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邺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细则的通知》(建政规发〔202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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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建邺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细则的通知》(建政规发〔2024〕2号).docx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邺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细则的通知(建政规发2024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建邺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南京市建邺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细则第一条为落实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1-工作要求,完善区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征字(2023)2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建邺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细则。第二条房票是区政府委托区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住宅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应当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申请房票采用书面方式,填写建邺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申请表,签订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协议,经审核后开具房票。用于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依法确定的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总面积。第三条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区相关部门及实施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X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房票单价评估时点为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实施日期。房票票面金额与征收补偿款差价部分纳入征收成本。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奖励、补助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第五条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本区被征收人持本区核发房票购买本区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第六条房票式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和批准号、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票面金额、有效期、实际购房人信息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的安置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系统。第七条房票核发应当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应当为被征收人。房票应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加盖公章。房票为专用结算凭证,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不得使用。第八条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应当充分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能兑付现金,并应当按照原补偿安置方式执行。-3-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比例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第九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结算。区房屋征收部门经过审核后,应当及时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第十条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第十一条房票安置房源筹集、“房源超市”建立及动态管理等工作,根据市房产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暂行细则适用于已纳入市、区统一“房源超市”展示系统的住宅房屋、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房票在本区内使用,主要供被征收人购买住宅房屋。在满足居住需求的基础上,被征收人也可以持房票购买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购买商业房产之前需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现有住房相关材料。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或征收补偿款涉及依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的,不予核发房票。第十三条房票遗失的,被征收人在将遗失房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以书面申请补发房票,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后补发房票。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补发房票作出补发注记,补发房票有效期和原发房票有效期一致。第十四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协助做好涉及房票的合同争议、办证服务等后续工作。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期间,如该征收项目安置房组织选房,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参加房票安置面积对应征收项目的安置房选房。被征收人放弃房票或房票到期仍未使用,被征收人补选对应征收项目的安置房。第十六条本暂行细则适用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解释权归属区房屋征收部门。第十七条本暂行细则2024年4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