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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福利基金会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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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福利基金会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x

    社会福利基金会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规范物资(服务)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所涉及的物资(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资(服务)采购要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第四条采购供应商应选择信誉良好、业务范围符合采购所需,且成立三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银行资信审验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第五条1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可采用比价方式采购。采购单位要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价,择优确定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由项目部整理比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报基金部审核后提供比价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第六条1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由采购单位向所在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核准后进行,采购过程项目部要进行参与和监督。比价询价应当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供应商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采购单位应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最终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相关采购材料由项目部提报基金部备案。第七条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项目部提交采购材料和意见,报秘书处研究确定,并成立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牵头,法务部、基金部、采购部门代表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秘书处会议通过,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后,由办公室负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第八条100万元以上(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驻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基金部牵头、法务部、项目部、采购单位代表参加,并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与。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后,办公室负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项目部提出采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X)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第九条如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推荐不少于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单位。第十条救灾救援时的应急物资采购,可由救灾救援部会同基金部通过询价比价直接采购。第十一条物资(服务)采购完成后,项目部要做好发放和监督工作,保证采购项目(服务)的有效实施。第十二条所有物资(服务)采购,需集体商议,不得指定供应商。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单位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变相帮助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程度,给与警告、扣减工资和绩效,相应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第十三条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采购过程。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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