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服务机构非盈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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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服务机构非盈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docx
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服务机构非盈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要求,进一步提升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吉林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12个监管重点,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至12月。三、监管范围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四、监管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以下12个问题进行监管:1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7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8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9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U.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五、监管举措(一)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时应尽到告知义务,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自2022年6月1日起,各级民政部门对于新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应正式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举办者签收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出资人填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见附件2)o对于已登记的组织通过培训、印发指南等方式,积极宣传非营利法人要求。(二)自查自纠(2022年5月至6月)。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本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对照12项监管重点进行自查整改。社会服务机构应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见附件4),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报至各地民政部门。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三)分类整治(2022年7月至8月)。各地民政部门针对社会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指导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分类整改。对存在监管重点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存在监管重点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四)抽查检查(2022年9月至11月)。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年度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级评估等时机,按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分别不低于4%和3%的比例,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抽查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五)情况报送(2022年12月)。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做好工作情况报送。2022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六、工作要求(一)坚持稳中求进。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实际,依法依规开展整治行动,加强风险防范,稳妥有序推进非营利监管工作。(二)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发挥业务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的作用,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和经验做法,探索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机构资金监管、财务审计、财务清算、收支管理等制度,推动构建非营利监管有效开展。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2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3 .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统计表4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吉林省民政厅2022年5月16日联系人:张余才联系电话:19975858609电子信箱:jlssgj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登记(名称)告知如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年月日举办者(盖章或签字):年月日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本单位本人(身份证号:)自愿捐赠资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作为拟成立的的开办资金。以上财产属本单位(本人)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本单位(本人)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财产捐赠后,开办资金作为的自有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用于分红,终止时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特此承诺。捐资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捐资个人(签字):年月日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行动实施情况表单位(盖章):年月日序号总体情况省级(个)市级(个)县级(个)1开展自查的社会服务机构数2抽查的社会服务机构数3发现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数4完成整改的社会服务机构数5依法处理的社会服务机构数作出相应年检结论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作出其他处理措施的问题情形发E。问题7完成整改(个)省级市级县级省级市级县级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机构数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机构数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机构数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机构数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机构数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机构数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机构数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机构数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机构数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机构数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机构数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的机构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序号问题情形是否存在是否整改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改进情况或特殊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