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解析.docx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一试卷三一、单项选舞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阅历,乂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供应而饮用了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答案:A解析:民通看法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地等的错误相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供应的洋酒当作免费供应的洋酒,屈尸对行为性质的误会,关某仃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钳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仃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2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卜.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及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答案:D解析:甲被乙打成或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知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货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戊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担当侵权损需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3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款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留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款待私人挚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隹费。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担当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担当补充费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仃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虺中,虽然乙因故辞职,但是因为乙长期在丙督厅签约款待客户,使丙钱厅有理由信任乙是有代理权的,形成表见代理,所以甲公司应当忖款。4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尚,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I,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顼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中,因为甲乙两公司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另外,甲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缔约过失,因此A项错误。£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卜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赠偿费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有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并不存在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担当缔约过失责任,因此B项钳误。法律教化网编辑整理甲乙双方处于缔约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肯定会签署合同,甲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法行为,乙公司也应当预见存在对方终止谈判的风险,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5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协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A技术并交纳/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依据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B.修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C.王某无权恳求医院返还总疗费或赔偿损失D.王某无权恳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恳求医院赔偿损失答案:解析: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却依据B技术进行治疗,医院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于医院的违约行为,致使王某花费的医疗费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换言之,该医疗费屈于王某的损失,医院应予以赔偿,也即应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因此八项正确,BCD项错误。6 .乙买甲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消.后甲反诲,耍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耍求中接若履行合同,转移房屋全部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担当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接着履行合同D.合同仃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合同法第IIO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股行,但有卜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做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H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极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见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某发觉自己的工资I;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I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杳账发觉此事,缘由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舱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考点: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由丁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张某的工资卡上多出两万元,对张某而言这属于不当得利。£民通看法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孥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D项正确。8.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8 .甲应担当缔约过失贡任C.甲应担当侵权费任D.甲不应担当民事贵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卜列规定:(一)内容详细幽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即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详细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乙的行为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9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娟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担当全部费任B,应由李某担当责任C.应由赵某与李某担当连带贪任D.应由李某担当主要贲任,赵某也应担当肯定的贲任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钳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担当民事贵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宙的,第三人应当担当民事贡任。”可见动物饲养人担当的是无过错货任,王某受伤应由李某来担当资任。赵某既非动物的饲养人,也非动物的管理人,无须担当货任。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10 .下列哪一种状况下,善意第:.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阳全部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仃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侦权人擅自将质物转痂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聘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全部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卜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片助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拧动产时是善意的:(一)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须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g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保藏和陈设,不得转让。但该高校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高校时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全部权B.该高校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全部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全部权D.该高校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全部权答案:D解析:C物权法第39条规定:“全部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仃债的效力,不具仃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RBC三项错误。12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意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须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立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传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立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小区业主有权恳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恳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恳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D.中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恳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答案:A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甲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运用权也因此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恳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物,答案A是正确的。13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o万元,约定2024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内公司以自己的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的终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24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爱护?A. 2024年12月2日B. 2024年12月2日C. 2024年3月6日D. 2024年3月6日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到2024年3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2024年3月6日止,答案C是正确的。14.甲设计并雕刻了尊造型新颖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D.JFJ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答案:B解析:甲设计并哪刻了一尊造型新颖的雄狮属创作艺术作品的行为,甲依法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甲将雄狮酉于公共场所,并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相反这正是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展览权),因此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状况下运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册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卜)对设置或者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因此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卜一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据状况,担当停止侵害、消退影响、赔礼致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货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员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及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货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丙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属于复制、发行甲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甲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C项错误。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杏他人现仃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值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运用并有肯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所称“在先权利”就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权利.因此D项错误。15.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锈子的好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钺子,并通过丙公司销生给医院运用。乙、丙、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B.丙的销传行为不构成侵权C.丁的运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担当赔偿费任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独创和好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运用其专利方法以及运用、许诺销价、销传、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可见ABC三项均不正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运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传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担当赔偿费任。所以丙和丁假如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用担当货任,但是乙是构成侵权的,因为专利法第63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视为侵扰专利权:()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售出后,运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运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运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E国内接着制造、运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须要而在其装优和设备中运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探讨和试物而运用有关专利的。乙的行为不属于这四种行为之一,所以其行为是构成专利侵权的,侵扰了甲的专利权。本题正确答案是D1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咋大,婚后获得稿装。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小说今日,离婚后其次大狭得稿费1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昨天的稿费属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日的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凤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日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妾共同财产答案:B解析: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学问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妾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说明(二)B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学问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己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学问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可见,推断学问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学问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推断依据。就昨天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好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错误。就£今日B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妾共同财产,因此B项正神。就W明天3而言,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因此C项错误。17 .周某与妾子庞某发生争吵,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O元、精神损在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恳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卜.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d婚姻法司法说明(一)第29条进一步规定:“担当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宙赔偿恳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由于庞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恳求,因此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应选D。18 .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巴了路障和警示标记。乙驾车揄倒全部标记,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担当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担当赔偿贪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担当赔偿贵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担当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拧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记和实行平安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这一条适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岸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甲只要能够证明自Ci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实行了平安措施,那么甲就可以免费。本题中,因为甲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小h记,所以甲是免责的:而乙因为过错撞倒全部标记,所以乙应当担当赔偿费任,丙没有过错,不用担当费任,所以答案A是正确的。19 .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接着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担当一切MI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搽作系统视为病揖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全部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费声明,可免除IS跃公司的赔偿货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担当赔偿货任C黄某有权依据d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IR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作出的''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接着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担当切风险”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无效,黄某不受其约束,因此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担当损需财偿方任。由此我们知道,消费者获得双倍赔信的前提是经营拧存在欺诈行为,而本题中匕联公司并无欺诈行为,黄某无权获得双倍赔偿,所以C是错误的.该软件质量存在瑕疵,黄某有权提起违约之诉:该软件运行中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全部的文件,构成对黄某财产权的侵杏,黄某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但是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担当违约贡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恳求其担当侵权奏任,也就是说,黄某可以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选择一个,而不能同时提起,所以D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20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忧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遗忘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卜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郭某担当赔偿费任21 应由甲公司担当赔偿贵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担当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担当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T最高人民法院大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9条规定,雇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担当赔偿员任:雇历因有意或者求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费任。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贪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郭某作为甲公司的雇员,在从事撮家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甲公司担当赔偿贡任:但是因为郭某本身也有重大过失,所以应当和甲公司一起担当连带责任,答案C是正确的.21.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竣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搁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价吵分手。文某同克: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Ci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特别苦痛,要求文某蝇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宙抚慰金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致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恳求答案:D解析: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费任若干问题的说明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全部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怯予以受理。本题中,冯某的车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且也并非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他因此要求文某赔偿精神损失是不行以的,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冯某的车被文某撞坏,可以要求文某担当全部的修车费用,赔偿一辆新车没有必要,所以本即A是错误的,应当是选择及22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其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验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其实身份起先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卑视和排斥0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该媒体侵扰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扰了小兰的姓名权D.该媒体侵扰了小丝的哙私权答案:D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平安为内容的人格权,本题中媒体对小兰的报道并未侵宙到小兰的健康,因此B项错误。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确定、运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解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确定、运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目。”本题中媒体的行为不构成“干涉、盗用、假冒”,未侵扰小兰的姓名权,因此C项错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隐私的权利。媒体的报道公开了小兰的隐私,对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构成了对其随私权的侵扰。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23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担当甲生养死外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中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全部权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蟠与合同,R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当担当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值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思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说明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值理由不胜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给仍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值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给费用。由此,本题中,乙无正值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甲诉请,法院应当判决乙返还甲的房屋,答案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24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裂开。卜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担当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担当赔偿费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担当连带赔偿费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担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费任考点:答案:D解析:陈某只是学校的一名老师,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假如陈某未尽到自己的职费造成了学生的损害,应由学校而不是陈某对该学生担当货任。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造成他人损击的,由监护人担当民事贡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资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选任。“小杰的父母是小杰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小杰的侵权行为担当货任.小杰在学校上学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费的转移.因此B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说明B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化、管理,爱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宙的,应当担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费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化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补充好偿员任。”可见,学校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25 .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齐卜.列哪种方式?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怯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仃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假如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P.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旧可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解析:公司法B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有限先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须有一人,所以选项A、D不能选。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实行发起设立或行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处。”由此,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第M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由此可以推断出,企业职工在肯定条件卜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是错误的,不能选。26 .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两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接着运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内可以接着运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运用B.甲认为丙假如接着运用该专利则需向做南公司支付附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运用范围内接着运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运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答案:B解析:依据d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自己全部的财产出资后,其对财产的全部权转移给公司,股东本人只享有股权,本题中,丙以专利出资,专利权归公司全部,丙不行以再接着运用,即使接若运用,也应当支付费用,所以本题B是正确的。27 .甲乙丙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一般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输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选主见权利?应当耍求丁担当清偿责任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担当连带清偿费任C应当要求甲、乙担当连带清偿责任D,应当要求甲、乙、担当连带消修资任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酬劳及酬劳提取方式。也就是说,丙、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该法第7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有理由信任有限合伙人为般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担当与一般合伙人同样的贡任.所以本题所述的状况,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担当连带的清偿责任,丙因为没有第7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担当有限货任。28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卜.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律新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B.甲律新事务全部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C.甲律师事务全部权因担当管理人而获得酬劳I).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答案: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酬劳的方法,由城高人民法院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时给予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谙更换不能胜职务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有取得酬!劳的权利。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不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的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法院更换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权干脆作出罢免的确定: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卜.列职员:(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Q确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确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确定接若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贡.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据该条第6项的规定,选项B表述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保持中立地位,选项A所表述的行为,看似有违其要求,但是就本题所给信息很难推断其违反f破产法的规定,且本题是单项选择题,最佳答案是选项必29.绿杨公司因严竣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卜.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防务人财产?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C.绿杨公司全部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考点:答案: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绡:(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恪bJW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微务供应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其次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行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由此,ABC都属:绿杨公司的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招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恳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此,D项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金,否则绿杨公司对该批货物不享有全部权,发货人可以取回运输途中的货物。本题正确答案是D。30.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情愿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衣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耍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J'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文甲最初表示不情愿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B中后来表示情愿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D,假如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依据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庖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十日未答曳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应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代表半数以上的股权)起初表示不I可意转让,则应当购买乙预备转让的股权,但是甲本身又不情愿购买,所以视为甲同意转让,甲和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A、C的说法是正确的。后来,甲表示情愿购买,却主见分期付款,跟内的次性付款的条件相比,后省更优越,因此不符合“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所以甲不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