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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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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6篇.docx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6篇第1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七章五十二条的学习,我深刻感受到,条例强调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定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实际工作中,我曾亲身目睹过一起由于政治纪律不严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一次项目合作中,由于对合作方政治背景的审查不严,最终导致项目陷入僵局,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通过这次教训,我深刻认识到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准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行使权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听到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例如某子公司负责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进行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条例既是规范管理者行为的准绳,又是维护企业利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命运和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三、强化责任担当,提升管理能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责任担当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勇于担当责任,敢于直面困难和挑战,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条例强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不仅要对企业的发展负责,更要对员工和公众利益负责。这意味着,在决策时要审慎,在行动时要公正,在用人时要公开透明。条例还对我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在现代企业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以确保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四、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形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求管理人员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条例详细列出了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同时也明确了各类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我将以条例为镜子,对照自己的行为,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将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品质,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自觉接受监督,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同时,还要注重个人修养的提升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五、加强团队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团队建设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注重团队建设和管理,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带头学习并宣传条例,鼓励团队成员共同进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同时我还要注重培养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指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应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勇于担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注重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2024年6月17日上午,市*集团进行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之深入彻底。作为一名国企党支部书记,深知纪律是管企治企的“戒尺”,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感悟。一、加强学习,武装头脑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养成纪律自觉。二、严于律己,保持定力此次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调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因此,将时刻谨记以严于律己的态度开展今后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在人才培养任用上全周期从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三是做到强化责任担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将企业发展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做好自我守纪的同时,对于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违反党纪的问题,要积极斗争、勇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更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鹰潭市交建投集团高质量发展冲锋在前。国企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站位,本着对党、对企业、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条例,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努力在自觉遵守维护条例上有进步、有提升。一、在全面系统“学”上下功夫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通起来,一体理解把握、一体执行运用,不断深化学习效果,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二、在高度自觉“守”上见真章要对照条例的具体内容,系统审视现有的管理制度,堵塞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规范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在融资运作、合同磋商、服务采购、资金拨付等廉洁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坚持不懈强化日常监督。三、在履职尽责“用”上务时效把学习条例与落实集团当前各项重点工作部署要求集合起来,与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不断提升依规依法履职水平,营造出风正劲足、心齐气顺的干事创业环境。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一要增强政治自觉,领悟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及时抓好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条例内容,领导班子带头遵规守纪。二要严明纪律规矩,担负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把纪律建设抓在经常、融入日常,不断巩固提升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效果。三要提升行动自觉,将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坚持严管厚爱,强化监督问责,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在公司上下蔚然成风。前几天,我参加了集团组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一、坚定政治立场,筑牢思想根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开篇就将政治纪律置于首位,这彰显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作为国企干部,我们必须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自觉做"两个维护"的忠诚拥护者、坚定执行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定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深切体会到,只有根基稳,堡垒才能筑得牢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镜,时刻审视自己的言行,校准自己的政治方向,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哪怕是在私下场合,也要始终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入脑入心,成为我们干事创业的“定盘星”。二、严守纪律规矩,筑牢行为防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像是一面镜子,照见我们行为的得与失,警示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谨言慎行,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稍有不慎就可能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记得刚到基层的时候,我跟着老同志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有位大爷热情地塞给我一条烟,让我心里很是过意不去。老同志见状,悄悄告诉我:”咱们是来为群众服务的,不能收群众的东西,这是铁规矩!"这件小事让我意识到,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防微杜渐,不以恶小而为之。三、知行合一,以"严"促"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最终要落脚到行动上。"知"是基础,"行"是关键。作为青年干部,我们要以"知行合一"的实际行动,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真正成为指导工作的"指南针"。前段时间,我们单位要对一个重点项目进行招标。作为招标小组成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于是,我严格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求,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最终,项目顺利完成招标,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评价。这让我深切感受到,只有坚持原则、严格自律,才能嬴得群众的信任,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既是一次"修身"的过程,更是推动"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让我们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定力,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规矩记在心里,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澎湃动力,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业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深感这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它不仅是对我们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在学习这份条例的过程中,我有了以下几点深刻体会。第一,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过去,国有企业的管理相对较为宽松,管理人员的行为缺乏明确规范,导致一些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规定了处分措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南。这使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更加规范地行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二,条例的实施将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条例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遵守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第三,条例的出台有助于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使我们在工作中更加小心谨慎,时刻提醒自己不能触碰红线。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举报和调查程序,使违纪违法行为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四,条例的实施也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肩负着国有企业的繁荣和发展,承载着国家和人民的期望。条例的出台,要求我们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时刻保持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我们应该把这份责任感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我将以此为契机,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时刻保持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条例的推广和落实,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环境而努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对我们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应该以此为动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时刻保持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条例的推广和落实,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环境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规范化管理下,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是我国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重要法律制度成果。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上,我国于2018年3月颁布监察法,立法目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2020年6月,国家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厘清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责,监察机关属于监督的再监督,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属于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五条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进行的细化,体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特点和要求,属于具体规定。条例共7章52条,在学习和运用时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需要关注。一、区分不同主体的监督责任,政务处分不同于处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贲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植物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杳、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可见监督主体区分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实行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遵循上位法的规定,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行为。为什么在监察体制中作出这样的体制安排?因为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体现的主体责任。当然,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无论是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在实体法依据和对公职人员影响上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因处分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别。政务处分和处分主体的管理权限、职责如何区分?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哪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并不替代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的履行,法律仍赋予其处分权力和职责,对本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检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对各级监委来讲,主要是对违法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比如国家监委对违法的中管干部政务处分,省级监委对本级党委管理干部政务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一般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是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的纪律处分权限;党的十九大审议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相应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也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二、准确识别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行为,这个规定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缺一不可。首先是履行的职责方面,应当是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可以看出,组织、领导和监督属于广义的管理活动范畴,但三者从一般的管理活动中分离出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组织,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安排,使之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能完成组织目标任务。领导,是指给组织指引前进方向,为组织确定奋斗目标,提出路线、方针和政策等,要求的是“做正确的事”。管理,是指保证事物正常运行,实现目标的活动,要求的是“正确地做事”。监督属于控制,其工作在于纠偏。在国有企业中,上述职责均属管理活动,但列入处分范围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行政管理人员)和职员,从事技术、生产、制造、保管和保安等工作的工人(工勤人员)不在范围之内。其次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国家出资企业(含文化、金融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第一种类型是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其股东为单一的某一政府部门、机构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为100%,也就是国有全资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可以为上述四个主体中的多个,且层级不限,可以为一级企业,也可以为二级企业等。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均属于处分范围。第二种类型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在这种类型的企业中,不是所有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都是公职人员,而要依据其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情况作出进一步认定。如果管理人员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则属于公职人员,否则就不属于。例如,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管理人员,虽然也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履行管理职责,但不属于公职人员,不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三种类型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该类型的公职人员不同于第二种类型,差别在于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主体为国家出资企业,而不局限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且由其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内部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例如党组织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包括该公司的“三会一层”等组织。这里也有特殊情况,例如某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班子出席会议,那么该总经理办公会实际上履行了党委会的功能,其批准任命的公司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鉴于目前对公职人员监督力量的覆盖情况,应抓住监督的“牛鼻子”,以问题为导向,对确实需要纳入监督的对象,应该完成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手续,防止在确定管辖过程中出现争议。同时,还是要“好钢用在刀刃上“,紧盯重要领域,关注“关键少数”,切实发挥监督力量对国有资本的保障作用。三、关注新变化,体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管特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属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下位法,体现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管的特点,条例多处规定体现了国资监管的新趋势、硬要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属于推进国企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结合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该情形情节轻微,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该规定是“三个区分开来”、“四种形态”和过罚相当要求的制度落实,对开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以进一步作出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在国企管理的硬要求方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资总额制度、贸易“十不准”、虚假交易、绩效评价造假、不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资料或者串通作假、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违规担保、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等情形均写入条例,对国有企业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提出硬要求,划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红线”、“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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