群避难宿住区23.0公共活动区1.0物资发放区0.O1.医疗卫生救护区/点>0.O1.4.1.5 避难设施配置应考虑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与适宜性。新建的避难场所,其避难设施应结合场所主体设施进行统一设计;改建的避难场所,其避难设施应与场所原有的设施相融合。避难设施的配置及保障类型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规定:1避难设施按配置时间和利用方式不同,可划分为永久保9障型、紧急转换型和紧急引入型。避难设施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转换,并配置到位。2灾时使用的大型器材设施应以钢材或混凝土等稳定性高的材料为主,配以相应的可移动或变动结构,便于拆卸或移除。3灾时使用的避难设施应满足防火、抗污染、防水、防震、节能、环保和消声等技术要求。4避难设施宜进行隐蔽型设计;对于露出地面的避难设施,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宜进行安全及美观处理。5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不应影响避难人员的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1.1.1 设计1 .2.1避难场所的灾时交通功能应结合避难场所类型和避难功能布局的要求设置,场所出入口的数量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出入口数量场所类型等级应急避嫌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II类In类中心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出入口数贵(个)2442222二222224 .2.2出入口应连接场所内外部的道路,其设置符合卜.列规定:1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IOm/万人,人行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5m,车行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3.5m,灾时可临时增设出入口。2有条件的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保障车辆的专用出入口,并满足应急保障车辆的通行要求。3避难人数超过4000人的人员安置区周边,如有围挡设施,应设置出入口。4.2.3 避难场所内的疏散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内的疏散道路应连通各避难功能区、避难建筑和主要避难设施,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疏散的作用,并沿路设置指示牌。2通向避难人员大量集中地区的道路应设置环形路或回车场地。3避难场所内的疏散道路可按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材料,有效宽度宜符合表4.2.3-1的规定。表4.2.3-1疏散道路有效宽度道路类别道路有效宽度(m)主要道路7.0次要道路4.0支道N3.5人行道>1,5411类固定中期场所及以上级别的应急避难场所,内部通往避难功能区的道路应能满足中型及以上车辆通行的要求5疏散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避难设施的距离,宜符合表4.2.3-2的规定。表4.2.3-2魂散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避难设施的距离设旗与道路的关系主、次道路(m)支道5)有出入口2.01.5无出入口>1.0>1.04.2.4 避难场所内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并应连接车道。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O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避难场所内宜设置环形网状消防车道,避难功能区之间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间距不宜大于160m。4避难场所内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尽头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置长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2m的回车场地。5供消防车停留的车道及空地坡度不宜大于3轧4.2.5避难场所内直升机起降场地应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宜升机起降区,且起降区应设在空旷、平坦、无妨碍直升机起K降落的地带,其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的规定。4.2.6用于停放应急保障车辆的机动车停车场,应设在便于车辆出入的区域,且与场所内的疏散道路和出入口相连。5避难功能设计5.1 管理5.1.1 应结合场所内具有管理暇务功能的建筑或区域设置管理功能。5.1.2 I类中心避难场所宜独立设置服务于某行政区的应急指挥功能区,且应包括机动车停车、直升机起降场地等,并应配置监控、通信、供电等设施。5. 1.3应急管理区应包括应急管理室和应急管理点,并符合下列规定:1应急管理室应有监控、通信、广播等设施,面积不宜小于50可结合场所内具有管理功能的建筑设置,也可采用灾时室外搭设帐篷等方式设置。2宜在避难宿住区主要出入口处设置应急管理点,建筑内的管理点宜结合每层的避难宿住区分别设置,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出。5.2 人员安置5. 2.1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内的人员安置功能指休息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内的人员安置功能应包括避难宿住区、公共活动区,宜在有条件的避难场所内设置特殊人群避难宿住区。可在场所内集中或分散设置人员安置功能。6. 2.2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其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避难人数,分隔相对独立的避难宿住单元,分单元配置相关避难设施;各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2可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宿住组、宿住组团、宿住单元三级。3每个宿住组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4避难人数大于或等于35000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8m的缓冲区。5集中配置的公用卫生间、垃圾存放和处置设施与宿住设施之间应留有防护距离。6当采用帐篷或简易活动房等形式作为避难宿住使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避难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超过64000人,宿住面积不宜大于70000m2,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20hm2o避难宿住区与其他设施的最小安全间距不应小于16m,2)避难宿住区可按表5.2.2-1的分级控制指标进行规模控制。5.2.2-1分雌制指标内容宿住姐宿住姐团宿住单元避难人数(人)1000I(XX)16000宿住面积52)1080432017280间距要求(m)1.5>4.0)8.0占地面枳(hnF)0.150.642603)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4S00m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400nR边长不应大于80m,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o4)帐篷之间的距离宜符合表5.2.2-2的规定。表5.2.2-2帐篷间距帐豫间关系门对门门对墙间矩()22.01.55)帐篷宿住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宿住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0.8倍之和。6)宿住单元之间宜利用通道等进行分隔。7室外公共活动区可布置在避难宿住区附近,面积不宜小于70m2:避难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区宜结合每层的避难宿住区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nF。5.3 物资保障5.3.1物资保障功能应包括物资储备区和物资发放区。5.3.2物资储备区应与城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相衔接,可结合场所周边或场所内的超市、商场和仓库等设施设置。5.3.3宜在避难人员宿住区附近设置物资发放区,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避难建筑内的物资发放区宜结合每层的人员宿住区分层设置。5.4医疗卫生救护5 .4.1可利用避难场所周边的医院或医疗卫生设施,为场所提供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并在避难场所内设置医疗卫生救护区/点,且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6 .4.2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周边无可利用医院或医疗卫生设施时,应在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的有关规定。6避难设施设计6.1 给水与排水1. 1.1避难场所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灾时储水或灾时取水深井取水共同供水。当两种水源同时使用时,应采取防止两种水源串通的隔断措施。6. 1.2灾时应急供水、储水、水处理净化及消毒设施宜设置在独立的区域。7. 1.3避难场所使用的市政供水管网应满足两路市政供水要求,灾时供水系统宜从成环的市政供水管网上接出,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宜少于2个:如2个接口之间在应急避难场所内部成环,应设置阀门。8. 1.4采用临灾安装的储水箱及增压设施,平时应预留设施放置的区域。9. 1.5避难场所应满足人员基本生活用水、救灾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灾前设置灾时水源等功能,并配置储水、取水、水处理等设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等级应急难场所应具备不少于2种方式的供水来源。可采用市政水源、灾时应急储水装置储水、场所500m范围内的深井或地表水源等方式供水。2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不少于2种方式的供水来源。可采用市政水源、移动供水车和桶装水等方式供水。3避难场所内的室外供水设施应具备不少于2种方式的供水来源,并应有可靠保障措施。4如设置深井取水,可配置储水水箱,其容积不应小于深井-16-30min的出水量。5灾时供水来源作为生活用水使用时,应对其进行消毒处理;灾时供水来源作为饮用水使用时,应对其进行消毒净化处理。6灾时应急储水装置可采用灾时贮水池(箱)、灾时储水袋等设施。应急饮用水的灾时应急储水装置宜单独设置,如储水装置同时储存基本生活用水和饮用水时,应有保障应急饮用水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7灾时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分散设置时宜按灾时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6.1.6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应符合表6.1.6的规定。表6.1.6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类别基本用水量1.(人d)饮用水基本生存生活用水基本生活用水应急医疗伤病员5204060工作人员351010-20其他人员354706.1.7灾时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储水装置,储水容量不应低于3d的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量之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6.1.8避难建筑室内应预留备用给水接口,供灾时使用。6.1.9基本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变频给水设施、高位水池(箱)、移动供水车辆及一体化净水设施等供水设施。灾时电源无保证的避难场所,应有保证灾时供水的措施。6.1.IO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可利用场所内或附近市政排污设施自流排出:如场所排水受现状条件限制,可设生活污水集水池。灾时供水点的移动饮水平台应设置排水管道,并接至附近排水井。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满足医疗污水处理要求,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规定。6.1.11 灾时应急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照不小于避难场所开放3d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设计。6.1.12 避难场所采用的给排水管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6. 1.13平灾共用及仅供灾时使用的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可兼作灾时储水装置,但应具备在1d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2仅供灾时使用的供水系统,除储水装置、水泵、增压罐及末端饮(供)水装置平时可不安装外,其他构筑物及管线均应建造和安装到位,并预留快速接口或采用其他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灾时能在1d内完成设施的安装和调试。3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施,灾前可暂不安装,但灾前应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的预埋件,确保灾时正常启用。6. 1.14深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深井应经过水资源论证。2深井周围50m范围内不得存在污染源。3深井回扬水排水池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并应设置防止污水倒流的装置。4已建深井可为500m范围内相邻的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水源,相邻的应急避难场所应预留给水接口与其对接,保障场所内用水。5应急避难场所内的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深井供水。6.2消防供水6.2.1 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消防系统,并有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内宿住区的避难人数大于或等于183500()人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1./s、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Oh设计:其他情况应按不少于1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1.Zs.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2避难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室外宿住区灭火器配置标准宜按A类固体物质火灾严重危险级设置:室外灭火设施可采用平时固定设置和灾时紧急配置的方法实施。3消防供水系统及消防设施可与平时系统共用,但共用系统应同时满足平时及灾时消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消防供水设计宜综合利用市政供水体系、灾时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的供水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5消防水量应能满足平时或灾时的使用要求,计算消防水量时应按平时或灾时的较大水量值取值。6.2.2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宿住区内灭火器配置标准宜按A类固体物质火灾严重危险级设置。社区应急避难场所休息区应配置消防设施或借材,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6.2.3避难场所的室外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X)I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灾后避难期间消防扑救的需要。6.3电气6.3.1改建或新建避难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利用原有建筑或场地内的市政电源作为场所的灾时正常电源。6.3.2避难场所内安装的设施应结合安装场所现状,采取抗震、防雨水、防晒、防冻、防电击等防护措施:结合现有建筑设置的电气设施,平时应安装到位。6. 3.3避难场所的负荷等级应符合表6.3.3的规定。表6.3.3灾时避难负荷分级避难场所类型(小类)设施名称负荷等级紧急避难场所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灾时照明等三级主要通道照明三级固定短期场所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灾时照明、主要医疗卫生救护房间的照明和设施.标识照明等二级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三级固定中期场所固定长期场所中心避难场所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灾时照明、主要医疗卫生救护房间的照明和设施、灾时供水设施、柒油发电机组的配套设施、直升机起降场地内瓦要照明、标识照明一级主要通道照明二级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三皴7. 3.4避难场所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11类固定中期及以上场所应采用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灾时应急电源:灾时应急电源主要保障一级负荷用电需求,当灾时正常电源不能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条件时,灾时应急电源尚需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需求。2避难场所的建筑、发电和配电设施应符合防雷、接地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3每个避难功能区应设置电源配电柜(箱)。电源配电柜(箱)宜设在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4避难场所应考虑避难人员移动设施充电需求。5插座和移动设施应设置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6避难场所内应储备移动照明装置供应急状态下紧急使用。-206. 3.5发电机应满足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应利用建筑内应急发电机组作为灾时应急电源,如无应急发电机组,宜采用移动发电机组作为灾时应急电源;当避难场所附近有人防固定电站时,可利用人防工程固定电站作为灾时应急电源。2移动发电机组燃料灾时由就近燃料站供给,应急避难场所内不考虑燃料贮存。3发电机组宜安装在负荷中心或配电间附近,远离人员安置区、指挥区、医疗区、出入口布置。4发电机组应结合避难场所建筑布局,满足供电范围内因灾设施用电需求。6.3.6主要机房、工作人员作业区、医疗卫生救护区等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还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舟。避难场所各部位(房间)正常照明和灾时照明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6.3.7避难场所宜利用既有有线和无线信息网络。除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外,其余等级应急避难场所每个避难功能区宜预留网络(弱电)电源箱,紧急情况下供便携式通信设施供电使用。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采用手持电台作为应急通信手段。6.3.8避难场所宜设置广播和视频监控功能。广播和监控应覆盖各功能区、出入口、主要道路、重要避难设施的重要部位。当短期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平时未设置广播系统时,场所的广播功能可采用移动扩音器的方式实施。6.4垃圾收集6.4.1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t,6.4.2垃圾容器间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mV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m206. 4.3可移动垃圾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在各避难功能分区出入口或附近设置垃圾箱。2垃圾箱宜按每300m2100O设置1处。3场所内的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4其他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6.4.4应急医疗卫生区应设单独的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并设置卫生防疫分隔。6.5 厕所6. 5.1避难场所可采用固定和临时的方式配置厕所的功能。7. 5.2当避难场所用于短期、中期避难使用时,避难宿住区的厕所厕位数量不应少于避难人员的1.0忙当避难场所用于长期避难使用时,避难宿住区的厕所厕位数量不应少于避难人数的2.0%o8. 5.3厕所的位置应位于避难场所卜风向,集中配置的厕所与宿住设施之间应留有卫生防护距离。9. 5.4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宜单独设置医护人员的卫生间和伤员卫生间。10. 5.5有条件的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井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相关规定。厕所的设置还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6.6 标识6.6.1 应急避难场所的标识包括场所标志牌、标识牌、指示牌、-22=一警告标志,标识应有汉语和英语两种文字说明。应急避难标识基本要求详见本标准附录B。6.6.2 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易于辨别的标识。标识应与场所、环境、原有标识相协调。场所标志牌应采用固定设置的方式,其他标识可采用平时储备、灾时紧急安装的方式实施,相关标识应避免重复设置。6.6.3 I类中心避难场所、I类固定长期场所、I类固定中期场所、II类固定中期场所应设置场所标志牌、标识牌、指示牌,必要时设警告标识。11类固定短期场所、HI类固定短期场所应设置场所标志牌、标识牌,必要时设警告标识。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场所标志牌。6. 6.4场所标志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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