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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卫生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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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卫生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卫生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目录1依据2目的3合格证持有人基本要求4航空卫生安全管理要求5航空医师基本要求6其他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要求7机组成员基本要求8航空卫生管理手册制定要求9空勤人员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10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时的健康管理11基地的航空卫生管理及保障12机组成员的配餐和用餐要求13机组成员健康档案及医学资料的管理14信息报告15航空器环境卫生16航空食品安全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18附则附件A定义附件B空勤人员临时停飞/恢复飞行通知单(样表)附件C高高原运行航卫管理及保障要求附件D航卫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样式)附件E飞行中旅客紧急医学事件报告单(样式)1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8)第121.49条、第121.133条、第121.381条、第121.481条、第121.576条、第121.577条、第121.691条、笫121.705条、第121.706条的规定制定。2目的制定本咨询通告目的是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明确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机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卫生工作的安全属性。3合格证持有人基本要求1.1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组织实施CCART21部运行时,以保障航空运输运行安全和人员健康为目的,将机组成员的健康安全管理纳入合格证持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航空卫生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明确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机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全链条落实机组成员健康安全管理和疾病危险因素控制。1.2 合格证持有人依据安全运行对航空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航空卫生部门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航空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合格证持有人应为航空卫生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同时保证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日常航卫保障和安全管理的需要。1.3 合格证持有人应将飞行健康安全管理系统纳入公司SMS体系,将航卫部门纳入公司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开展航空卫生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工作,把空勤人员健康安全教育融入公司安全文化体系。1.4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航卫安全监督检查机制,设置相应岗位,培养航卫不安全事件调查人员,及时排查航空卫生安全隐患,预防和控制机组成员健康不安全事件的发生。1.5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据运行种类和特点制定相应航空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编制航空卫生管理手册,纳入公司运行手册统一管理。1.6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与运行规模相匹配的航空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满足空勤人员日常健康管理及风险管控的需要,系统中应当包括飞行机组健康分层管理、停复飞管理、航前健康评估、随机健康抽查等航卫工作模块,应与运行系统、体检系统等其他相关系统对接。1.7 合格证持有人需配备符合要求的航空医师,使其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事航空卫生安全管理及保障工作,定期安排航空医师参加医学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保证航空医师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有条件和精力完成局方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1.8 合格证持有人应在满足医疗机构人员配置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运行规模及特点制定航空医师与机组成员配置比例,航空医师应专人专岗,并在运行手册中予以明确,原则上每200名飞行机组成员至少配备1名航空医师,在此基础上,客舱机组成员在800人以内的需配1名航空医师,每增加800人需增配1名航空医师。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航空医师储备机制,可根据航空卫生安全管理需要增配航医,鼓励配备专兼职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专业人员,确保航空医师队伍稳定并持续满足发展需要。1.9 合格证持有人需配备其他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航空医师从事航空卫生安全管理及保障工作,原则上应按航空医师人数1:1比例配置其他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基本配比的前提下,超出配比的航空医师可计入其他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10 10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明知其使用或者携带鸦片、海洛因、甲基聚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痛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担任安全敏感工作,并落实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如发现空勤人员涉嫌违规使用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安排其参加运行并下达停飞通知,并向所属地区管理局报告。4航空卫生安全管理要求4.1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明确各部门航空卫生安全管理相应责任,并保证权责一致。4.2 航空卫生部门应当落实合格证持有人SMS规定的飞行健康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包括健康风险因素识别、运行安全健康风险控制、日常健康管控、航卫不安全事件追溯与反馈、健康安全文化建设、航卫自查、安全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持续保持和提升该系统的管理水平。4.3 航空卫生部门应当落实机组成员健康风险分级管控,参与或独立开展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制定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控制措施,向合格证持有人提出改进和优化航卫管理工作的安全建议。4.4 航空卫生部门应当按授权参与不安全事件调查,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5航空医师基本要求5.1 航空医师的资质要求:<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b)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所申请专业的执业医师证书;(c)具有初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d)参加并通过民航局飞标部门认可的民用航空医学基础、专业知识的培训;(。)具有在民航局飞标部门认可的实习基地I个月以上的实习经历,或在所在单位从事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的实习经历并考核合格;(f)遵守国家及民航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良好工作作风,能够履行所申请专业的工作职责;(g)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三)民航局飞标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5.2 航空医师入职后应参加局方航空卫生专业培训,并定期参加医学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在工作期间完成在职培训、持续培训和必要的专项/提升培训,确保其掌握最新航空卫生法规规章要求及合格证持有人有关航空卫生工作制度和规定,保持航空医学理论、航空临床医学实践和医学鉴定原则知识的持续更新和有效。主要类别如下:(八)初始培训:包括民航医学基础知识培训、民航医学专业知识培训等;(B)在职培训:包括专业知识的初始培训(其中必须包括相关工作的航空医学及航空实际环境工作职责的相关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模拟机飞行体验等)和在上一级航空医师指导下完成航医鉴定、卫生防疫设备检查/更换等;<c)持续培训:包括航卫法规更新培训、安全管理体系(SMS)有关培训等;<d)专项/提升培训:包括民航临床医学进修、航空器事故医学调查培训、民用航空公共卫生培训、航空人员的酒精和尿液毒品检测培训等,航空卫生管理人员需参加民航局飞标部门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SMS)相关培训。5.3 了解运行种类和模式,熟悉运行环境和特点,熟悉各类运行基地的气候和环境特点、疫病传播和流行特点、环境对饮食起居的要求等。5.4 了解合格证持有人针对机组成员的健康安全管理政策和制度,结合其健康状况和执飞航线特点,向运行部门提出针对性安全运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机组成员搭配、航线/航段要求、飞行小时数等。5.5 掌握机组成员的健康状况和医疗信息,建立完整的机组成员健康档案,制定有针对性的航空卫生管理方案,落实健康管理及健康促进措施。重点是:5.5.1掌握机组成员的健康状况,包括生理和心理状态、体检鉴定结论及限制条件、疾病(尤其是心脑血管疾病)危险因素及其变化、患病及就诊情况、疾病治疗和用药安全等。5.5.2根据健康分级及高风险疾病管理要求,制定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方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制定疾病矫治计划并落实跟踪随访要求。5.5.3结合运行情况,对执行飞行任务前的机组成员(尤其是飞行机组成员)作出健康评价。对能否持续履行职责提出意见和提供有针对性的航空卫生管理措施。航空医师可以利用飞行前准备阶段对机组成员进行诊查和评价;当条件不允许时,可利用其他形式(委托医疗机构或信息化设备等)进行评估和判别,以保证机组成员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5.5.4参与航卫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对事件发生的时间、航班航段、事件具体情况、涉及人员和欠置过程等进行调查,对健康风险管理提出安全建议。6其他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要求6.1 其他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协助航空医师从事健康管理、体检准备、航前诊查、药箱配备、心理关怀、公共卫生、航空食品安全等航空卫生工作。6.2 需完成合格证持有人组织的初始培训、持续培训和必要的专项或提升培训,确保其掌握最新航空卫生法规规章要求及有关航空卫生工作制度和规定,保持专业知识的持续更新和有效。7机组成员基本要求7.1 了解航空卫生相关规章要求,接受航空医师和体检医师的健康管理建议。7.2 机组成员需保持对自身身心健康状况的关注,在参加运行前完成健康申报,当身体状况发生异常变化或遇有自身无法分辨或判断的健康(生理、心理)问题时,以及个人需要使用药品时,应当立即向航空医师进行咨询,并报告合格证持有人,以得到准确的健康状况判断和措施建议。在未得到允许参加运行的意见前,机组成员不得履行其相应职贲。机组成员在出现上述健康问题时,不得隐瞒或自行采取医疗措施。当客观条件无法满足航空医师进行现场咨询、处置的,机组成员应当报告合格证持有人,经同意后向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咨询,并将咨询结果报告合格证持有人。7.3 机组成员在值勤前和值勤中不得使用未经航空医师同意使用的、可能造成生理异常或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药物(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且不得采用未经航空医师同意的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治疗方法。7.4 机组成员按照体检鉴定结论及体检医师建议需在一定时间内、在航空医师监控下持续采取治疗措施或用药,在未得到航空医师的确认前,不得自行中断治疗或停止用药,也不得自行变更治疗方法或更换药品。7.5 机组成员应自觉落实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严格遵守航空卫生相关规章要求,增强自我健康诚信意识,在日常疾病诊疗、住院用药、体检鉴定、航前体检等环节如实反馈健康状况,不得隐瞒或作假,相关行为纳入机组成员职业作风建设管理范畴。7.6 空勤人员不得使用或者携带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7.7 按程序处置并上报飞行中发生的紧急医学事件。7.8 按程序报告国际运行中的可疑传染病。8航空卫生管理手册制定要求8.1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手册中应当包括航空卫生管理手册,明确规定航空卫生安全管理、机组成员健康安全管理与健康促进,基地航空卫生分类管理及保障、航空器内环境卫生、航空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的要求和运行中具体执行和实施的工作程序。8.2 航空卫生管理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2.1概述部分。至少包括航空卫生管理的符合性声明、对本手册符合性和有效性的控制方法;8.2.2航空卫生组织机构及设施。其中至少包括组织架构图及其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设备配备说明;8.2.3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职责说明。至少包括机组成员和航空医师的配置比例、航空医师和其他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比例、任职条件及职责说明等。8.2.4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管理。至少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航空卫生法规制度、航空医学专业技术、航空知识、健康安全管理程序、航空卫生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分析、飞行运行体睑等培训计划和实施要求,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的管理要求和措施等。8.2.5飞行机组成员医学观察。至少包括航空医师在不同飞行运行种类、模式、环境特点等条件下,对存在疾病风险因素的飞行机组成员进行的飞行医学观察制度和实施程序;8.2.6根据各基地飞行任务和航线特点、机组成员常见健康风险因素、驻地地理环境和季节气候特点、食品安全和营养卫生以及当地疾病流行和防控情况,分类制定并实施各基地航空卫生管理及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主运营基地和运行基地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措施:(八)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健康安全管理;(b)机组成员日常健康管理与促进:包括疾病矫(诊)治、合理用药、医学观察及健康评估、心理健康、疲劳管理等;(c)机组成员因健康原因暂停执行飞行任务的程序;(c1.)意外伤病医疗处置措施管理;(c)特殊航线或环境运行的航空卫生保障;(f)航空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指导;(g)疗养管理;(三)健康档案管理;(i)机载应急医疗设备配备、维护和使用;(j)航空器环境卫生管理;(k)机上疾病控制及疑似传染病处置;(1)机组成员餐食卫生安全管理;(m)航卫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n)紧急医学事件的报告;(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P)其他航空卫生管理程序和要求。9空勤人员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9.1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空勤人员健康管理和疾病风险因素控制制度,要求航空医师了解掌握空勤人员的健康状况,制定健康分层管理计划和疾病风险评估程序,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落实身心健康管理和疾病风险控制措施。9.2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结合本公司运行特点,为空勤人员提供航卫规章及航空医学知识的培训、健康咨询和指导,使其了解飞行中各种不良因素对人体的影响,遵守规章要求,强化飞行健康安全及诚信意识,掌握预防方法,提高适应能力。9.3 航空医师应当根据空勤人员的性别、年龄、体重、血压、血脂、血糖、吸烟情况等各项指标,结合临床表现、健康状况及体检鉴定结论,对空勤人员进行健康分层管理,开展以心脑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和代谢系统疾病等为重点的疾病风险评估和预防管理。需要医学观察的应当建立医学观察档案,制定适合其本人的健康促进、行为干预、危险因素控制、疾病矫治和卫生保健措施,定期随访重点观察人员健康状况。包括:新发疾病情况,因病就诊、治疗和住院情况,原有疾病变化情况,心理健康状态等O9.4 航空医师应当根据空勤人员的健康状况,向运行部门提出合理搭配机组成员和安排航班的建议,防范机组成员空中失能风险。9.5 对于空勤人员健康状况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的,航空医师应当告知本人,填写空勤人员临时停飞/恢复飞行通知单(参见附件B),通知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其参加运行;当航空医师确认空勤人员身体条件恢复并能够满足所持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其参加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相应措施,避免临时停飞人员在规定停飞时限内履行职责。9.6 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空勤人员用药管理制度,对服用药物的空勤人员进行必要的地面或空中观察和记录。航空医师在对空勤人员进行疾病治疗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和(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药物和治疗方法。9.7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空勤人员疗养制度,疗养不得以其他休假替代。9.7.1 飞行机组成员每日历年总飞行时间达到600小时,客舱机组成员每日历年总飞行时间达到700小时,应参加健康疗养。疗养假期不少于5天。其中,飞行机组成员每日历年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时间累计满300小时应立即增加1次健康疗养,疗养假期不少于5天。9.7.2参与运行的健康高风险飞行机组成员需落实强制疗养措施,以缓解飞行疲劳,督促矫治慢性疾病为目的,制定针对性疗养计划,促进疗养人员身心健康。疗养假期不少于7天9.8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空勤人员心理健康管理机制,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10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时的健康管理10.1 机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并满足所持体检合格证载明的限制要求。10.2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飞行准备系统中建立飞行机组成员健康管理程序,设置航空医师网上值班和监控界面,要求航空医师对飞行机组成员能否履行职责进行健康状况评估,提出评估意见。10.3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运行排班系统中建立飞行机组成员健康安全风险管控程序,将健康分层与机组成员搭配、执飞航线、运行时长等相关联,防范飞行机组成员失能风险。10.4 机组成员履行职责前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确认自身健康状况符合体检合格证相应标准,发现可能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运行部门暂停履行职责或更改任务计划,同时应报告航卫部门。10.5 航空医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健康高风险飞行机组成员进行必要的航前健康抽查,可利用信息化设备进行评估和判别;对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进行随机健康抽查。可根据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状况确定现场健康抽查比例以弥补网络健康管理的不足。10.6 对于执行高高原机场运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高高原飞行医学放飞制度,对当日首次执行高高原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进行体格检查(参见附件C)。11基地的航空卫生管理及保障11.1 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运行规模和特点建立基地航空卫生分类管理及保障制度,明确各基地航卫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机组成员航卫风险管控和健康保障措施,明确应急处置和航卫不安全信息报送程序。11.2 对于驻扎基地及过夜基地,合格证持有人需根据基地规模和航班的数量,建立基地航空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程序,可采取设置航卫管理部门、派遣航空医师、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指定航空医师点对点负责或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基地航空卫生管理,确保符合工作要求。11.3 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程序对机组成员过夜场所的餐饮和环境卫生、周边医疗资源分布等情况进行评估,过夜场所应安全卫生、利于机组成员休息和医疗应急处置。11.4 成员的配餐和用餐要求12.1 机组成员的餐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食品营养卫生和航空卫生的要求,以防止因食物中毒、食物性疾患危及飞行安全或造成不正常飞行。12.2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履行机长和副驾驶职责的飞行机组成员配备不同的机上配餐和食品;如果配同种机上餐食,机长和副驾驶的用餐时间应当至少间隔一小时。航前用餐也应当满足上述要求。12.3 机组成员应当防止在空腹或过饱状态下履行职责。并杜绝在航班运行过程中携带和食用自行加工制作、购买的食物和饮料等。12.4 机组成员在履行职责前、后自行用餐时,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避免食用不洁、未熟和过期食品。自行加工食物时应当确保加工原料的安全卫生,并做到及时食用。13机组成员健康档案及医学资料的管理13.1 机组成员健康档案及医学资料按照记录形式不同分为实物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体检相关资料(飞行人员体检鉴定档案除外)、疾病诊疗记录、心理健康档案、健康观察记录、疗养记录等资料,其中飞行人员档案需终身保留。13.2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空勤人员健康档案及医学资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康档案和医学资料库应当满足相关保密规定,负责管理的人员应当与合格证持有人签署安全保密责任书;查阅和使用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空勤人员的健康相关信息。13.3 空勤人员健康档案及医学资料应当避免因环境、气候、人为等因素发生受潮、霉变、损毁、丢失和破损等现象。14信息报告14.1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航空卫生不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部门间信息接口,发生航空卫生不安全事件时,于48小时内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AMS)中填写航卫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参见附件D)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其中涉及飞行中飞行机组成员的航卫不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报告事发地监管局及属地管理局,并于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发生在我国境内)或者24小时内(发生在我国境外)上报航卫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以上均需根据事件变化及进展做好续报补报工作,信息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瞒报、延报或漏报。14.2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记录飞行中发生的旅客紧急医学事件,建立报告制度,并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局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航班航段、事件具体情况、涉及人员和处置过程等(参见附件E),记录应当保存24个月。14.3 合格证持有人需建立国际运行中可疑传染病的报告程序,按照目的机场所在地的规定,当飞行中发现可疑传染病病例,机组成员应当立即报告正在通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内容应包括:飞机注册号、出发地机场、目的地机场、预计抵达时间、旅客人数、可疑旅客人数、症状及风险(如已知)等信息。15航空器环境卫生15.1 航空器客舱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在运行中保持清洁、卫生。15.2 航空器客舱内旅客使用的物品和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15.3 机上盥洗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卫生标准;按要求做好机上卫生间的清洁保洁工作。15.4 航空器内应当定期消毒和杀灭鼠、蚊、蝇、蝉螂及其他卫生有害生物。从事消毒和杀虫的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资质或通过专业培训。航空器使用的消毒、杀虫药剂应当通过适航审定且无毒无害。15.5 机上垃圾、废弃物应当随时清除,密闭存放,不外溢、泄漏。对于机上成员的呕吐物或可疑传染病病人的废弃物按规定使用卫生防疫包进行处理。16航空食品安全16.1 航空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要求做好航空食品生产、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满足航空器运行环境对食品卫生的要求。航空配餐应当采用适于储运的卫生无害、绿色环保的简易包装,并保证食用安全。16.2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管理措施,确保航空食品均由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提供。16.3 航空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16.4 航空器配餐间应当清洁、整齐、卫生;餐食、饮料和餐(用)具分类存放,确保安全、卫生。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17.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预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预案制定目的和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b)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c)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及具体措施,包括应急值班制度、应急反应程序、应急处置流程图及联络图;(d)信息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要求;(C)个人防护和卫生处理措施;(f)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的修订和更新程序。17.2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定期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演练,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有效落实各项措施。17.3 合格证持有人应保证必要的投入,确保有关人员、物资能够合理储备、高效使用。18附则18.1 本工作要求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解释。18.2 本工作要求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卫生工作要求(AC-121-101R1)同时废止。附件A航空医师:指具备医学教育背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受聘于合格证持有人专门从事航空卫生工作的执业医师。航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航空医师以及受过医学专业教育、了解航空医学基本知识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助理医师、药士(师)、护士(师)、技士(师)及受过心理学专业教育的人员等的统称。航卫不安全事件:指运行中机组成员因受伤、患病/疑似患病、食物中毒、药物影响或死亡等造成突发失能和飞行不正常的情况,空勤人员地面突发严重外伤、意识丧失、身体失控等急症及非正常死亡或猝死,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旅客紧急医学事件:指运行中发生的旅客伤病或死亡的事件。主运营基地:指航空运营人主要运行和维修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地点(一般为航空运营人的总部)。运行基地:指在航空运营人主运营基她以外,可能具备以下职能之一的航空运营人分支机构所在地:a.运行控制,包括签派放行、持续监控和应急处置;b.飞行管理,包括排班管理和机组人员资格控制;c.维修的计划和控制。驻扎基地:指除主运营基地和运行基地以外,有航空器过夜,并有机组或者维修人员在该地驻扎的地点。过站基地:指航空运营人仅做航空器过站使用的基地,没有航空器过夜。附件B空勤人员临时停飞/恢复飞行通知单(样表)空勤人员临时停飞/恢复飞行通知单存根(样表)NO.姓名性别部门体校合格证号工种啮时停飞原因治时停飞起始时间通知机组派遣部门时间通知本人时间航医签名日期恢复飞行条件够时f?E结束通知机组派遣部门时间时Iff通知本人时间航展签名日期通知单存粮联恢复飞行通知单(样表)N0.姓名性别部门体检合格证号工种恢复飞行条件航医意见治时停K结束时间通知机组派遣部门时间通知本人时间航医签名日期联交本人:一联交派遣部门临时停飞通知单(样表)N0.姓名性别I部门体检合格证号工种崎时停飞原因临时停&起始时间通知机组派遣部门时间通知本人时间航医签名日期一联交本人.一联交派遣部附件C高高原运行航卫管理及保障要求一、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及实施细则(一)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1 .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相关医学标准要求,特许合格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高高原机场运行;2 .无心血管疾病,冠状动脉硬化;3 .无脑血管疾病;4 .无严重心律失常;5 .无贫血;6 .无空腹血糠受损或(和)糖耐量异常;7 .无胸肺疾病及其后遗症。(二)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实施细则1.”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中涉及的心、脑血管,心律失常,血糖,贫血,胸肺疾病等情况以机组成员最近一次体检鉴定结果为准。8 .无心血管疾病、冠状动脉硬化,具体无以下:(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单支狭窄程度,30%)o(2)冠状动脉多支病变(23支)或弥漫性病变。(3)可能引起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脏耨膜疾病如耨膜狭窄、瓣膜中度及以上的返流。(4)卵圆孔未闭、主动脉箫二叶式畸形等先天性心脏结构异常。9 .无脑血管疾病,具体无以下:(1)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等可能引起脑功能障碍的缺血性脑实质病变。(2)合并颈动脉斑块形成、可能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脑血管变异。10 无严重心律失常,具体无以下:(1)频发早搏、并行心律、窦房传导阻滞、II度及以上的房室阻滞。(2)心率不持续小于50次/分、大于100次/分。11 原发性高血压(病)患者,如舒张压<90mmHg,收缩压<MOmmHg,且临床无心、脑、肾损害征象可参加高高原机场运行。12 无以下糖代谢异常:(1)空腹血糖V3.9mmo1.1.或27.5mmo1.1.°(2)随机血糖211.1.mmo1./1.。13 无以下胸肺疾病及其后遗症:(1)哮喘、气胸、肺大疱、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可能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疾病及病史。(2)肺功能轻度(含)以上受损。14 存在以下心脑血管危险因素4项(含)以上的人员应进行睡眠呼吸监测检查,诊断为中度及以上低氧血症者,不能参加高高原机场运行。(1)年龄240岁;(2)肥胖;(3)总胆固醇或甘油三酯或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高于参考值的上限;(4)高血压;(5)糖代谢异常;(6)吸烟。二、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航前放行医学标准1 .本标准实施对象为当日首次执行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的机组成员。2 .航前放行医学标准:(1)无持续性心律失常,心率不小于50次/分,不大于100次/分;(2)血压:收缩压不持续2140【皿1加或9()!111111也,舒张压不持续29On1.n1.Hg或V60mmHg;(3)无上感、发热,及其他急性呼吸道疾患;(4)无航空性中耳炎等影响功能的耳鼻咽喉疾病;(5)无睡眠不良、睡眠障碍;(6)无负性情绪;(7)在非高原地区(海拔V1524米)指尖血氧饱和度294%;在高原地区(海拔21524米)指尖血氧饱和度290$;(8)飞行前24小时内禁止饮用含酒精饮料,且呼气酒精浓度检测值为0g2101.;(9)飞行前24小时内避免劳累或过量运动;(10)无头痛、头晕、鼻塞、压耳等影响高原运行的其他身体不适。三、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用氧要求及增配便携式供氧设备的指导意见(一)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用氧要求1 .运行期间当在海拔超过3000米(10000英尺)(含)以上高高原机场运行时,飞行机组成员应按照CCART21部氧气使用方面的有关规定,从飞机座舱高度大于3000米(100OO英尺)开始连续使用氧气,直至座舱高度在3000米(100OO英尺)以下。供氧设备可以是机载氧气或便携式供氧设备。如使用机载氧气供氧,则供氧量应当满足CCART21部第121.333条的相关要求,并且承运人应当对机组长时间佩戴机载氧气面罩的衍生风险进行评估。在应急下降等紧急情况下,机组成员应当按照CCART21部第121.333条要求,必须使用机载氧气面罩供氧。2 .高高原机场过站期间机组成员在海拔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机场过站期间,需持续用氧(弥散供氧,或便携式供氧设备),如有不适,须立即报告航空公司航卫部门。3 .高高原机场驻站期间机组成员在海拔3000米(100OO英尺)以上的机场驻站期间,在房间内需提供弥散式供氧,区域内氧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指标应符合高原机场供氧系统建设和使用医学规范(AC-158-FS-2013-01)的相关要求。机组成员驻站期间应树立科学用策.意识,杜绝剧烈活动、暴饮暴食、饮酒、情绪激动等情况。(二)高高原机场运行增配便携式供氧设备的指导意见1.在标高3000米(10000英尺)(含)以上的机场运行时,航空公司应在手册中明确飞行机组成员飞行阶段用氧方式,如选择使用便携式供氧设备用氧,须满足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第25.1441条至第1453条的要求。2 .如选择使用便携式供氧设备用氧,航空公司应根据机型、机组定员配备适当数量的便携式氧气设备。增配的便携式供氧设备应固定放置在飞机指定位置。3 .航空公司应建立便携式供氧设备配备、使用和使用后的回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采购、灌充、运输、保管和固定要求;配备数量、压力等数据的核查;安全使用培训;使用要求;防火防爆要求;紧急情况处置等。4 .用于替换的便携式供氧设备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笫十一条(一)款要求。四、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航空医学知识培训1 .培训计划和大纲承运人须制定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航空医学知识培训计划和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认可后执行。2 .培训内容(1)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航前放行医学标准、用氧要求;(2)高高原航空医学知识:包括高空低压缺氧对人体影响及应对;高原疾病预防以及视力防护;鼠疫防控处置预案(此条适用于在高高原机场建立飞行运行基地的航空公司)等。3 .培训时间和周期(1)航空医学知识培训课程至少2学时。(2)机组成员至少每24个日历月接受一次航空医学知识培训。五、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疲劳管理1 .每日历年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时间累计满300小时的飞行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安排其进行健康疗养。2 .有针对性地对参与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进行睡眠监测,对睡眠质量差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六、加强高高原飞行运行机组成员的健康管理工作1.加强对高高原飞行运行机组成员的日常健康宣教工作,把劝导机组成员戒烟限酒、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作为重点之一,切实提高机组成员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3 .加强机组成员高高原飞行运行前后的生理指标检测和健康问询,做好相关记录,及时评价其身心状况,为飞行排班、健康管理、体检鉴定提供参考。4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使参与高高原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建立应对高原反应的心理准备和自信心,克服“恐惧心理”和“自负心理”,以健康的心理状态参与运行。附件D航卫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样式)填报单位,口初报续报/结案报告A航卫不安全事件基本信息口飞行中飞行机Ia成员景念医学件口飞行中其他机Ia成员紫盒医学件口空勤人员地面臾发产以伤叁症口空勤人员地面非正常死亡或狒死口空勤人员谢臾发公共卫生祢其他航卫不安全事件A2发射帽A3发生地点,(发生在航空器上时.请注明航班号、起降地、航空器型号册号与)械岖(发4力觥;喘-Jir,邓和研1.J刎碘M)»缰内,华北口东北华东口中南口西南口西北口«口妍(具体国家,地区)A4<Pft4S3(例如:XX年XX月XXHXX时,某公司执行某地至某地XXX航班任务时,K行机如和客舱HE1.5名成员F飞机起飞20分钟后,先后发生恶心呕吐、巴猫搜捕等症状,初步了解史病机祖成员同时食用某入门带XX仅物,)A浏及空勤人员如I人其中Rit员人I客触乘务员人I航空安全员人.A6弟如弼施(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处置、调查、善后、奴大舆情应对等工作.)BIt卫不安全奉件当事人员信息(可按制用刑)Bi-ft½B1-2ft8j男女B1-3J1.h口号段员口客舱乘务员口热£安全员BI4出生日据年月日B1-5tt(JHMW)»B16个内由鼬皴处1赧(填报当事人员身心健康状况、所在冷位和医疗机构的处置措舸啕果,例如XX年XXJJXXHXX1.H.某某1.驾驶在执行某地至为tXXX航班任务时削此惊,出汗,四肢抽搞,意识丧失,I1.f唤不醒)B2-1.ftB2-2性“男女B2-3工科口,改员口客知H务员口航空安全员B24出生日期,年月日B2-5Wm三(JHME).B26个«£推述及处情况:(填报当事人员身心健康状况、所在冷位和医疗机构的处制吉蚓喉果,例如XX隼XXJJXXHXX1.M.某某副驾驶在执行某惚至某地XXX航理任务时门修<慌,出汗,四肢抽搐,意识丧失,呼唤不醒)填表人联系方式,初报时如年月日CMX巾稣的明暗'三三W)C1.MM三%>(包括但4鞠于事件进展、词在情况、由任人员处理:结案报告还!巨包括调般果、事件复盘、整改提升措施等.)填表人联系方*候报结薪告时同,年月曰附件E飞行中旅客紧急医学事件报告单(样式)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小件类型;口旅客白身原因突发伤病/死亡运行原因造成旅客伤病破亡件他偷触物航班号F1.IGHT机号AIRP1.ANENO日期DATE航段1.EG备降地A1.TERNATE旅客信息姓名NAME性别SEX年龄AGE国籍NAnON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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