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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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docx
法规名称】(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I98。年)【公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O年)序言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共同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谥如下:第一篇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条公约的适用范用I.本公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卜.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2.本公约的规则不适用于:(八)涉及自然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阻碍本公约第11条的适用:(b)关以下诸项的合同债务:一一遗嘱和维承:一-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一一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O由汇票、支票、本票以及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而产生债务的其他流通票据所产生的债务:(d)仲裁协议和选择法院协议:(e)公司法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所管牯的问题,例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结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和成员对公司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俄芬的个人员任:(D关于代理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其委托人,或者一个机构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一个公司、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问题;(g)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h)证据和程序,但不得阻碍本公约第I4条的适用:3 .本公约规则不适用下承保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领土内发生风险的保险合同。为确定风险是否处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4 .前款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凡本公约所指定的法律,不管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第二篇统一规则笫3条选择的自由I.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说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局部合同的法律。2 .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约定使其合同适用原先并非适用于它的法律,无论原先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是根据本条还是本公约其他条款所选择。但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都不得有损于本公约第9条规定的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亦不得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3 .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外国法律,不管其是否同时选择了外国法院;如果在选择时,一切与当时情况有关的其他因素都只与个国家为联系,这个事实不应影响该国法律中不得由合同所减损的那局部法律规则的适用,以下称之为“强制性规则”4 .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的选择表示同意的事实和效力,应依照本公约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第4条无选择情况下的适用法律1 .在当事人未根据第三条的规定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与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如果合同的可分割局部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该局部合同则可作为例外,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2 .除另依本条第5款的规定,合同特定樱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或若当事人是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时,其管理中心所在地的国家,应推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陕系的国家。但是,如果合同是在当事人的贸易和职业活动过程中订立的,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合同将在主要营业地以外的另一首业地履行,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另一营业地所在国。3 .尽管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但如果合同的标的是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则应推定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4 .第2款的规定不应适用丁货物运输合问。如果在订立这种合同时,承运人设有主要营业地的国家同时也是装货地或卸货地或托运人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则应推定该国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在适用本款时,单程租船合同和其他以货物运输为主要目的介同均应视为优物运输合同。5 .如果合同的特定履行不能确定,则不适用第2款,并且,如果总的情况显示出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不应适用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推定。第5条某些消费者合同I.本条适用于向某人(消费者)提供其行业或职业以外的优物或效劳的合同,或者为了该目的提供信贷的合同。6 .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所做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一一如果合同在该国订立,在订立合同前向消费者发出了专门邀请或刊登了广告,而且消费者在该国对订立合何己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步骤:或者一一如果另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收到了消费者的订单:或者一一娘果合同是为了货物的箱售,而消费者是从该国到另一国并在那里递交其订单的,并且消费齐此项旅程是卖方为了吸引消费者购置优物而安排的。7 .尽管仃第4条的规定,凡适用本条规定的合同,在未根据第三条作出法律选择时,如果该合同是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则应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8 .本条不适用于:(a)运输合同;(b)提供效劳的合同,此种效劳是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以外的国家向消费者专门提供的。9 .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本条应适用于以全包价格提供旅行和食宿的合同第6条雇佣合同1 .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受雇并在没有作出选择时,依照第2款所要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2 .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未根据第3条作出任何法律选择时,雇佣合同应当:(八)适用受雇者为履行合同而惯常工作的国家的法律,即使他是在另国家内临时受雇:或者(b)如果受雇者并不惯常地在任何国工作,则适用其受雇佣的经营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除非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在这种情况F.该合同应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第7条强制性规则I.在依照本公约适用某国法律时,若情况与另一国家有密切联系,而且如果该国法律规定,无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这些强制性规则都必须予以适用,则可以适用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在考虑是否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时,应注意到其性质和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所产生的后果.3 .本公约任何条款不得限制法院地法强制规则的适用,不管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第8条实质上的效力1,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的存在及效力,应由在合同或其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适用法律来确定.2 .但是,如果情况说明按照前款规定的法律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效力不合理时,该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来确定其不同意适用该法律.第9条形式上的效力I.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公均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该合同订立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3 .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公约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这些国家中某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4 .如果合同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则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国家即为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有关国家。5 .一项旨在对已经订立的合同或拟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具备/根据本公约适用于或将要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具备了实施该项行为的国家法律的形式要件时,则该行为在形式上有效。6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在第5条第2款所指情况卜.订立并适用第5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该类合同在形式上的效力受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管牯。7 .尽管有本条第1至4款的规定,标的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合同,应受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对形式的强制性要求的管辂,如果根据该法律,不管合同在何国订立或适用何法律,这些形式要求必须符合。第1O条适用法律的范围I.根据本公约第3至第6条和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适用法律特别应具体管辖以下事项:(a)(合同的)解释:(b)(合同的)履行:(C)在诉讼法授予法院的权限内,对违约的后果,包括对损害赔偿的估定一一只要法律对此作出规定:(d)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诉讼时效及诉讼限制:(e)合同无效的后果。8 .关丁履行合同的方式以及履行有瑕疵时所采取的步骤,应考虑履行地国家的法律.第11条无行为能力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根据该国怯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那么只有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由疏忽而不知道其无行为能力,该自然人才可援引其按另一国家的法律无行为能力的事实。第12条自愿转让1 .根据自愿转让针对某人(债务人)的权利而产生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相互义务,应由根据本公约指定的适用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所支配。2 .支配与转让有关的权利的法律,应确定权利的可转让性、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对债务人可援引转让的条件以及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经解除的任何问题。第13条代位求偿权1 .凡某人(债权人)对另一人(债务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且某个第三人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或在事实上已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则管辖第三人向债权人归还债务的法律应决定第:.人是否有权根据适用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法律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行使的那种权利:如果可以行使,应决定该第三人是否可以全部行使或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这种权利。2 .当若干人受同一合何请求要追偿,而其中之一人已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形,亦应适用前款规定。第14条举证责任等I.根据本公约指定的合同的适用法律,亦包括合同法对法律推定或决定举证贡任的各项规则。2.个旨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为可以由法院地法成认的任何证明方法予以证明,或行由第九条所提到的据以认定合同或行为在形式上有效的法律成认的任何证明方法予以证明,但以这种证明方法能由法院实施为条件。第15条反致的排除本公约规定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系指适用该国实施的法律规则,而不是适用其国际私法的规则。第16条“公共政策”本公约规定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则,只有在这种适用与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显然不符时,才可以拒绝适用。第17条无追溯效力本公约适用于公约对个缔约国生效之日后该国订立的合同。第18条统一解糅在解解和适用上述统一规则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性质以及在解择和适用方面取得统一的愿望。第19条具有一个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1 .凡一国包括若干领土单位,而每个领十单位在合同债务方面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则时,为r确定根据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每个领土单位应被视为一个国家。2 .在一国内其不同的领土单位各有其自己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规则时,仅仅在这些领土单位间发生的法律冲突不适用本公约。第2O条共同体法律的优先适用本公约不得影响下述规定的实施,这些规定就专门事项制定r关丁合同债务的法律规则的选择,而且这些规定已包括或将包括在欧洲共同体各机构的法令中或为了执行这些法令而协谢的国内法中。第2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本公约不阻碍本公约缔约国成为或将成为其成员国的其他国际公约的适用。第22条保存1 .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推、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时.,均有保存不适用以下条款的权利:(a)第7条第1款的规定:(b)第1O条第1款(e)项的规定;2 .任何缔约国在依照第27条第2款的规定通知扩展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时,亦可以对上述条款作出一项或数项保存,使其效力限于其扩展的全部或局部领土。3 .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撤销它已经作出的保存,该项保存应在撤消通知发出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停止有效.第三篇最后条款第23条I.如果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一缔约国意欲对本公约范围内的任何专门种类的合同采用新的法律选择规则,它应将其意图通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转达给其他的签字国。2 .自通知秘书长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卷字国可以要求秘书长在签字国之间安排磋商,以便达成协议。3 .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任何签字国要求磋商,或者,如果自通知秘书长后两年之内在磋商过程中没能达成任何协议,则有关缔约国可按其说明的方式修改其法律。但该国采取的任何措施应通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告知其他签字国。第24条1 .在本公约对某缔约国生效后,如该国希望成为个多边公约的参加国,而该多边公约的主要目标或其主要目标之一是制定有关本公约管辖的任何事项的国际私法规则.则应适用第23条规定的程序,但第23条第3款规定的两年期限应减为一年。2 .如果某个缔约国或欧洲共同体的某个国家已经是该多边公约的参加国,或者其目的是修改项该国已是参加国的公约,或者该公约是设立欧洲共同体体系的条约之,则不必遵彻前款规定的程序.第25条如果某一缔约国认为,本公约所达成的统一受到在第2,1条第1款规定以外缔结的协议所损害,该国可以要求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在本公约签字国之间安持协商任何缔约国可要求修改本公约。遇有这种情况.应由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召集修订会议.第27条1 .本公约适用于各缔约国的欧洲领上,包括格陵兰和法兰西共和国的全部领上。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a)本公约不适用于法罗依(FAROE)诸岛,除非丹麦王国作出相反的声明:(b)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位于联合王国以外的,但由联合王国对其国际关系负货的欧洲领土,除非联合王国就任何此类领土作出相反的声明:(O本公约适用于荷兰安的列斯(Anti1.Ic$)群岛,如果荷兰.王国对此效力作出声明.3 .上述声明可在任何时候以通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的方式作出。4 .第2款(b)项所指的任一领土之内的法院向联合王国上诉的诉讼,应视为在这些法院进行的诉讼。第28条1 .本公约应自1980年6月19日起向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成员国开放签字。2 .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由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保管。1 .本公约应在交存第七份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2 .对以后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每一签字国本公约应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书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第3O条1 .依照第29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应从其生效日起保存有效期十年,对于公约生效以后对其生效的国家亦是如此。2 .除被通知废除外,本公约应自动每五年延期一次.3 .凡拟废除本公约的缔约国,应在不迟于本公约十年或五年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将通知送交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废除可以只限于根据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声明扩展公约适用范围的任何领土。4 .废除只对发出废除通知的国家发生效力。本公约对所有其他缔约国仍继续有效。第31条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成员国:(a)签字;(b)每份批准书、接受或核准书的交存:(O本公约的生效日期:(1)依照第23、24、25、26、27条和第3O条作出的通知;(e)第22条提到的保存和撤销保存.第32条对本公约附加的议定书应视为本公约的一个组成局部,第33条本公约原件以丹麦文、荷兰文、英文、法文、德文、爱尔兰文和意大利文写成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公约应存放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秘括处档案馆。秘拈长应聘一份经过认证的副本送交各签字国政府。编者注:英文文本选自欧共体官方公报】988.1.266号。*该公约亦称欧共体国际私法公约或I98O年欧共体罗马公约,由欧共体理事会198O年6月19日在罗马通过。公约的目的是为欧共体成员国就如何确定其国际合同的运用法律提供一套统规则。截止199O年,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脐、卢森堡和美国已批准了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