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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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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docx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了提升学院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充分调动教师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专利申请与专利权第一条我校教师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不得以发明人的名义申报专利。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第二条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应按双方的协议办理。第三条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填写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系、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职务发明专利的代理费,可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专利申请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审查费、专利证书费、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五年的专利年费,由科技产业处审核后学院予以报销。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年费,由合作双方根据协议共同承担。第五条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应由发明人(设计人)及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第六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报送科技产业处登记;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报送科技产业处存档。第七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第八条学院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等有关的开支。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学院预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专利资金的预决算,由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第九条专利授权后,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作为职称评审和科研业绩岗位的评聘依据,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申请专利的费用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费用予以追回。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主要包括我校教师的职务发明专利、依据专业特长制作的工艺品或艺术品、掌握的技术诀窍及工艺、配方等。第十一条经学院备案后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S)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科技成果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第十三条成果完成人自行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按照学院20%,成果完成人80%的比例来分配。第十四条在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协助下完成的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益,可根据中介的实际贡献,给予其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比例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和中介服务机构三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转化收益的30%o扣除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中介服务费)后的收入,按照学院20%,成果完成人80%的比例来分配。第十五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技术作价可以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原则上不低于总股份的10%,具体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和投资方共同商定。学院将科技成果入股取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持有,其余的20%由学院持有。正厅级院级领导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其他院级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收入等)必须转入学院账户,经费到帐后,由计划财务处、科技产业处根据本办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条款进行分配。第十七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报酬或奖励,可按照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八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已转化的科技成果可以在职称晋升、岗位考核等工作中使用,所产生的收益计入个人科研业绩。第十九条在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成果完成人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技术入股公司经营不善,学院仅承担放弃科技成果所属权的责任,而不承担按股份分摊的经济债务。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应当采取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确定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实行协议定价的,需要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后成交价格。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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